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軍轉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10-01
  5. [成文日期] 2012-08-27
  6. [發文字號] 房政發〔2012〕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8-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房山區退役士兵安置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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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發〔2012〕2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區直屬各單位:

  《房山區退役士兵安置辦法》已經七屆區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房山區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08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房山區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安置辦)負責本區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 置

第一節 自主就業

  第四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五條 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市政府規定的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不列入政府安排工作範圍。

  第六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及經區民政局同意自主選擇指定院校以外院校發生的教育培訓經費,由區財政負擔。

第二節 安排工作

  第七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崗位,設立軍人特需崗,面向當年退役士兵定向招聘,優先安置退役士兵。

  第九條 繼續實行政府分配信制度。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有關規定,由區安置辦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出具分配信,並作為申請財政開支的依據。

  第十條 區政府統一下達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接收錄用退役士兵的單位應當在區安置辦開出分配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建立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和監督機制。各部門按照職責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的人員管理、檔案管理和資金保障管理等制度。

  (一)人員管理。建立退役士兵管理數據庫。由區安置辦負責將當年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安排工作等安置情況錄入退役士兵管理數據庫。接收錄用退役士兵的單位應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於每年9月底前向區安置辦報送退役士兵安置報表,並報區財政局備案,作為年度核發工資的基礎數據。(二)檔案管理。

  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2.區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各接收單位負責在2個月內完成新招錄退役士兵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檔案包括兩部分:一是退役士兵服役檔案;二是所在單位工作檔案。

  (三)資金保障管理。健全退役士兵經費管理制度,規範經費的核定、審批、使用等環節,強化專項資金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各單位實行財務公開,收支情況定期公佈。

  第十二條 建立房山區退役士兵重大風險和生活特殊困難保障基金。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視情況給予不同額度的一次性救助,救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救助資金按照個人申請,村(居)委會核實證明,鄉鎮(街道)審核,區民政局審批,區財政支付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 下列退役士兵經費納入區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管理:

  (一)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二)財政撥款單位接收的退役士兵工資待遇;

  (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

  (四)退役士兵重大風險和生活特殊困難保障基金;

  (五)退役士兵安置協調工作經費。

  第十四條 建立退役士兵工資保障機制,規範退役士兵的工資待遇。根據退役士兵的崗位、工作年限、工作實績,按照相應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待遇,落實各項社會保障措施,建立工資增長機制。

  (一)由區政府安排在財政撥款單位中未列編制範圍的退役士兵,參照社區工作者的管理辦法,由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依法共同制定統一的工資標準,包括基本工資、軍齡補貼兩部分。

  1.基本工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2.軍齡補貼。根據退役士兵軍齡確定,以1000元為基數,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補貼增加50元。

  同時,退役士兵享受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享受住房公積金補貼政策。年終在考核合格的基礎上發放績效管理獎金(具體標準參照社區工作者)。

  (二)由區政府安排在企業單位的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三)目前已在各單位工作的退役士兵,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其待遇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調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安置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房山區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房政發〔2002〕48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後,國家或北京市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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