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3-04-01
  5. [成文日期] 2012-12-20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就發〔2012〕30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發﹝2012﹞308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類用人單位:

  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本市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和登記失業人員,提升促進就業品質,幫助更多勞動者實現穩定就業,我們制定了《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1

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促進城鄉就業,發展綠色就業,幫助本市更多城鄉勞動者通過被用人單位招用,提升就業品質,實現穩定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招用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就業困難人員(以下統稱“補貼對象”),依法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按月足額發放不低於當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2倍的工資,可申請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政府公共管理服務項目、村集體組織公益性項目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未經改制的村集體經濟實體不列入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範圍。

  第三條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是鼓勵引導用人單位招用符合條件城鄉勞動者的資金補助,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負責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研究制訂完善和組織貫徹落實,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的審批、資金撥付和監督檢查等。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貫徹落實,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的接收受理、初步審核、資金撥付和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補貼的標準和年限

  第五條 用人單位可按以下條件申請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一招用進行了失業登記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的本市城鄉“4050”人員、殘疾人員、低保人員、初次進京隨軍家屬、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勞動力、“純農就業家庭”勞動力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二招用未實行就業失業管理的綠化隔離建設、資源枯竭、礦山關閉或保護性限制等農村就業困難地區,且進行了轉移就業登記的農村勞動力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三招用除本條第一項規定外本市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三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補貼對象出現退休、死亡等情況的,可根據用人單位與其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申請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六條 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社會保險補貼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最高補貼基數,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0%的,按照實際繳費基數予以補貼。基本養老保險補貼20%,醫療保險補貼10%,失業保險補貼1%。

  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以本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補貼基數。

  第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補貼對象續簽勞動合同且未達到最長補貼期限的,可根據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繼續申請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直至累計達到最長補貼期限。

  用人單位與補貼對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請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章 補貼的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先招後補”的原則申請審批。用人單位招用補貼對象,按規定辦理單位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手續,並履行勞動合同滿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內提出首次申請。經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後,在享受期內用人單位可于履行勞動合同每滿半年或一年後的次月起90日內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首次為所招用的補貼對象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應向註冊或經營所在地區縣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用人單位法定證明材料副本複印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

  改制村集體企業應同時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改制證明複印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三《用人單位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附件2)、《用人單位(非勞務派遣企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首次申請人員花名冊》(附件3)或《勞務派遣企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首次申請人員花名冊》(附件4)一式兩份。

  四經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蓋章的《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就業登記表》或《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表》複印件。

  五銀行出具的含補貼對象申請期內的工資明細表及記賬憑證複印件。

  六屬於勞務派遣用工的應提交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原件。

  七低保人員、初次進京隨軍家屬等補貼對象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八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用人單位提交申請材料涉及複印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標注“與原件一致”。

  第十條 用人單位申請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享受期內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用人單位(非勞務派遣企業)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花名冊》(附件5)或《勞務派遣企業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花名冊》(附件6)一式兩份。

  二銀行出具的含補貼對象申請期內的工資明細表及記賬憑證複印件。

  三屬於勞務派遣用工的應提交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原件。

  四補貼對象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且享受期未達到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最長期限的,用人單位申請補貼時,還應提交含續簽內容的勞動合同書原件。

  五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用人單位提交申請材料涉及複印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標注“與原件一致”。

  第十一條 區縣人力社保局收到用人單位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對下列情形核對無誤後,出具《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材料受理書》(附件7)。

  一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

  二證明材料原件與複印件內容一致。

  三《用人單位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所填內容與證明材料一致。

  四《用人單位(非勞務派遣企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首次申請人員花名冊》和《勞務派遣企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首次申請人員花名冊》人員按規定辦理了單位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

  五需要核對的其他內容。

  申請材料不齊或資訊有誤的,區縣人力社保局退回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應補正的內容。

  第十二條 區縣人力社保局受理用人單位首次為所招用補貼對象提交的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重點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用人單位申請材料等上報市人力社保局。

  一用人單位及補貼對像是否符合文件規定範圍。

  二補貼對象的工資發放情況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三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四用人單位申報勞動關係情況是否與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記載情況一致,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資訊與用人單位申報情況不一致的,應向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調取有關登記材料核實。

  五勞務派遣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

  六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完成的勞動監察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

  七需要審核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區縣人力社保局受理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期內的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重點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用人單位申請材料等上報市人力社保局。

  一補貼對象的工資發放情況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二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三勞務派遣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

  四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完成的勞動監察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

  五比對、核實續簽勞動合同與原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內容是否一致。

  六需要審核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于接到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區縣人力社保局審核情況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二補貼對象的工資發放情況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三勞務派遣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執行情況。

  四補貼標準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五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六比對、核實續簽勞動合同與原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內容是否一致。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復審完成後,市人力社保局將擬批准的補貼資訊公示一週。對公示後無異議的,下達批復文件並按規定撥付資金;有異議的,經核實後再提出審批意見。審批未通過的在批復文件中予以告知。

  第十六條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接到市級部門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用人單位。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力社保局應對有疑義或一次性申請補貼人數較多、涉及資金數額較大的用人單位組織核查,核查記錄作為審批資金的依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基本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區縣人力社保局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進行變更。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力社保局應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市、區縣人力社保局受理、初審、復審及批復材料妥善保存備查。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和補貼對象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並按要求配合市、區縣人力社保局開展核查工作。

  用人單位或補貼對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補貼的,一經查實,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享受資格,追回資金,同時將違法行為資訊記入企業及個人信用資訊系統;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力社保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和北京市就業失業管理、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規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條 區縣人力社保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應加強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建立完善內部監督、復核制度,嚴格落實就業失業管理制度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制度、政策資金審批制度,認真搜尋風險點,確保資金安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綜合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最低工資標準、單位用人成本變化情況和人力資源市場供求和城鄉就業形勢變化情況,按照促進就業的需求,適時調整用人單位和補貼對象的範圍以及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等。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補貼對象在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間,不再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原本市鼓勵用人單位招用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停止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被批准享受原本市鼓勵用人單位招用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在按原政策享受完一個補貼年度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後,剩餘補貼期限按本辦法規定,申請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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