第一章 總則
一、定義
本預案所稱城市照明分道路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觀照明,城市照明系統突發事件是指由於道路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或夜景照明運作單位及第三方影響等原因造成我市路燈部分或全部路燈熄滅等突發事故或夜景景觀設施事故及由此引發的次生災害事故,因其他突發事件,如災害性天氣、地震等以及與城市照明相關突發事件需要配合工作等異常事件亦屬於本預案所指的突發事件。上述事件均有可能對我市局部甚至整個城市照明系統産生不利影響,從而造成交通無法通暢,給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公共安全帶來直接或間接的危害。
二、編制目的
為有效、及時、妥善地處置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統突發事件,避免産生一系列衍生的事故,並確保在處置過程中能夠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建立政府、行業及企業間社會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應對城市照明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提高本市城市照明行業防災、減災及確保安全穩定照明的綜合管理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特製定本預案。
三、工作原則
(一)“統一指揮,各負其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為確保本預案的實施,特別是在應對重大以上級別的突發事件的處置中,包括政府各部門、各區縣政府、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等在內的所有指揮組成員,都應該在北京市市政府的統一領導指揮下,做到明確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資訊共用、形成合力。同時,根據突發事件的地點、影響範圍、危害程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和響應程式分區、分級進行處置。在事故發生的初期,由屬地政府(或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或路燈産權單位)統一指揮、快速處置,及時將情況上報市市政管委。當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件或屬地政府、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或路燈産權單位無法協調解決的,應由市政府統一指揮。
(二)“快速反應、先期處置”的原則。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應做到發現及時、判斷準確、報告快捷,同時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先期處置,避免事態擴大。當需要啟動高一級的響應時,則應服從上一級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三)“增強意識、預防為主”的原則。
將預防、預警機制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把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增強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和管理部門對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的預警能力,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並解決可能引發事故的各種隱患,提高防範水準;加大對廣大群眾的宣傳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識;隨時做好處置各種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的一切準備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種預案經常進行模擬演練,做好防範危機的各種準備。
四、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北京城市夜景照明技術規範》等法規、預案編制。
五、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內所有城市照明設施,主要包括:路燈燈桿、燈具、支援固定裝置、城市夜景景觀設施、城市照明工井、城市照明用變壓器、城市照明用配電箱等所有與城市照明使用有關的設施發生的突發事件。
六、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的等級
根據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統的構成情況,按照突發事件發生所在道路的級別、事件影響的性質及數量、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因素,將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統突發事件的等級分為以下四級:
道路照明部分
(一)特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Ⅰ級事件)
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均屬於該類事件:
1.天安門地區、長安街和駐華領使館周邊、國家安全敏感部位,將要造成重大國際影響的。
2.重大國事活動和慶典活動在開始前2小時,場所周邊和出入道路沿線出現全線路燈無法開啟或意外熄滅的;
3.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足以使道路交通造成全面癱瘓的;
4.其他行業發生特大突發事件需城市照明給予配合的。
(二)重大城市照明災害性突發事件:(Ⅱ級事件)
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均屬於該類事件:
1.長安街延長線,二環路全線、三環路全線、四環路全線、兩廣路、平安大街等市內城市主幹線的路燈發生全部或大部分無法開啟或意外熄滅,將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危及公共安全;
2.由於城市照明的直接原因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事件的次生災害嚴重影響到交通安全的;
3.因供電系統(包括上游及中游)出現問題造成全市城市照明異常的事件,導致全市大部分的城市照明系統不能正常運作的;
4.在城市交通幹道和大型公共建築或人群聚集區如廣場、車站、醫院機場、大型商場超市、重要活動會議的會場及代表駐地等重要地區的路燈無法開啟或意外熄滅的;
5.因災害性天氣造成城市照明不足,影響交通安全的;
(三)較重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Ⅲ級事件)
1.因電腦系統遭受停電、病毒入侵、失控導致監控系統癱瘓的;
2.二環路、三環路、四環路、兩廣路、平安大街等市內城市主幹線的路燈發生部分無法開啟或意外熄滅,將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危及公共安全;
3.五環路全線、遠郊區縣的路燈發生大範圍無法開啟或意外熄滅的;
(四)一般城市照明突發事件:(Ⅳ級事件)
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均屬於該類事件:
1.各級路燈運作供應系統發生的個別城市照明設施出現故障、火災、斷電等事件能夠通過路燈運作管理單位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及時處置且不會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
2.因路燈設施被盜、燈桿被撞造成路燈無法開啟或意外熄滅,且影響的路燈不會造成交通事故的、停電時間在2小時(或以上);
3.除特大、重大事件所描述情況以外的其他城市照明突發事故。
(五)事件分級説明:
1.如遇北京市有重大會議、活動期間,所發生的二級、三級、四級突發事件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自動或指定升級;
2.如果發生重大傷亡及財産、經濟損失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處理程式執行;
3.除上述四級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外,所發生的其他與城市照明有關的事件不屬本預案涉及範圍,應由相應的城市照明的運作管理單位和設施産權單位自行解決。此類事件主要包括:
(1)個別路燈無法開啟或意外熄滅,且道路通行不會造成影響的;
(2)因設備故障造成少數路段路燈無法開啟或意外熄滅;
(3)因路燈設施正常施工造成短時間內照度不足,或因正常施工暫時影響周邊環境的;
(4)經路燈運作管理單位和産權單位判斷與路燈無關的事件。
城市夜景景觀部分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範圍主要集中在天安門廣場等重要區域。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區縣和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長安街及其延長線、重要交通樞紐、重大群眾活動集中地等為重點區域。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轄區內多個部門或街道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中軸路、二環路、三環路、四環路和重要的文物景點、景區。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只需要調度區內個別部門或街道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如城市主要幹線及交通樞紐等為一般區域。
第二章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一、組織指揮體系組成及職責任務
(一)組織指揮體系組成。
