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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懷柔區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3-01
  5. [成文日期] 2013-02-01
  6. [發文字號] 懷政辦發〔2013〕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2-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懷柔區新一輪山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及生存條件惡劣地區農民搬遷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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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政辦發〔2013〕5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懷柔區新一輪山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及生存條件惡劣地區農民搬遷工程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2月1日

懷柔區新一輪山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及生存條件惡劣地區農民搬遷工程實施方案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使山區農民免受地質災害和洪水威脅,解決山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及生存條件惡劣地區農民生産生活面臨的困難,改善山區農民居住條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新一輪山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及生存條件惡劣地區農民搬遷工程的意見》(京政發〔2012〕2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搬遷對象及時限

  (一)搬遷對象

  新一輪山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及生存條件惡劣地區搬遷(以下簡稱新一輪山區搬遷)對象為山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受洪水威脅地區及飲水困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生存條件惡劣地區農民。依據國土部門地質災害隱患點排查數據和《懷柔區山洪災害防禦預案》、《懷柔區防洪規劃》,全區共涉及9個鎮鄉、83個行政村、7303戶、16046人,其中地質災害易發區1674戶、3941人;受洪水威脅地區3974戶、8847人;生存條件惡劣地區1655戶、3258人。2017年完成搬遷前新發現的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戶也要列入新一輪山區搬遷範圍。

  (二)搬遷時限

  新一輪山區搬遷時限為5年,即2013-2017年。力爭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搬遷任務,2016年和2017年主要進行工程掃尾工作。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科學規劃、合理佈局原則。結合《懷柔新城規劃(2005-2020年)》和各鎮鄉區域規劃科學選址,要對新村選址進行地質災害和水資源、水環境、洪水影響評價,確保新址不受地質災害威脅。搬遷接收村在搬遷戶宅基地的選擇上,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儘量避免大平大整,新村農民住宅要符合抗震節能要求。新村建設要節約利用土地,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對確需佔用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國土和規劃部門可結合規劃調整、土地復墾及置換政策,解決新村建設用地指標問題。要統籌做好集中建設新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産業發展規劃編制工作。新一輪山區搬遷要與城鎮建設、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溝域經濟建設等緊密結合,統籌考慮。要科學規劃、把握節奏、合理安排搬遷時序,分期分批,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新一輪山區搬遷工程。要優先搬遷危害程度高、治理難度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周邊群眾。

  (二)堅持政策整合、部門聯動原則。統籌各部門關於山區産業發展、生態保護、基礎設施、農民住宅抗震節能建設、土地整理、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等方面的政策資金,集中向搬遷接收村傾斜,全面改善山區農民的生産生活條件,做到“部門聯動、政策整合、資金聚焦、資源整合”,實現資金使用和效益的最大化。

  (三)堅持政府主導、農民主體原則。通過組織領導、政策引導、宣傳動員,保證搬遷工程紮實、有序、穩步推進。要充分尊重農民搬遷主體地位,堅持依法自願、公開公正,嚴格履行民主程式。搬遷戶遷出、遷入以及其他涉及搬遷的重大事項,搬遷村和接收村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大會(戶主會)討論通過並形成書面決議後方可實施。在搬遷形式和建房方式的選擇上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嚴禁鎮鄉、村大包大攬。整建制搬遷接收村制定的搬遷實施方案,要按照“八步工作法”的要求執行。

  (四)堅持“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原則。新一輪山區搬遷以地處地質災害易發區、生存條件惡劣地區及受洪水威脅地區的農民向本行政村域內安全地區整建制搬遷為主、以跨村域整建制搬遷和農民自主搬遷為輔。要按照不改變原有土地山場承包關係、就近安全、有利發展、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妥善解決好搬遷農民的生産生活和就業問題。把農民能夠“安居樂業”作為搬遷工作的核心,引導發展符合生態涵養發展區功能定位的致富産業,促進農村集體産業發展。

