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國家安全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10-25
  5. [成文日期] 2012-09-25
  6. [發文字號] 〔2012〕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9-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國家安全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郵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物流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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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第12號

  為進一步規範加強全市物流、寄遞渠道治安保衛工作,有效提升物流、寄遞企業安全防控能力,及時查處通過物流、寄遞渠道非法販運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爆物品等禁寄物品的行為,維護物流、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産安全和公共財産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流、寄遞的貨物運輸、儲存、配送等專業物流服務的企業,以及郵政、快遞企業均適用本通告。

  二、物流、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市交通委、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郵政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分工各負其責,屬地區縣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物流、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落實。

  三、物流、寄遞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責。物流、寄遞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安全防範工作逐級責任制,明確各層級領導、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防範責任,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範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物流、寄遞企業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四、物流、寄遞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防範制度,建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檔案,制定安全防範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物流、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履行招聘用工手續,不得使用無身份證明的人員,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物流、寄遞企業雇傭或自行招用保安員,應當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要求向屬地公安機關備案,保安員應當經過正規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保安員證書。

  六、物流、寄遞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熟知本崗位職責,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狀、性能及辨識要領,當場驗視交寄物品。應當嚴格落實貨物接收、郵件收寄環節的要求,由專人負責,主動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詳細記錄用戶資訊。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托運貨物,檢查是否屬於國家禁止流通、托運的物品,發現用戶托運夾帶禁限物品的,應當拒絕接收。對發現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郵政管理部門。

  寄遞企業收寄物品驗視後應當在寄遞詳情單上加蓋驗視章。

  七、物流、寄遞企業應當在貨物、郵件、快件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安裝監控設備,確保設備全天24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嚴防被“調包”或加塞禁寄物品。

  物流企業應當根據經營場所的規模、貨物的屬性和流量等情況,設置相應的防爆安檢設備,配備專職安檢人員,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

  寄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主動堵截禁寄物品。

  寄遞企業在收寄、運輸、投遞過程中應當使用帶鎖的、印有公司標識的封閉式車輛,或與車輛形成一體的封閉式貨箱。

  寄遞企業業務流程應當實行電腦管理,預留數據介面,按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資訊管理系統聯網。

  八、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交寄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禁止寄遞的各類物品。在交寄物品時,應當如實填寫詳情單,並配合做好驗視工作;寄遞物品應當選用有合法資質、正規的物流、寄遞企業,避免被騙和財物損失。

  九、對從事運輸、存儲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貨物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藥、管制刀具、弩、煙草等管制物品的物流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十、物流、寄遞企業應當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物流、寄遞企業,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職權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十一、本通告自2012年10月25日起開始實施。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國家安全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郵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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