在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下設立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項指揮小組(以下簡稱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負責全市城市路照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分三級設置,指揮部設在市市政管委。
1.一級指揮機構
由市政府分管市領導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由組長、副組長及成員單位的主要領導和一名處級聯絡員組成。
2.二級指揮機構
由市市政管委主管主任任組長。根據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搶險救援需要,由市市政管委負責通知各相關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組成員單位參加。
郊區(縣)出現重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原則上由各區(縣)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成立區(縣)級指揮機構,由區(縣)主管領導統一指揮,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按照本區(縣)的城市照明應急預案組織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和路燈産權單位實施搶險救援,如不能控制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災害程度應及時上報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
3.三級指揮機構
由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或照明設施産權單位按照單位自定預案的要求成立指揮機構,負責一般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需其他單位配合時報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
(二)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職責。
負責按照各級指揮機構相應的處置程式對城市照明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的指揮工作;負責統一協調各成員單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決策救援搶險方案;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組織調配搶險力量,決策搶險當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及時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城市照明系統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應急處置、搶險救援情況;負責啟動和關閉處置程式。
二、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一)指揮小組辦公室組成。
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市政管委主管主任負責,辦公室設在市市政管委夜景照明管理處。
(二)主要職責。
負責本預案編制、修訂工作,協助各區(縣)編制應急預案;負責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組長、成員單位和各工作小組的聯絡,及時傳達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的指示。啟動本預案時,負責收集突發事件情況,提出報告和處置建議;負責傳達和執行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在處置程式結束後負責資料收集歸檔工作。
三、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
(一)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成員單位。
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市政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聞辦、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衛生局、相關區(縣)政府、市路燈管理中心、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北京首創股份和相關的城市照明公司、北京電力公司、北京市電信公司和熱力、燃氣部門等。
各成員單位根據內部各部門職能組成安全保衛組、災害救援組、交通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市政搶險組、路燈專家技術組、新聞報道組、事故調查組、善後處置組等九個工作小組,由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統一指揮。
(二)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在城市照明供應系統發生特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時,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根據各成員單位職責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搶險救援,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1.市市政管委:負責對城市照明系統發生的特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實施中有關城市照明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對特大、重大、較重大、一般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的統一協調;負責建立城市照明專家技術組,針對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提出相應意見。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指導電力企業開展應急搶險、搶修工作。
3.市公安局:負責對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區域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現場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負責組織群眾疏散,並維護公共秩序;負責組織指揮排爆、案件偵破等工作。
4.市建委:負責組織搶險隊伍配合城市照明專業搶險隊伍搶險救援。
5.市交通委:負責在照明系統突發事件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市道路、公路、橋梁的搶修與恢復工作;負責在照明系統突發事件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6.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指揮專業隊伍對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中有關供水、排水設施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7.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參與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中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負責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中生産安全事故的資訊上報、統計工作。
8.市旅游局:負責組織實施在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現場旅游團體的組織和疏散。
9.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現場的對外宣傳和新聞報道;協調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通報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相關情況。
10.市公安局消防局:主要負責因城市照明系統引發火災的滅火救援工作。
1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區域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秩序維護,確保救援通道暢通,必要時採取臨時交通管制,做好交通分流疏導工作。
12.各區(縣)政府:負責統一指揮本區(縣)內的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搶險救援;負責協助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組,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必要時負責組織在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區域內人員、車輛和設備以及群眾的疏散工作。
13.城市照明管理單位:
(1)市路燈管理中心:負責城八區內路燈的安全運作;負責指揮一般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現場先期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搶險救援;必要時支援轄區外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搶險救援;作為市政府處置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應急隊伍及城市照明接管單位隨時聽從政府的調遣。
(2)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搶險救援;
(3)北京市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搶險救援;
