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01-14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專家發〔2013〕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1-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北京市博士後(青年英才)工齡、社保、存檔、配偶調京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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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專家發〔2013〕12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市屬博士後設站單位,各有關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關於同意在北京市和江西省開展博士後工作分級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51號)要求,現就北京市博士後(青年英才)工齡、社保、存檔、配偶調京有關事項的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北京市所屬單位及北京地區非公有制經濟單位。

  二、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的工齡、社保

  博士後人員在事業性質的設站單位從事博士後研究期間,設站單位應按照單位正式在編人員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考評、工資調整等手續。參加保險繳費的,按參保情況享受相關待遇,對於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單位的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統招統分博士畢業直接進站的,從進站之日起計算參加工作時間。

  博士後人員在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期間,設站單位應按照單位正式職工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並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博士後人員配偶調京和進京

  博士後人員出站留在北京市所屬單位及北京地區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工作的,配偶應在落戶12個月以內按下列規定辦理配偶(勞動年齡內)調京或進京手續,避免戶檔分離。

  (一)配偶在京外為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含在各類公共人才服務機構存檔人員)的,其人事檔案關係調京參照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程式辦理。

  (二)配偶在京外為失業人員的,落戶後按照《關於外埠進京落戶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問題的批復》(京勞社就復[2004]287號)的規定辦理。

  (三)配偶在京外為無業(無檔案、無社保繳費記錄)、農業戶口的,辦理落戶手續後,有就業意願的,在進行就業登記時應在戶籍所在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建檔手續;願意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的,按照《關於本市城鎮戶籍無檔案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業務操作辦法》(京社保發〔2012〕51號)辦理。

  (四)配偶在京外為享受定期傷殘津貼人員的,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工傷保險政策執行。

  四、接收出站博士後人員檔案應具備的材料

  (一)博士後人員進站時的材料包括:

  1.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或實行博士後工作分級管理省(市)博士後管理部門蓋章的進站批函(此函可代替畢業生派遣證作為參加工作依據);

  2.《博士後進站審核表》(相關內容可由相應證明代替);

  3.《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學術部門考核意見表》(招收類型為流動站自主招收或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需提供);

  4.《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研究項目指導小組考核意見表》(招收類型為工作站獨立招收或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需提供)。

  (二)博士後人員出站時的材料包括: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博士後人員分配工作介紹信》或《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博士後研究人員分配工作介紹信》(此介紹信為博士後工作關係、人事檔案進京依據);

  2.《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業務考核表》;

  3.《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審批表》;

  4.《博士後研究人員接收單位意見表》(相關內容可由相應接收函代替)。

  五、青年英才在站、出站的有關事宜

  (一)青年英才在站期間工齡、社保按博士後人員規定執行。

  (二)非京籍全職青年英才出站後留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設站單位工作,符合北京市人才引進條件的,可由設站單位為其申請辦理人才引進手續,配偶子女隨調隨遷。

  (三)青年英才出站後留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設站單位工作並已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其配偶為外地戶籍的,可按解決夫妻兩地分居政策辦理,不受所在單位性質限制。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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