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減災救災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11-01
  5. [成文日期] 2012-09-21
  6. [發文字號] 順政發〔2012〕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9-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順義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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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政發〔2012〕26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9月12日第14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順義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規範雷電災害管理,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準,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北京市防禦雷電災害若干規定》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實行安全第一、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區氣象局負責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同時負責防雷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行政許可工作。

  具備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負責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第五條 區安監、規劃、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區氣象局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管理工作。

  區安全生産監督局配合區氣象局做好防禦雷電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市規劃委順義分局在辦理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防雷裝置的設計予以形式審查,並督促建設單位到氣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市公安局順義分局配合區氣象局做好電子資訊系統防雷監督檢查工作。

  順義公安消防支隊配合區氣象局做好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雷擊火災原因的認定和雷擊火災的滅火救援工作。

  全區各部門、各單位,市屬及國家機關駐順義單位,駐順部隊等要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管理,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單位和行業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配合區氣象局做好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監督、檢查,自覺進行防雷裝置的常規檢查,提高自身防禦雷電災害能力。

  第六條 區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要配合區氣象局做好防雷知識宣傳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對雷電災害的防範意識和防禦能力。

第二章 防雷裝置的安裝與檢測

  第七條 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技術規範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電腦網路系統、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自動控制和監控設施;

  (三)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産、儲運、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露天的大型娛樂、游樂設施;

  (五)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八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九條 具備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並出具真實可靠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凡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的,應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檢測或發現問題拒不整改以及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區氣象局,由區氣象局依法作出處理。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區氣象局和區安全生産監督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

  第十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

  第十一條 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認定。

  本辦法所稱防雷工程,是指通過勘察設計和安裝防雷裝置形成的雷電災害防禦工程實體。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區氣象局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區氣象局出具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區氣象局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請單位修改後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取得核準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條 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區氣象局的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重新申請審核。

  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區氣象局負責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區氣象局接到申請後,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區氣象局同時驗收防雷裝置。符合要求的,由區氣象局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區氣象局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後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防雷工程、防雷項目的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並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四章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十六條 區氣象局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並將結果上報區政府和市氣象局。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區氣象局報告災情,並協助區氣象局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

  第十七條 區氣象局負責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組織工作。負責對各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及設計單位執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包括以下項目:(一)各類化工廠、易燃倉儲、輸送貯存油氣等易燃易爆場所。

  (二)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基礎設施工程。

  (三)各類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醫院、學校、汽車站、火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建築高度在15層或45米以上、或者單體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建築群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設工程等項目。

  第十九條 對於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場所及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時,要將雷電風險作為一項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凡屬第十八條所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初步設計時應同步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第二十一條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等相關標準。

  第二十二條 各項目建設和設計單位應主動配合區氣象局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氣象局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

  (二)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氣象局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産品的;

  (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産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産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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