(4)北京首創股份: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搶險救援;
(5)夜景照明設施管理單位負責所屬設施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
14.市燃氣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在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中損壞的燃氣管線、設施的搶險救援。
15.市熱力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在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中損壞的熱力管線、設施的搶險救援。
16.北京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在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中涉及的有關電力系統事故的搶險救援,避免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區域內出現人員觸電等二次災害;為搶險救援及其指揮系統提供用電保障。
17.北京市電信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在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中引發電信、通訊系統故障的搶險救援,併為搶險救援指揮系統提供電信、通訊保障。
18.市衛生局:負責救治受傷人員;負責運送傷亡人員;負責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區域的衛生防疫工作。
(三)各工作小組職責。
1.安全保衛組: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公安、武警、交管等部門,執行事故現場週邊的控制、警戒、治安秩序維護、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實施交通管制等任務。
2.災害救援組: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武警北京總隊、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安全生産局和市路燈管理中心等部門配合,執行滅火、防爆、反恐、抗災及營救道路突發事件被困人員任務。
3.交通保障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負責,組織市公安交管局,開闢綠色通道保障救援人員與車輛通行,並調集公交車輛,保證人員疏散。
4.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在現場有關救援力量協助下,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相應處置,並把情況及時上報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組。
5.市政搶險組:由市市政管委、市建委負責,在水、熱、電、市政道路、通信等部門的配合下,市路燈管理中心協助有關搶險救援工作,必要時切斷相應管網,避免發生次生災害,事後負責市政設施的搶修。
6.專家技術組:由市市政管委、市安全生産局負責組織城市照明、建築、氣象、環保、衛生、供水、供電、供熱及生物、化學、核輻射、電腦、爆炸等方面專家為搶險救援提供技術保障。
7.新聞報道組: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市公安、市路燈管理中心部門配合,統一組織對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現場中的對外宣傳和新聞報道,並向社會公眾通報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相關情況。
8.事故調查組:由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産局負責,市路燈管理中心等單位配合,分析搜尋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組織執行刑事技術偵查。
9.善後處置組:由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負責,相關單位配合,根據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傷亡人員的救治和善後處理工作,併為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中波及的車輛和人員提供必要的疏導;協調有關單位組織力量搶修在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中損壞的市政設施,儘快恢復正常生産。
第三章 預警和預防機制
由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建立政府、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産權單位、廣大群眾間的資訊交流平臺,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優勢,蒐集、分析各種對城市照明系統有可能産生不利影響的資訊,並相互傳遞。
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和産權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照明系統的日常數據、設備維護、安全檢查等各項生産管理制度;建立相關資訊的數據庫,必要時將重要資訊上報市市政管委(指揮小組辦公室),同時,對政府傳遞來的資訊(尤其是本行業、本地區、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統以外的相關資訊)加以識別或當有關部門發佈大風、大雪、暴雨、雷電、高溫等惡劣天氣預警時,提前做好應急準備;建立突發事故資訊庫,對已發生的各類事故進行記錄,將分析和總結的結果存入資訊庫,並以此為基礎不斷完善各項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政府部門有權對運作記錄進行詢問,對安全管理制度的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應急響應
一、響應原則
(一)快速反應先期處置。
一旦發生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或産權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工作預案先期處置,盡力控制事態發展,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二)判斷準確上報及時。
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或産權單位對事故的等級應作出準確判斷並及時上報指揮小組辦公室。
二、分級響應
按照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統突發事件分類的等級,應急響應分為四級,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啟動。
發生城市照明系統發生事故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向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和産權單位或相關單位報告,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接到報告後,立即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的要求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並判斷事件等級,然後將情況報告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由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確認事件等級。
特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一級事件):由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報請市分管市領導批准啟動應急預案,主管市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城市照明應急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和事件屬地區縣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分管市領導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城市照明應急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或事件屬地區縣相關領導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重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二級事件):由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報請市分管市領導批准啟動應急預案,主管市領導或副秘書長和主管部門領導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城市照明應急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和事件屬地區縣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分管市領導或副秘書長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城市照明應急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或事件屬地區縣相關領導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較重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三級事件):由設在市市政管委的市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啟動應急預案,並全權指揮。市市政管委主管主任任總指揮。必要時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應急辦派人到場,參與制定方案,並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一般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四級事件):當確認為一般事故時,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可責成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自行處置並上報處置情況。
