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2〕11號
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委、辦、局,區屬各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
海淀區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京財文〔2011〕2858號)要求,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産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京海發〔2012〕12號),支援自主創新和産業結構調整升級,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區域綜合競爭力,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設立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由區級財政和市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統籌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以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導向,以營造優質創新創業環境為着力點,遵循突出重點的原則,深入實施“南優北拓”發展戰略,重點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在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的創新創業、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發展,又好又快助推産生“四個一批”成果。
第四條 成立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組,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常務副區長任聯席會總召集人,主管區領導參加,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監察局、區發展改革委、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商務委、區旅游委、區金融辦、區投促局、區人力社保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主要負責審核專項資金的年初預算規模和部門分配方案、專項資金的調整預算方案以及專項資金的項目支援方案。聯席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主要負責召集區領導和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編寫併發布聯席會會議紀要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其工商和稅務登記地應在海淀區。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於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産業發展政策體系建設,主要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科技金融、科技服務業、中小微企業發展、企業創新發展、節能減排、人才特區建設、旅游、商業服務以及重點企業引進和服務等,具體使用範圍按照該體系各支援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專項資金應規範使用,且符合我區經濟發展規劃和區政府確定的産業和區域經濟發展政策,能起到財政資金支援區域重點産業發展的引導、放大作用。
第八條 專項資金以銀行貸款貼息、項目補助、股權投資及獎勵等為主要支援方式,堅持無償補助資金和權益類資金並重、穩步擴大權益類資金比重的原則,鼓勵企業優先申報權益類資金項目。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堅持“五個統一”的管理方式,即統一預算安排、統一支援方向、統一申報平臺、統一審批許可權和統一管理流程。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 區財政局每年年底根據區委、區政府下一年的工作重點,會同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的規模和分配方案,確定下一年項目支出預算安排的原則和重點,經聯席會審核後,報區政府常務會或區長專題會審批,審批通過後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發展改革委、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商務委、區旅游委、區金融辦、區投促局、區人力社保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完善各支援辦法及實施細則,編制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支援重點、申報途徑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專項資金預算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復不得自行調整。每年度支援項目的資金總額,不得超出專項資金預算,需跨年度支付的項目,需提前報財政部門備案。預算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預算的,或因政策調整等特殊因素確需增加預算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經聯席會審核後,報區政府常務會或區長專題會審批。
第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的工作經費不能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涉及到的工作經費由部門預算統一安排。
第十四條 同一單位的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享受區政府扶持性資金。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流程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各支援辦法,定期向社會發佈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支援重點、支援方式、項目申報條件、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評審流程、補貼標準以及辦理時限等。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和統一的申報表格樣式,在專項資金統一受理平臺上申報。經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由主管部門負責申報。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統一受理平臺工作組負責受理項目單位在網上申報資料,同時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檢查項目是否存在重復申報。根據申報項目內容情況,分配到相應的主管部門;同時通知項目單位,將紙質材料報送主管部門。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流程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採取部門內部論證的方式進行,對於申請金額較大或專業技術複雜的項目,應組織社會專家或政府採購中標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價,按照有關規定或區財政局認為必要的,應進行預算評審。
第十九條 各主管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綜合考慮批復的預算規模、區委區政府的重點工作要求和項目單位的註冊資本金、項目投資額等因素,擬定資金支援方案,徵得主管區領導同意,經聯席會審定後,報區政府常務會或區長專題會審批;主管部門申報的其他項目按照《海淀區財政預決算編制及審批管理辦法》(海政發〔2010〕45號)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 對於通過平臺申報的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在辦理撥款手續前,對擬支援項目進行公示,公示途徑及公示期限由主管部門在申報指南中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對於確定支援的項目,主管部門向區財政局提交撥款申請、支援項目明細、項目文本以及有關會議紀要等材料,區財政局審核無誤後,按程式撥付資金。
第六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與評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收到財政撥款後,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財政撥款要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 採取事前支援的項目,項目單位取得支援資金後,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建設,項目完成後,應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採取事後支援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完善對於項目的驗收、評估機制。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在申請支援資金時,應當無違法違規記錄。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情節輕微的,應記入項目申報平臺警示系統,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政府資金支援;情節較重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收回已撥財政資金,並由相關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主管部門責任機制。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政府支援項目的管理,根據管理需要與項目單位簽訂支援協議(或任務書),約定項目內容、實施及方式、驗收程式以及在約定年限內不將項目單位註冊地與稅務登記地遷出海淀區等權利與義務。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申報、評審、審批、撥付、驗收、評價進行全程跟蹤,對已支援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進行動態監控,掌握項目單位的收入總量、稅收貢獻和發展規模等情況,必要時對已完工項目進行驗收。主管部門每年應向區政府彙報項目工作進展、政策支援效果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考評機制。區財政局應組織做好專項資金扶持重大項目的績效考評工作,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績效考評的有效開展。在項目立項時,加強績效目標編制管理,並圍繞績效目標編制清晰、量化、便於考核的績效指標;項目實施中,建立跟蹤反饋機制,對項目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結束後,及時開展驗收和效果評估工作,對於發現的問題應制定明確的處理措施,督促項目單位整改落實。應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有效利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適時向區政府報告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情況。
第二十七條 區財政局應逐步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每年向區政府彙報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區監察局、區審計局分別按照各自職能負責對區財政局、各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實施動態審計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權益類資金的使用,相關部門可在不違背本辦法的前提下,另行制定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海淀區關於支援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海行規發〔2010〕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