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1-01
  5. [成文日期] 2012-12-27
  6. [發文字號] 京文法發〔2012〕106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文化局關於修訂發佈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許可程式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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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法發〔2012〕1060號

各區(縣)文化委員會:

  按照文化部關於實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要求,對《北京市文化局關於修改並重新發佈區縣文化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許可程式的通知》(京文研發〔2009〕)739號)第(一)款相應的行政許可程式進行了修訂,現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上述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文化局關於修改並重新發佈區縣文化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許可程式的通知》(京文研發〔2009〕)739號)第(一)款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請按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2年12月27日

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行政許可事項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項目序號:19-1

  法定實施主體:區、縣文化行政部門

  行政許可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文化部關於實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市政府法制辦《關於對〈北京市文化局關於徵詢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意見的函〉的辦理意見》。

  數量限制: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本市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佈局要求。

  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項許可不收費

  行政許可審查總時限:15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程式:

  一、申請

  (一)申請條件:

  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並以專營的形式單獨辦理營業執照;

  2.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其中註冊資本(金)或出資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3.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4.有健全、完善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電腦應當安裝身份認證系統和遠端視頻監控系統;

  5.有固定的網路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電腦等裝置及附屬設備,且應當以專線形式接入網際網路,電腦終端不得少於80台,單機使用面積不得少於2.5平方米;

  6.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其中,經市公安機關培訓的資訊網路安全員不得少於3人;

  7.下列區域和建築物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1)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建國門至復興門)兩側臨街的建築物內;

  (2)中央黨、政、軍等主要機關周圍200米範圍內;

  (3)大學、中學和小學校園內及中學和小學周圍200米範圍內(200米距離指校門中點與網吧門中點之間按照交通規則行走的距離);

  (4)居民住宅樓(院)內及居民住宅樓內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

  (5)地下二層以下(含二層)和地上四層以上(含四層)的建築物內。

  在星級賓館、飯店以及營業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商場、寫字樓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可以不受第七條第(一)、(二)款的限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本市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佈局要求。

  9.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獨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還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補充協議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文化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凈化網吧市場有關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北京市建立網吧管理長效機制試點工作方案》。

  (三)申請方式:現場申請、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四)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申請表);

  2.《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查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接入協議複印件;

  4.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並加蓋其公章;

  5.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路拓撲結構圖;

  6.電腦及附屬設備清單;

  7.從業人員基本情況證明,專業技術人員學歷或資歷證明,網路資訊安全管理人員資歷證明;

  8.《港(澳)獨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申請書》;

  9.獨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

  10.獨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11.港(澳)投資者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文件。法人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12.獨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註冊資金數額、來源、期限及證明;

  13.獨資經營網吧管理層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

  (一)受理條件:

  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

  (二)崗位職責:

  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三、審查

  (一)審查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二)審查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北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

  (三)審查崗位:

  市場(審批)科審查人員(承辦人、負責人)。

  (四)崗位職責: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意見進行審查。同意受理人員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上填寫審查意見後轉審定人員;不同意受理人員意見的,應與受理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查意見及理由,與受理人員的意見一併轉審定人員,並填寫審批流程表。

  四、決定

  (一)審定標準:

  同審查標準。

  (二)崗位及職責:

  審定人員(主管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審定標準對審查意見進行審定。同意審查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上填寫審定意見,退受理人員;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應與審查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在審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員。

  (三)結論及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查人員應製作有關文書,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並轉受理人員。

  受理人員進行告知,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文書。

  送達時限: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五、許可內容變更程式要求

  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電腦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查機關同意。

  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並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六、監督檢查舉報

  許可事項政策諮詢電話:82210798

  本單位舉報監督電話:8221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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