  三、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組織機構

  成立區長任組長,主管農村工作的區委常委和副區長任副組長,區農委、區發展改革委、區教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文化委、區旅游委、區政府法制辦、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水務局、區衛生局、區園林綠化局、規劃分局、國土分局、區愛衛會辦公室、區經管站、懷柔供電公司、各鎮鄉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公安分局主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懷柔區新一輪山區搬遷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區新一輪山區搬遷各項工作,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協調解決搬遷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農委,區農委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各鎮鄉政府也要成立以鎮鄉長為組長的專門組織機構,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搬遷工作。

  (二)工作職責

  1.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山區搬遷工作;下達搬遷任務;根據搬遷進度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搬遷資金撥付意見;定期督促檢查搬遷工作進展情況並進行通報;對本方案執行中的具體問題進行解釋,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制定補充意見。

  2.區農委:負責在執行農業産業、農民住宅抗震節能、新農村建設、“三起來”工程、溝域經濟建設等現行政策時,優先向搬遷接收村集中使用。

  3.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結合京津風沙源治理、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等工程建設,優先支援整建制搬遷接收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4.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依據現行政策對搬遷戶給予政策資金支援;指導各鎮鄉新建住宅按照抗震節能標準進行建設;指導各有關鎮鄉做好農村危舊房屋鑒定工作。

  5.區教委:負責依據現行政策為搬遷戶子女及時辦理就近入學等手續。

  6.區文化委:負責依據現行政策為搬遷接收村文化活動室、文化設施等建設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援。

  7.區旅游委:負責依據旅游産業發展意見和相關政策對適合發展旅游的搬遷接收村給予旅游接待設施、服務等方面的指導和支援。

  8.區監察局:負責對各鎮鄉政府、各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9.區財政局:負責按照工作進度及時足額撥付搬遷工程所需資金,並加強搬遷資金使用監管。

  10.區園林綠化局:負責依據現行政策處置搬遷地區林權有關問題;為搬遷接收村協調辦理新佔林地手續;及時辦理樹木伐移等審批手續。

  11.區水務局:負責對搬遷村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以及供水、打井等水務工作進行行政許可審批;依據現行政策重點解決搬遷接收村供水及排污問題,向搬遷接收村提供水利水保工程政策支援。

  12.區民政局:負責按現行政策協助鎮鄉政府做好搬遷戶中無人贍養的鰥寡孤獨人員入住敬老院工作;協助鎮鄉政府做好搬遷戶中優撫對象、社救對象的政策扶持。

  13.區人力社保局:負責按現行政策及時辦理搬遷戶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做好搬遷農民的就業培訓工作。

  14.區衛生局:負責對搬遷村的衛生室建設給予技術指導和政策扶持。

  15.公安分局:負責按現行戶籍政策及時辦理戶籍變更手續。

  16.規劃分局:負責根據相關部門選址意見及實際情況,對村莊規劃及時提出調整意見。

  17.國土分局:負責搬遷接收村建房選址、佔地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提出土地利用規劃調整意見。

  18.區愛衛會辦公室:負責為搬遷接收村提供改水政策支援;為搬遷戶提供戶廁改造技術指導。

  19.區經管站:負責按現行政策為搬遷戶辦理原居住地土地、山場承包經營權處置等相關手續;對搬遷過程中有關農業合同事宜進行鑒證;對搬遷村、戶成立農民服務組織的給予相應政策傾斜;對搬遷工作中涉及土地流轉的給予政策指導。

  20.懷柔供電公司:負責為搬遷接收村及時辦理相關用電手續;做好移線移桿、變壓器增容改造等工作。

  21.各鎮鄉政府:作為新一輪山區搬遷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負責搬遷村莊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調整手續的上報;組織編制搬遷村的搬遷實施方案;收集、整理、審核搬遷材料;對搬遷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及日常監督檢查;統一辦理搬遷戶新建、翻建的相關審批手續;按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搬遷進度和相關資訊;組織對搬遷接收村新址進行地質災害評估和洪水影響評價等;將搬遷接收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納入鎮鄉招投標平臺管理。

  22.各村級組織:作為新一輪山區搬遷工作的具體實施主體,負責按照“八步工作法”組織召開村幹部會、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大會(戶主會),討論搬遷實施方案和建房方式等重大事項;協助搬遷戶辦理搬遷的相關手續。

