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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1-05
  5. [成文日期] 2013-01-05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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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1 總則 

  1.1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現狀分析 

  1.2指導思想和原則 

  1.3編制依據 

  1.4適用範圍 

  1.5事件分級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機構 

  2.2領導小組職責 

  2.3市建委應急辦職責 

  2.4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職責 

  2.5新聞中心工作職責 

  2.6區(縣)建委應急工作職責 

  2.7省(市)駐京建管處應急工作職責 

  2.8建築業企業應急工作職責 

  3 預測預警 

  3.1 預警級別 

  3.2預測措施 

  3.3預警發佈與解除 

  3.4預警響應 

  4 應急響應 

  4.1一般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 

  4.2較大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 

  4.3重大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 

  4.4特別重大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 

  5 擴大應急 

  6 應急結束 

  7 後期處置 

  8 資訊報告 

  9 宣傳教育與培訓 

  9.1宣傳教育 

  9.2培訓與演練 

  10 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實施 

  11 附件 

  附件1:市、區(縣)建委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附件2:十九區(縣)建委農民工群體性事件應急工作分管負責人以及負責部門聯繫人 

  附件3:各省(市)駐京建管處應急工作負責人 

  附件4:北京市各大集團用工企業應急工作負責人 

  附件5:市建委應急辦24小時應急聯繫電話 

  1 總則 

  1.1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現狀分析 

  當前,北京市正處於城市建設高峰期,用工量大,建築業從業農民工近90萬人,農民工問題相對集中。2006年全市發生農民工群體性應急事件80余起,成為影響首都社會秩序的因素之一。 

  1.2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快速反應、動態跟蹤”的原則,預防和解決好農民工群體性事件,努力消除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切實做到維護建築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1.3編制依據 

  根據《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京政發[2005]17號)、《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建設部建市[2005]131號)、《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若干規定》(京建法[2004]0121號)和《關於充分發揮解決農民工問題聯動機制的作用確保建築業穩定的通知》(京建管〔2006〕928號),制定本預案。 

  1.4適用範圍 

  適用於市、區縣建委,各省(市)駐京建管處、各集團總公司及有關單位處置建築業農民工突發群體性事件。 

  1.5事件分級 

  依據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人員和財産損失等情況,事件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個級別。 

  1.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件。 

  a.15人以上30人以下非正常聚集的; 

  b.個人極端行為造成一般性社會影響的; 

  c.多次陳情勸解無效的; 

  d.其他一般性突發情況的。 

  2.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較大事件。 

  a.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非正常聚集的; 

  b.個人極端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c.有圍、堵、打罵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d.影響建設項目正常生産秩序的; 

  e.其他較大突發情況的。 

  3.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重大事件。 

  a.60人以上100人以下非正常聚集的; 

  b.有毀壞公共財物、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c.有堵塞交通、圍堵政府辦公場所等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d.其他嚴重突發情況的。 

  4.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件。 

  a.100人以上非正常聚集的; 

  b.有毀壞公共財物、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c.有堵塞交通、圍堵政府辦公場所等行為,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d.其他特別嚴重突發情況的。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機構 

  為做好農民工群體性事件的應急工作,成立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市建委主任 

  常務副組長:市建委分管勞務施工隊伍工作委領導 

  副組長:市建委分管應急工作委領導 

  成員: 

  市建委應急辦主任(應急工作處處長) 

  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主任 

  新聞宣傳中心主任 

  十九區(縣)建委主任 

  十二省(市)駐京建管處主任 

  各集團企業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委應急辦。 

  2.2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研究制定北京市應對建築業農民工突發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負責重大以上建築業農民工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指導、檢查區縣和各有關單位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2.3市建委應急辦職責 

  負責具體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應急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發佈、管理與演練工作;負責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資訊收集、整理、分析、報送及發佈工作;負責起草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2.4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職責 

