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重大建設項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7-30
  5. [成文日期] 2012-07-30
  6. [發文字號] 西政發〔2012〕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7-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西城區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監督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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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發〔2012〕11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西城區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監督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北京市西城區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監督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加大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力度,有效預防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實現建設項目優質、高效、安全、廉潔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和北京市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是指利用各級各類財政性資金及納入政府監管的資金進行政府投資建設總額5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含總投資額雖不足500萬元,但涉及重大民生和區域發展戰略的重點工程項目)。

  第三條 重大項目監督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關口前移、全程跟蹤、部門聯動、各司其職、多措並舉、重點監管”原則,建立責任體系,提高監督實效,保證重大項目依法合規、廉潔高效運作,實現項目安全、資金安全、幹部安全的目標。

  第四條 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西城區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監督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區重大項目監督管理的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監察局,承擔具體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對重大項目的監督主要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專項監督。通過行政立項、效能監察、項目稽察、跟蹤審計等方式,對項目前期準備、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專項監督,及時了解掌握項目在立項審批、土地供應、招標投標、資金撥付、工程驗收等關鍵環節的情況,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合規推進項目建設;

  (二)聯合督查。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推進難度大的項目,適時組織監察、審計、財政、建設等相關部門開展聯合督查、現場督辦。對督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

  (三)民主監督。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區政府特邀監察員參與對重大項目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公開投訴舉報電話,組織開展明察暗訪,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四)網上監察。依託區電子政務平臺,建立區重大項目管理資訊系統和電子監察系統,通過資訊採集、數據共用、流程監控、自動預警督辦、績效考核等科技手段,實現對重大項目建設流程及重點環節的實時監控和效能監察;

  (五)領導小組認為適宜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

  第六條 下列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重大項目負有監管責任:

  (一)區監察局:負責對全區重大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對行使重大項目審批和監管職能的政府部門、受委託組織、國家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實施電子監察;受理群眾投訴舉報,監督檢查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重大項目推進過程中存在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

  (二)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重大項目提出節能評價的初審意見,給予立項核準,批復招投標核準方式和組織形式;對項目設計階段因特殊要求需要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及投資額的項目,按照規定程式實施核準;基建類項目在竣工時進行工程結算審核;

  (三)區財政局:負責重大項目完工後的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嚴格控制項目預算,加強項目資金結算、決算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並保證專款專用;

  (四)區審計局:負責對重大項目實施跟蹤審計;對重大項目預算、結算、決算方案進行審計;對大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滯留、擠佔、挪用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西城規劃分局:負責對許可權範圍內新增投資項目規劃審批和規劃監督;重點對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建設的工程進行規劃監督,並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情況進行查處;

  (六)西城國土分局:負責對新增投資項目土地供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履行用地手續情況,土地管理合法合規情況,節約集約用地情況;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七)區環保局:負責對新增投資項目與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符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制度的違法行為;

  (八)區住房城市建設委:負責新增投資項目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項目建設程式的依法合規情況,工程建設安全合格情況,防範事故風險和杜絕“豆腐渣”工程;監督檢查項目及施工單位建立和落實工程品質及安全生産領導責任制情況,以及品質安全隱患等,嚴把工程品質關;

  (九)區檔案局:負責對涉及重大項目的相關職能部門和項目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重大項目工程檔案進行驗收並依法接收;

  (十)區國資委:負責對承擔重大項目的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廉潔自律情況的教育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承擔的重大項目投融資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五個指揮部、兩個辦公室(金融街指揮部、天橋演藝區指揮部、德勝園管委會、大柵欄琉璃廠指揮部、什剎海阜景街指揮部、區重大辦、區環境建設辦):負責對所承擔的重點功能區建設、區域環境建設和重大項目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對重大項目、重要城市環境建設任務的合理規劃、優化程式、科學管理,以及按期完成工程項目進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監管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開展監督檢查,抓好責任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加快審批速度,確保重大項目順利實施。

  第七條 項目單位是項目實施的第一責任人,對重大項目負有直接責任,對項目落實中的安全、品質、功能、工期、成本負責。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依法進行招投標活動;嚴格資金管理,項目資金實行單獨建賬,完善收支程式;加強工程建設品質安全管理,建立和落實工程品質及安全生産領導責任制,嚴防發生重大品質安全責任事故。

