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公發〔2012〕194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市政府各委、辦、局有關部門:
根據國家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髮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文件)精神,現就調整我市機關在職、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髮放辦法以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機關(含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下同)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髮放標準調整為:因公犧牲人員的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病故人員的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
二、公務員基本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
三、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費為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退職人員基本退職生活費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機關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為基數計發。
五、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201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額為19109元,2011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額為21810元。
六、各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標準重新核定本單位2011年8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之日期間死亡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數額。如果重新核定的一次性撫恤金數額大於已經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數額,應當補發其差額。
七、對於今後各年度1月1日以後死亡的人員,在國家統計局正式公佈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額之前,一次性撫恤金暫以上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額作為核定的依據,待國家統計局正式公佈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額之後,再重新核定並補發差額。
八、對於生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後因公死亡的人員,均先從工傷保險基金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再由所在單位發放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與本通知規定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之間的差額。
九、我市機關在職、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及所需經費仍然按現行渠道辦理。
十、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仍然由家屬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發放。其中如有已經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以後因公死亡的人員,也先從工傷保險基金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再由民政部門發放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與本通知規定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之間的差額
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事局京民優發〔2001〕544號《關於調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犧牲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髮放辦法的通知》和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京人發〔2007〕95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髮放辦法的通知》不再執行。
十二、授予烈士稱號的人員的一次性撫恤金按照《烈士褒揚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在國家發佈正式規定之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問題可參照本通知處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