  負責組織全市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隱患的排查、預防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業農民工重大和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情況速報與損失評估工作;負責各區縣、駐京建管處和相關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指導工作;負責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5新聞中心工作職責 

  在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市建委新聞發言人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較大以上農民工群體性事件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佈和資訊報送工作,組織制定新聞發佈方案,擬訂新聞通稿、組織接待記者,適時組織新聞發佈,引導社會輿論;負責向市委市政府報送事件資訊;負責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6區(縣)建委應急工作職責 

  負責根據本預案編制本區(縣)應對建築業農民工突發群體性事件預案工作;負責承擔本轄區內農民工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監督本轄區內企業的勞務費結算、支付工作;負責參與處置本轄區內農民工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轄區內發生較大以上群體性事件時,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參與查處,第一時間將情況報市建委應急辦;負責完成市建委交辦的其他與農民工群體性應急事件相關的工作。 

  2.7省(市)駐京建管處應急工作職責 

  負責根據本預案編制本省(市)駐京建管處應對建築業農民工突發群體性事件預案工作;負責本省(市)有關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監督本省(市)在京企業的勞務費結算、支付工作;負責參與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負責本省(市)在京發生群體性事件時,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參與查處,並在第一時間將情況報市建委應急辦;負責完成市建委交辦的其他與農民工群體性應急事件相關的工作。 

  2.8建築業企業應急工作職責 

  負責根據本預案編制應對本企業農民工突發群體性事件預案工作;負責本企業勞務合同內農民工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實名制管理的落實,及時掌握本企業建築業農民工的數量、來源和分佈,積極排查化解各類矛盾;負責勞務費結算、支付工作;負責參與處置本企業內建築業農民工突發事件;負責本企業發生群體性事件時,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參與查處,並在第一時間將情況報市建委應急辦。

  3 預測預警 

  3.1預警級別 

  依據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發展趨勢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四個預警級別。 

  1、藍色預警: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藍色預警。 

  (1)重大節日、施工高峰期、特殊季節(如三夏、歲末年初)到來之前; 

  (2)同一單位或項目部發生多起糾紛時。 

  2、黃色預警: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黃色預警。 

  (1)黨和國家重要會議之前; 

  (2)在一週內或在同一單位發生兩次較大群體性事件時。 

  3、橙色預警: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橙色預警。 

  (1)一週內在城區發生五起重大以上群體性事件時; 

  (2)集中支付高峰期等特殊時期。 

  4、紅色預警: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紅色預警。 

  (1)一週內在城區發生三起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時; 

  (2)同一時間段,多個區縣、多個省(市)的在京農民工因同一性質問題發生群體性事件時; 

  (3)多點出現農民工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群體性事件時。 

  3.2預測措施 

  1、建立資訊網路,定期溝通資訊; 

  2、加強日常檢查和資訊分析工作; 

  3、對奧運工程和重點工程的用工情況進行重點監控; 

  4、對實行督導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 

  3.3預警發佈與解除 

  1、市建委應急辦會同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由市建委應急辦通過資訊和值班向局部或全市發佈藍色或黃色預警; 

  2、市建委應急辦會同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請示領導小組批准後,由市建委應急辦通過資訊和值班向局部或全市發佈橙色或紅色預警; 

  3、市建委應急辦會同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由市建委應急辦通過資訊和值班解除藍色或黃色預警; 

  4、市建委應急辦會同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請示領導小組批准後,由市建委應急辦通過資訊和值班解除橙色或紅色預警。 

  3.4預警響應 

  1、藍色預警響應和黃色預警:各級應急部門、機構和單位按照預案工作程式和工作要求安排好各項工作,保證資訊暢通,做好應急準備。並將情況報市建委應急辦。 

  2、橙色預警響應: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加強領導帶班,及時開展調查和處置工作。 

  3、紅色預警響應: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領導帶班,必要時,各有關單位的領導要堅持在現場排查和解決問題。 