三、處置程式
按照突發事故等級和響應分級,處置程式也相應分為四級。
(一)特大突發事件。
發生特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後,應按照一級響應程式由一級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指揮機構立即調動安全保衛組和交通保障組部署警力,在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有關道路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搶險通道暢通;市公安局首先啟動先期處置應急工作預案,組織疏散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區域內居民迅速撤離。指揮機構根據現場情況,協調安全保衛、災害救援、醫療救護、市政搶險等小組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市路燈管理中心等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在完成先期處置後,立即組織技術部門查明突發事件原因,並儘快制定最終修復方案,涉及城市照明與其他學科交叉的突發事件由專家技術組組織各方面專家制定修復方案,盡最大可能減少社會影響。
對於造成全市大部分地區路燈無法開啟或以外熄滅的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組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有關情況,如滅燈範圍、搶修情況等,並引導居民減少外出,避免産生不安情緒安全保障組加強治安巡邏,保障社會秩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防止發生社會混亂和其他次生事件。
處置結束後應通過各種媒體向社會發佈有關資訊。
(二)重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
發生重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後,按照二級響應程式由一級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各成員單位接到報告後,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現場情況,在一級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依據各自職責組織並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郊區(縣)發生重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由郊區(縣)政府成立指揮機構,依據各自郊區(縣)城市照明應急預案實施,必要時可通過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調動其他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或産權單位支援,並由市一級指揮機構負責指揮。
(三)較重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
發生較重大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後,按照三級響應程式由二級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各成員單位接到報告後,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現場情況,在二級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依據各自職責組織並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四)一般城市照明突發事件。
一般城市照明突發事件可依據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制訂的應急預案由三級指揮機構負責指揮,並實施搶險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門共同救援的城市照明突發事件,由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並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修復方案。處置結束後由城市照明運作單位或産權單位將事件相關情況報市城市照明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
四、終止程式
應急處置結束應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相應的指揮機構負責終止處置程式。
五、善後處置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過程中,新聞報道及城市照明中斷、恢復的公示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進行組織。突發事件的現場搶險結束後,由市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做好傷亡人員救治、慰問及善後處理工作,儘快恢復受災群眾正常生活。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産局及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分析,做出突發事件調查報告,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突發事件,並作為完善應急預案依據。
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或産權單位及時清理現場,迅速搶修受損設施,儘快恢復正常城市照明,並通過有關渠道向社會通報突發事件相關情況。
第五章 城市照明突發事件處置防範體系
一、法制建設
北京城市照明行業管理的法制建設工作還有待發展,各類法規、規章的研究、制定,將進一步促進防災減災工作規範化和制度化建設,對實施和規範城市照明綜合減災工作起到有力地推進作用。
二、科學研究
為使本市城市照明行業減少城市照明災害事故,保證安全穩定供氣,針對城市照明各類致災原因,城市照明相關單位應開展課題研究,為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制定防災減災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三、應急準備
各區(縣)政府應編制相應的緊急處置分預案,建立臨時城市照明保障應急組織。各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和産權單位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應制定各級緊急處置預案,並與所屬區(縣)政府建立安全協作網路,逐步構成綜合防災減災和緊急處置管理工作網路。
四、物資保障
本市各區域城市照明緊急處置組織應當根據本預案以及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或産權單位內部的應急預案,在管轄範圍內配備必須的緊急設施、裝備、車輛和通訊聯絡設備,並保持良好狀態。在緊急處置中,按現場指揮部要求,可以在本市道路、公路建設養護和各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和産權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
五、建立預警機制
加強重大節假日、重要社會活動、災害性氣候和冬季保高峰供應期間的預測預警工作,做好專案,建立和健全各類資訊報告制度,促進防災減災管理水準的不斷提高。
六、防災減災宣傳、教育
利用新聞媒體不斷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以中、小學生、社區居民及外來人員為對象,對如何處理意外情況採用形式多樣、內容由淺入深的安全宣傳和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居民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等逃生技能。不斷提高安全宣傳和防災減災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使人們對於城市照明的防災減災意識進一步增強。
七、預警演習
各城市照明運作管理單位和産權單位應建立緊急預警演習制度,不定期的組織城市照明緊急處置演習(每年不少於一次),不斷提高城市照明工作人員的搶險救災能力,並確保負責急修、搶修的隊伍始終處在預警狀態。
八、預案管理
本市城市照明行業各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責任單位和負有應急保障任務的單位,要根據本案和所負擔的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任務,組織制定相應分預案和保障計劃,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備案。
結合北京市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狀況特點和重大活動安排,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建立、修改和完善,城市照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要適時進行修訂。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本預案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維護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