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法發〔2012〕1061號
各區(縣)文化委員會:
按照文化部關於實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要求,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現將《北京市文化局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提供者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印發你們。
上述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聯繫人:法規處 馬榮華82210761 18610266533)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2年12月27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提供者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行政許可事項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提供者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項目序號:
法定實施主體: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行政許可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文化部關於實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
數量限制:無
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項許可不收費
行政許可審查總時限:20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程式:
一、申請
(一)申請條件:
1、有與其演出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
2、有與其演出業務相適應的器材設備;
3、有與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內地經營者的投資比例不低於51%;
4、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
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補充協議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文化部關於實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
(三)申請方式:現場申請、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四)申請材料:
1、《港(澳)內地合資文藝表演團體設立申請書》;
2、合資表演團體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和從事的藝術類型;(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合資表演團體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4、港(澳)及內地雙方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5、合資表演團體的註冊資金數額、來源、期限及證明;(內地經營者的投資屬於國有資産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産評估,提供有關文件)
6、合資表演團體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懂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7、合資表演團體的演員藝術表演能力證明;
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藝術學校(含綜合性院校的藝術專業)文藝表演類專業畢業證書;
(2)職稱證書;
(3)藝術院校出具的書面證明;
(4)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有效證件或者出具的書面證明;
(5)其他有效證明。
8、與業務相適應的演出器材設備書面聲明(器材購置種類清單及相應的資金證明。)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
(一)受理條件:
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
(二)崗位職責:
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三、審查
(一)審查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二)審查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文化部關於實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
(三)審查崗位:
市場處(審批服務處)審查人員(承辦人、負責人)。
(四)崗位職責: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意見進行審查。同意受理人員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上填寫審查意見後轉審定人員;不同意受理人員意見的,應與受理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查意見及理由,與受理人員的意見一併轉審定人員,並填寫審批流程表。
四、決定
(一)審定標準:
同審查標準。
(二)崗位及職責:
審定人員(主管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審定標準對審查意見進行審定。同意審查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上填寫審定意見,退受理人員;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應與審查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在審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員。
(三)結論及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查人員應製作有關文書,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並轉受理人員。
受理人員進行告知,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文書。
送達時限: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五、許可內容變更程式要求
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六、監督檢查舉報
許可事項政策諮詢電話:82210798
本單位舉報監督電話:82210751
公告查詢網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