  4 應急響應 

  當建築業農民工發生群體性應急事件時,所在企業、有關省(市)駐京建管處、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區縣建委要立即報告市建委應急辦。市建委應急辦及時協調有關單位處置,必要時,根據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總工會聯合發佈的《關於充分發揮解決農民工問題聯動機制的作用確保建築業穩定的通知》精神,協調建設部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單位趕赴現場,共同處置,建立聯動機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間的經濟糾紛要迅速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解決意見;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和處理,並指導監督建築企業建立完善疏導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措施。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確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爭議要迅速進行調查核實,在此基礎上及時做出處理意見或引導農民工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和處理。 

  公安部門檢查督促建築企業落實疏導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機制,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對已經發生的群體性事件,應派出警力到達現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疏導處置;對組織者和為首人員要依法進行訓誡,對不聽勸阻仍進行組織煽動的,應採取果斷措施帶離現場,依法處理。 

  工會組織配合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工作。 

  4.1一般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 

  市建委應急辦啟動應急預案,協調有關單位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處置,防止事態擴大,並及時收集有關資訊,必要時,請示領導後報市應急辦。所在企業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控制局面。有關省(市)駐京建管處要派人趕赴現場解決問題。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區縣建委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必要時派人到現場組織協調解決。 

  4.2較大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 

  在一般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響應的基礎上,市建委應急辦要及時報告有關委領導,及時傳達領導指示。區縣建委要立即趕赴現場處置,並將處置情況報市建委應急辦。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要及時派人到現場組織協調解決,必要時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到現場處置。新聞中心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必要時,組織新聞發佈,引導社會輿論。 

  4.3重大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 

  在較大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響應的基礎上,市建委應急辦立即請示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啟動應急預案,報告有關委領導,及時傳達領導指示,收集相關資訊,經請示有關領導後,向市應急辦報告。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主任趕赴現場,必要時,常務副組長趕赴現場,協調勞動、公安、工會組織等各方面參與處置。新聞中心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必要時,趕赴現場,組織新聞發佈,引導社會輿論。 

  4.4特別重大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 

  在重大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響應的基礎上,市建委應急辦經請示有關領導後,向市應急辦報告,必要時,報請市應急辦派人到現場協調處置。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趕赴現場,協調勞動、公安、工會組織等各方面參與處置。必要時,領導小組組長趕赴現場處置。新聞中心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趕赴現場,組織新聞發佈,引導社會輿論。 

  5 擴大應急 

  因事態發展,群體性事件超出市建委控制範圍時,需要其他部門提供援助和支援時,由市建委應急辦報請領導小組批准後,擴大應急響應,報請市應急辦支援。 

  6 應急結束 

  一般和較大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應急事件結束後,市建委應急辦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重大和特別重大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應急事件結束後,經市建委應急辦報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批准後,市建委應急辦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7 後期處置 

  1、一般和較大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性事件由所轄區縣建委和省(市)駐京建管處會同勞動保障、公安、工會等有關部門與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單位負責組織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 

  2、重大和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由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會同勞動保障、公安、工會等有關部門與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單位負責組織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 

  8 資訊報告 

  應急事件一旦發生,責任單位要在1小時內將資訊報告市建委應急辦,處置過程中要隨時續報情況,直到結束,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 

  9 宣傳教育與演練 

  9.1宣傳教育 

  1、加強對勞務帶頭人、召集人、施工工長和廣大農民工的政策法規宣教工作和分類指導,引導他們依法維權。 

  2、對區縣建委、各省(市)駐京建管處、企業的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開展專項應急預案的宣貫工作。 

  9.2培訓與演練 

  1、定期安排對區縣建委、各省(市)駐京建管處、企業應急工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培訓。 

  2、適時演練本預案,原則上一年至少一次。 

  10 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實施 

  本預案由北京市建委員會負責制定,由市建委應急辦具體負責解釋。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二年至少修訂一次。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11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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