  第八條 重大項目監督工作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監督檢查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分析研究重大項目監督檢查工作,協調解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二)重大項目臺賬管理制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工作臺賬,對項目進度、工作進展、監督檢查等情況實施臺賬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區重大項目監督工作臺賬,及時匯總監督檢查情況和數據材料,並將各項監督數據輸入區監察局電子監察系統,實現重大項目的網上監察。

  (三)信息公開和資訊報送制度。各監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將重大項目(涉密項目除外)審批資訊、建設管理資訊以及項目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資訊等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條例》有關要求,及時在區政府網站、相關媒體向社會發佈、更新,並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重大項目推進情況和監督工作資訊。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改革委、區政府信息辦、區監察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按時公開和報送資訊。

  (四)監督檢查專題報告制度。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和專業優勢,利用稽察、檢查、審計等手段,對項目規劃、土地、資金、施工等方面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監督檢查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適時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並向區政府報送督查情況。

  (五)舉報核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區政府相關部門、五個指揮部及兩個辦公室應當認真接待群眾舉報和來信來訪,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涉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情況的投訴舉報,應當認真組織核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對重大項目推進不力、工作不落實、履職不到位以及失職瀆職、違規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章 項目監督

  第九條 區發改、建設、財政、國土、規劃、交通、環保、園林綠化、民防、消防等職能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審批重大項目。第十條 重大項目審批、監管部門應當主動與區監察局電子監察系統對接(共用)項目管理資訊數據,自覺接受履職監督和電子監察。

  第十一條 重大項目被批准立項後,區發展改革委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重大項目納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後,項目單位應當在投資計劃獲得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計劃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主要單項工程前期費、項目單位管理費、土地徵收及補償等費用計劃,並列出用款明細。

  第十二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代建企業、簽訂委託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涉及政府投資工程及與工程相關的貨物採購項目,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審批部門批復,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遇有特殊情況,確需改變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逐步完善重大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廉潔資格准入機制。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市政市容工程、徵收補償工程等重大項目的施工、監理、徵收、拆除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區房屋徵收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組織實施。

  區監察局和相關監管部門對開標、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確定中標人後,提取有關資料,並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通過市、區政府採購平臺組織實施。

  區監察局和相關監管部門對開標、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確定中標人後,提取有關資料,並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房屋徵收補償項目的性質論證、徵收補償方案制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補償款發放等重要環節進行監督。

  區監察局對房屋徵收補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並做好重要文件資料的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項目實施,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工程進度、資金管理使用、存在問題等情況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對項目資金按照有關要求,實行單獨核算。區審計局、區財政局和區監察局採取跟蹤審計、全程監督、重點抽查等方式,加大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在施工過程中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調高工程造價等行為。重大項目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説明,按照原審批程式報原審批單位審批。項目單位在獲得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對於改變建設規模和內容,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報區發展改革委在概算批復中給予確認,對於初步設計概算投資總額超過可研批復投資總額10%,初步設計方案建築面積超過可延報告批准面積10%限額的,應對項目重新立項審批。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及相關部門對項目單位執行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重大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並邀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參加。

  有關工程品質驗收的備案證明,由項目單位自備案證明頒發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複印件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竣工決算,經審計、財政部門組織審計或者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審出具有關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將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説明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重大項目工程檔案,嚴格執行檔案移交有關規定。

  區檔案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接收工程檔案,做好存檔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由區監察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的;

  (二)強行命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

  (三)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承攬工程項目的;

  (四)對工程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五)違規撥付項目資金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

  (七)發生重大、特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的;

  (八)沒有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備案材料的;

  (九)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由駐在部門紀檢組或者區監察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招標方式,或者人為操作招投標的;

  (四)違反規定挪用、截留、擠佔項目資金的;

  (五)違規簽署項目合同造成資金流失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

  (七)發生重大、特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以及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安全隱患及其他重大事項的;

  (八)因項目單位原因導致工程項目建設相關資料不全,而無法竣工驗收的;

  (九)項目單位未建立、執行相關內控制度導致發生嚴重違法違紀案件的;

  (十)沒有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備案材料的;

  (十一)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對承擔重大項目施工、監理、評估、徵收、拆除等事項的企業和社會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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