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2〕1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為做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政府批准,現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被徵收房屋的認定
(一)房屋徵收範圍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認定,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記載用途的,按照規劃部門批准的用途確定。
(二)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確定。
房屋徵收範圍內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建築面積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標明的建築面積確定。
房屋徵收範圍內出租公房建築面積,按照實測建築面積確定。經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樓房建築面積也可以按照租賃合同標明的使用面積的1.333倍確定。
(三)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經核實屬於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屬於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按照規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價乘以剩餘年限的數額給予補償;屬於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公房的徵收補償
(四)徵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權的,自房屋徵收決定發佈之日起,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賃關係自動終止。
(五)公房承租人願意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佈之日起20日內購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購房後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與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六)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願意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通過貨幣補償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的,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七)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佈之日起20日內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且與房屋所有權人未協商一致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重置成新價款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後的部分進行補償,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分別與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徵收補償方案選擇房屋安置,取得的補償款與房屋安置的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由公房承租人承擔。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定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八)經審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購買的其他公房已達標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産權人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按照本市審核配租配售規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需騰退原承租公房的,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
戶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實際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徵收惡意分戶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空挂戶或者惡意分出戶不予補償。
(九)公房承租人應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將承租公房交區、縣房屋徵收部門。
(十)房屋徵收決定發佈之日起至完成搬遷期間,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原公房管理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做好房屋管理工作,委託管理費用由申請徵收的單位承擔。
三、被徵收人死亡的房屋徵收補償
(十一)被徵收人死亡且新的權利人不明確的,在簽約期限屆滿後,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進行公告。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拒絕搬遷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期滿當事人仍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被徵收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徵收補償
(十二)被徵收人下落不明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入戶調查登記完成後,應當在《北京日報》或者其他媒體通過公告形式通知被徵收人,公告期限為30日。公告期滿被徵收人仍下落不明的,簽約期限屆滿後,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進行公告。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拒絕搬遷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期滿當事人仍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標準租私房的徵收補償
(十三)徵收標準租私房,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同時對標準租私房承租人給予資助,資助標準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後的部分支付。
六、搬遷、臨時安置、移機、特困補助、獎勵費用標準
(十四)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支付搬遷費;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搬遷的,不再支付搬遷費。
被徵收房屋為住宅的,搬遷費標準為每建築平方米40元;被徵收房屋為非住宅的,搬遷費標準為每建築平方米50元。
(十五)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按照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佈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月租金標準確定。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以現房進行安置的,臨時安置費發放期限為四個月;以期房進行安置的,發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實際交房日期後的第四個月。
(十六)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熱水器等設備移機費,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參考本地區的市場水準確定。
(十七)對在房屋徵收範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其他正式住房以及重殘、低保等特困的住房困難家庭,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給予特殊困難補助,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十八)被徵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前完成簽約搬遷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費,獎勵費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七、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及公佈形式
(十九)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房屋徵收範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及獎勵費標準等內容。
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後,應當依法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同時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公佈形式應當至少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上公佈。
八、房屋徵收決定發佈形式
(二十)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至少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上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徵收決定文號、項目名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受託評估機構、房屋徵收範圍、簽約期限、徵收人聯繫方式、徵收補償方案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九、被徵收人配合評估的義務
(二十一)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被徵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應當協助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蒐集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被徵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不協助進行實地查勘,或者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經解釋勸説無效後,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註冊房地産估價師和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註冊房地産估價師可根據有關檔案資料及週邊勘測進行評估,相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説明。
十、分戶評估報告的送達方式
(二十二)分戶評估報告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或者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委託的單位送達。
(二十三)送達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十四)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分戶評估報告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分戶評估報告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二十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分戶評估報告後,應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十六)直接送達分戶評估報告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十七)通過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北京日報》或者其他媒體公告送達;自公告發佈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十一、補償決定的內容及送達方式
(二十八)補償決定應當包括徵收人、被徵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的基本情況、房屋徵收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産權調換或者定向安置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補償決定參照分戶評估報告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告。
十二、購買服務
(二十九)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或者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公開搖號等方式選擇房屋徵收勞務、房産測繪、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服務機構,並與確定的服務機構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或者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公佈的房屋徵收勞務、房産測繪、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服務機構名錄中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公開搖號等方式選擇具體的服務機構。公開搖號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組織,由同級監察部門參加,搖號過程全程錄影。
(三十)按照公開招標或者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服務機構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或者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向社會公佈相關資訊。公佈形式應當至少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上發佈公開招標或者公開搖號通知,並同時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上公佈選定的服務機構名稱。
十三、房屋徵收費用結算
(三十一)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中對被徵收人支付的房屋價值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移機費、特困補助費、獎勵費等相關費用,所需資金按照現行投資體制由申請徵收的單位籌措並根據房屋徵收工作進展及時劃入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的專用賬戶。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或受託單位發生的房屋徵收相關業務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財經規定據實結算,資金由申請徵收的單位負擔。
十四、登出房屋所有權證
(三十二)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後,被徵收人應當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交房屋登記部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關於房屋徵收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及原土地證書的登出問題,按照北京市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施行日期
(三十三)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國土局 市財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