  四、政策措施

  (一)人員界定

  在屬地派出所戶籍登記並在列入新一輪山區搬遷計劃的搬遷村內有自有住房的下列人員,在原自有住房拆除後可享受搬遷補助。

  1.搬遷當年1月1日已在屬地派出所戶籍登記為農業戶口的人員(已死亡和以前年度享受過搬遷補助但戶口未遷出的除外),包括現役軍人(指義務兵)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員(登出戶口的除外)。

  2.搬遷農戶在搬遷當年原自有住房拆除前取得農業戶口的新生兒以及因婚姻關係轉入的農業戶口的農民。

  3.因佔地轉非長期混居的非農戶居民,搬遷當年在本村有自有住房且戶口在屬地派出所管理的人員(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除外)。

  搬遷農戶的子女升學轉非後搬遷當年戶籍仍在屬地的在校學生和仍在待業的畢業生。

  按照《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為本市部分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實施方案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3〕231號)中“小孩父母均為本市農業戶口或小孩母親為農業戶口,父親為非農業的,200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小孩,辦理戶口登記時,可在其母親或父親戶口所在地自願登記為非農業戶口”的規定,搬遷當年仍在屬地登記為非農業戶口的小孩。

  4.與當地農民具有合法婚姻手續且在搬遷當年已滿1年及以上的外埠農民及隨遷農業戶口的未成年子女。

  5.其他特殊情況經所在地鎮鄉政府書面請示領導小組同意的人員。

  (二)補助標準

  1.對符合搬遷補助政策的人員在完成搬遷後按每人2.3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市財政補助1.8萬元,區財政補助0.5萬元。

  2.基礎設施補助資金按搬遷實際人數每人1.5萬元的標準補助到搬遷接收村,重點用於搬遷接收村水、電、路、場地平整、壘護村壩等與農民密切相關的生産生活基礎設施建設。剩餘的基礎設施補助資金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後,由領導小組統籌用於新一輪山區搬遷有關工作。

  享受搬遷政策的村、戶,如國家有其他扶持政策可一併享受。

  (三)資金撥付

  1.資金撥付所需材料

  (1)搬遷戶證明材料。包括搬遷農戶搬遷前及變更後的戶口本複印件(從戶口本第1頁開始到家庭所有成員所在頁),戶主身份證複印件,聯繫電話、家庭住址及工作單位,戶主簽字的戶籍變更申請書;搬遷農戶子女因升學轉非後戶口仍在屬地的在校學生及搬遷當年仍在待業的畢業生需提供鎮鄉、村及所在學校證明(包括學校聯繫電話、聯繫人姓名等)、入學通知書、學生證、畢業證複印件、鎮鄉社保所出具的待業證明;佔地轉非人員需提供佔地轉非相關證明;外埠農民因戶籍政策未能遷入屬地進行戶籍登記及隨遷農業戶口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書、外埠農民戶口所在地戶口本(首頁到末頁)複印件以及鎮鄉、村搬遷證明。

  (2)遷出地鎮鄉、村證明材料。包括村民代表大會同意搬遷的決議複印件(加蓋鎮村公章),遷出戶主及家庭其他成員姓名、人數以及與土地林果承包合同處置有關複印件和房屋拆除並騰退原有宅基地證明。

  (3)遷入地鎮鄉、村證明材料。包括遷入戶主及家庭其他成員的姓名、人數,就業安置情況,村民代表大會同意接收的決議複印件(加蓋鎮村公章)。(4)特殊情況需要補充的材料。

  以上證明材料須經遷出、遷入地鎮鄉政府審核無誤並由遷出地鎮鄉政府匯總後,報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存檔。

  2.補助資金支付及使用

  個人搬遷補助資金由區財政局撥付到搬遷鎮鄉村級財務服務中心,再由村級財務服務中心兌現到搬遷戶;基礎設施補助資金由區財政局按實際搬遷人數直接撥付到搬遷接收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應納入鎮鄉招投標平臺管理。搬遷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滯留等。

  (四)搬遷程式

  各鎮鄉政府按要求及時將下一年度搬遷計劃報領導小組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市農委下達本區的搬遷任務,向各鎮鄉下達搬遷任務。搬遷工程年度任務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要報領導小組審批。

