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3]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1月29日召開的第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3年1月29日第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産生的新一屆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方針、政策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市長離京出訪、出差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五、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六、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七、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求真務實,精誠團結,勤勉廉潔,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八、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按照首都城市性質的要求,統籌配置城鄉發展資源,落實區縣功能定位,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九、貫徹執行國務院宏觀調控政策,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作,發揮城市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調控作用,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促進首都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嚴格市場監管,健全准入制度,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一、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加強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産工作,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十二、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三、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加強重大決策前期的調查研究,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四、關係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十五、市政府各組成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和風險評估;涉及相關部門及區縣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六、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民主黨派渠道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人士的意見和建議,通過多種形式徵求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十八、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都要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組成部門提請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提請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文件,報送市政府前應經過法律論證和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要按照規定報市政府備案。
二十、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一、健全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明確執法機構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落實執法聯動機制,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認真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完善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
二十四、嚴格執行重大決策聽證、重要事項公示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積極推行行政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依法、及時、準確、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要依法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負責地通報工作,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
二十六、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備案、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和行政投訴制度,確保信訪和行政投訴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組成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落實行政問責制度,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要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推進權力結構科學化配置、權力運作規範化監督和廉政風險信息化防控三個體系建設,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艱苦奮鬥,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嚴格控制“三公”經費,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的重要決定;
(二)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決議和市政協全會情況;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至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區縣長列席會議。
三十五、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審議需要向市委彙報、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和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重大事項草案;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四)研究有關人事任免、責任追究事項;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區縣長列席會議。
三十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研究決定市政府重要工作、需要統籌協調的涉及全市的重大事項;溝通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安排與議題有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七、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向市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以及有關專項工作。市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一般每週1次,安排副市長、秘書長和與議題直接相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部門負責人和區縣長參加。
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
三十八、提請市政府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並審核後提出,報常務副市長並市長確定。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分管副市長或由相關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後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向市政府報告並在會議上做出説明。
三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會議的,需向市長請假。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一、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中央關於精簡文件的規定,對於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問題,以及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轉發。
四十二、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職能部門事項,在報送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經協商後仍然存在意見分歧的,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三、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要注重品質和時效,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篇幅。需要市政府制發文件、提請市政府會議研究等涉及重大事項的請示性公文,經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提前5個工作日報至市政府辦公廳。
四十四、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遵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由主要負責人或由其委託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應按照職權和隸屬關係行文,不得多頭報送、越級報送;除領導同志直接交辦、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和外事工作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市政府報文。
四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閱知;對於有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所請示事項。
四十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報市政府秘書長核轉分管副市長簽發。其中,重大事項並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請示、報告、意見,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市政府發佈的命令(令)、決定、向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由市長簽署;由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調事項,可簽發簽報文件。
第十一章 內事活動制度
四十七、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舉辦的活動,屬市政府主辦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商市委辦公廳協調安排,統一報批。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區縣政府舉辦的會議活動,一般不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領導同志出席。
四十八、市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各區縣政府召開的一般性工作會議及事務性活動。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區縣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字、題詞,不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時,需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同意後安排,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動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由市政府外辦統籌安排。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區縣政府邀請市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的,均應提前7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外辦。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申辦、舉辦國際會議和重要涉外活動,由市政府外辦統籌提出審核意見並按程式報批。
五十、市政府副市級(含)以上領導同志出訪,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市委書記、市長同意,按程式報國務院審批。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區縣政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出訪,經分管副市長同意,並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上述單位的局級副職出訪,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第十三章 督促檢查和績效管理制度
五十一、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施後,由市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的工作進行部署,並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抓好推動落實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五十二、市政府對各組成部門和區縣政府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績效管理,每年進行績效管理考評,考評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及時反饋,並督促整改。
第十四章 作風和紀律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查研究、督促檢查、指導工作,改進調研的方式方法,注重聽取群眾意見,為基層和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五十五、嚴格清理、切實減少各類會議,控制會議規模,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各類會議盡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走訪基層調研、檢查工作等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減少陪同、不搞迎送、不實行交通管制、不擾民。除遠郊區縣外,不在外用餐;需要用餐的,一律安排自助餐。新聞報道要按照相關規定從嚴掌握。
五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出訪次數、時間、國家數量、迎送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外事活動中接收的禮品由市政府外辦統一管理。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洩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政府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對外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各組成部門發佈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資訊等重大情況要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一、市政府及組成部門領導同志離京出訪、出差、休假等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京出訪、出差、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京出訪、出差、休假,需提前向市長、常務副市長和分管副市長請假;市政府組成部門、各區縣政府副職離京出訪、出差、休假,需提前向分管副市長請假。
第十五章 附則
六十二、市政府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行政執法機構等工作機構適用本規則。
六十三、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