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12-10
  5. [成文日期] 2012-12-10
  6. [發文字號] 門政發〔2012〕7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12-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門頭溝區建設施工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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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政發〔2012〕70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建設施工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門頭溝區建設施工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治理門頭溝區建設施工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第三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就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須按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應對農民工進行入場前培訓,通過培訓後方可上崗。區人力社保局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對轄區內建設施工領域負責人進行規範勞動用工管理的培訓。

  第五條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監督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按時發放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 勞務用工單位(以下稱勞務用工單位,指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對全體勞動者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人員花名冊,嚴格規範考勤制度。

  第七條 勞務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務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一式三份,用工主體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勞動者所在工地項目部保留一份備查。

  第八條 勞務用工單位在開工前持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在區人力社保局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同時到屬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在施工期間,對新進工地的民工做到隨時備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直接發包給勞務分包單位、或無資質的企業組織和個人;禁止勞務分包企業將工程再次發包;或以班組承包的形式違法分包。

  所有建設施工企業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工。

  第十條 勞務用工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且支付部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剩餘應得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結清。第十一條 勞務用工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十二條 勞務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剋扣勞動者工資。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因為在施工中由於管理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虧損後,有意組織煽動農民工以討要工資的名義討要勞務費和其他費用。第十四條 勞務用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依法申請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法律援助、勞動仲裁和提起訴訟。

  (一)招用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三)支付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未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的;

  (五)有其他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勞務用工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以包代管,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企業負有提供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等證據的義務。勞務用工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並責令勞務用工單位限期支付。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有發包、分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的違法行為,該組織或個人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發包單位或勞務分包企業應當直接向農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資。

  第十七條 因誤工費、停工等原因發生糾紛的,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單位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協議書”協商解決,發生爭議的可通過司法訴訟途徑解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鄉規劃,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或者利用違法建設非法獲利。依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

  第十九條 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鎮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摸清本轄區內的各類建設施工項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務、園林、新農村建設工程)的施工地點、施工單位、用工人數等基本情況,規範勞務用工單位的用工管理。

  市政、公路、水務、園林等部門的項目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工資糾紛的,由該部門負責協調解決;新農村建設項目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工資糾紛的,由各鎮負責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對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集體訪,區信訪辦協調各相關部門,由區人力社保局牽頭,相關責任單位各負其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蓄意煽動農民工打橫幅上街游行、堵路、圍堵政府機關,擾亂政府部門正常辦公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在工資結算中利用欺詐等手段惡意討薪,或者在工資發放過程中弄虛作假、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的,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確認後,對其惡意討要的工資不予支援。

  惡意討薪行為惡劣,已構成破壞施工現場正常工作秩序或者擾亂政府部門正常辦公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做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勞務用工單位發生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與區人力社保局加強資訊溝通,對違反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規企業的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對情節嚴重由此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上報北京市建築行業信用資訊系統。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將工程直接發包給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的、勞務分包企業將工程再次發包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發包單位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執法平臺上記分處理。

  使用零散工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並對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標準處罰。

  第二十六條 勞務用工單位未到區人力社保局備案,未與使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拒不改正,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勞務用工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佈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的規定,上報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予以通報,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一)非法用工,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致使發生群體性陳情事件,並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

  (二)嚴重干擾、阻撓、抗拒監督、檢查,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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