  1.本人申請,民主確定。列入新一輪山區搬遷範圍內的人員須向村委會提出搬遷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大會(或戶主會)討論通過並形成書面決議,經村委會核實、公示無異議後報所在地鎮鄉政府審核;鎮鄉政府根據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的搬遷計劃,指導搬遷戶填寫搬遷申請表。

  2.聯動審核,確定方案。搬遷接收村選址要經區農委、國土分局、規劃分局、區水務局和區園林綠化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審小組和鎮鄉政府共同實地勘查後,出具函覆意見;選址初步確定後由鎮鄉政府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質災害評估和洪水影響評價。鎮鄉政府要根據函覆意見、地質災害評估和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組織編制搬遷實施方案,並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3.落實搬遷,先拆後補。按照“先拆後補”原則,搬遷戶應在原自有住房拆除後方可享受搬遷補助政策。嚴禁以搬遷名義多佔宅基地,對農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搬遷戶新建住宅建成後,拒不騰退原有宅基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嚴格禁止在搬遷村同一宅基地上重復享受搬遷補助。

  4.戶籍登記,材料歸檔。涉及住址變更的應按照《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號)和《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本市城鄉結合部地區和農村地區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人管辦字〔2009〕151號)要求,及時辦理戶籍變更手續。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遷出、遷入地鎮鄉政府要按照統一格式建立搬遷檔案,專人管理,永久保存。

  (五)資産處置

  1.本行政村內的搬遷戶,其原有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及承包合同不變。

  2.搬遷到其他行政村的農戶原土地、山場等承包經營權,應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合法流轉或自願申請放棄,並與接收村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權屬變更等問題。

  3.搬遷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應自行拆除,附着物由所有者自行處理。原宅基地的使用權在自有住房拆除後歸村集體所有,搬遷戶原持有的建房規劃許可證和房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村民宅院地使用許可證)應由村委會收回並上交本鎮鄉政府統一封存,遺失的由本人出具情況説明及自願放棄原宅基地的書面證明。

  4.搬遷戶原承包的山場和房前屋後的所有樹木,未經林業部門批准不得私自處理和砍伐。

  5.搬遷戶搬遷過程中發生的一切支出均由搬遷戶自行負擔。

  6.村莊合併的要按現行政策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7.原宅基地上房屋自行拆除後,由鎮鄉政府負責組織將土地恢復為農用地。

  (六)經費保障

  搬遷工作經費、地質災害評估費、洪水影響評價費、異地選址搬遷村莊規劃費、土地復墾費等由區財政預算安排。

  (七)應急避險

  對地處地質災害易發區和洪水威脅地區且短期內無法實施搬遷避讓的,要加快開展工程治理,同時要規劃建設臨時避險場所、設施,汛期要落實避險轉移等措施。針對災害種類和具體險情,要採取相應的工程避險措施降低隱患點威脅程度,保障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宣傳,廣泛動員。針對本區搬遷工作任務重、工作量大的現實情況,要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搬遷政策,讓搬遷人員真正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調動農民搬遷積極性。

  (二)落實責任,形成合力。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落實各自職責,加強部門聯動,全力做好新一輪山區搬遷工作。

  (三)落實政策,確保成效。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做好搬遷新村規劃選址和工程建設相關工作,妥善處理搬遷涉及的宅基地、戶籍、子女入學、個人資産和集體資産等方面問題,確保本區新一輪的農民搬遷工作經得起歷史的檢驗。要大力扶持符合當地實際的産業,拓寬搬遷村農民增收致富渠道,確保新一輪山區搬遷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四)嚴肅紀律,責任追究。各相關單位、鎮鄉、村要堅決杜絕以新農村建設和泥石流搬遷名義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的行為。對實施整建制搬遷的村要堅決杜絕非法佔地及不執行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行為,對未按計劃和規定拆除原舊房、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國家資金和未按規定使用搬遷專項資金的,要按照責任倒查的方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實施方案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農委負責解釋。《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農委關於新一輪山區泥石流易發區及生存條件惡劣地區農民搬遷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懷政辦發〔2008〕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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