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水資源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9-01
  5. [成文日期] 2012-08-23
  6. [發文字號] 密政發〔2012〕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8-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密雲縣村鎮供用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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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發〔2012〕39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村鎮供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第14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密雲縣村鎮供用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供水設施管理,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保證工程的良性運作和長期發揮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村鎮供水企業及用水戶,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村鎮供水企業實行運作管理、水價核定、計量收費、維修養護、水源保護、水質監測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供水設備包括井、泵、消毒設備、配電設備、管網、水錶井、水錶、閘閥、閘閥井、龍頭和蓄水池。

  第五條 縣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為村鎮供水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村鎮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六條 供水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水廠建設應符合供水水資源規劃,並通過縣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水資源論證;

  (二)供水工程通過水行政管理部門竣工驗收;

  (三)取得水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

  (四)取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衛生審核合格意見書和衛生許可證;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提供符合標準的自來水;

  (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六)依照國家規定的計量標準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水價標準收費;

  (七)供水企業要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水費收繳制度,供水設施維護制度,安全預警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嚴格操作規程;

  (八)供水企業從事直接供水的人員,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符合健康標準的方可上崗工作。

  第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保證項目批准實施範圍內的供水需求,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八條 供水企業、受益村村委會和村農民用水者協會應對各自負責管理的供水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維修,確保正常供水。

  第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提前1周申請上報水行政管理部門及當地鎮政府,同意後才可實施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自然災害、爆管、電力故障或其他突發事故,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報後,立即組織搶修,並在12小時內搶修完畢,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應組織連續搶修。搶修時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上報水行政管理部門並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村級供水設施管理由受益村村委會和村農民用水者協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內供水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和水費收繳等工作。受益村管網漏失率不應超過20%。

  第十一條 村級供水設施的維修和養護費用由村委會、農民用水者協會自行承擔,確保設施的安全運作。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接裝、改裝公共供水設施;

  (二)擅自在水錶井內安裝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

  (三)擅自啟動、拆卸、挪動公共供水設施;

  (四)在供水管網上直抽加壓;

  (五)將自備水源管道、加壓設備等與公共供水設施接通;

  (六)在埋設供水設施的地面上及兩側安全間距內,挖坑、取土、植樹、埋桿、傾倒廢渣廢液;

  (七)在埋設公共供水設施的地面上及兩側安全間距內,修建與供水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堆物、堆料;

  (八)其他危及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有以上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公共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由供水企業編制供水水價方案,報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供水水價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經核準的供水水價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當與受益村村委會、農民用水者協會簽定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的,供水企業按日加收所欠水費0.1%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用水戶必須安裝水錶。水錶等計量設施須經相關部門檢驗合格。

  第十六條 供水企業向農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實際水量,經水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後,不徵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依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的通知》(京發改〔2009〕2555號)要求,農村居民用水水價不應超過1.7元/噸;農村居民用水性質改變,按《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的通知》(京發改〔2009〕2400號)調整相應水價。

  第十七條 用水戶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無表用水、私自介面取水、移表、過戶、轉讓或調換水錶,嚴禁採取各種方式竊水;

  (二)私自改變用水性質。

  有以上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依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有關規定,加強水質管理,定期對供水企業的原水和供出水的水質進行檢測,確保供水品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100米的水域內,從事養殖、捕撈,或者傾倒廢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100米範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

  (三)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範圍內開礦、採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水源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維修、養護並建檔登記,確保水源工程設施正常運作。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制定公共供水安全突發應急預案,並報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壞或者水質被污染的,應當按照誰破壞、誰恢復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恢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水費收繳

  第二十三條 水費徵收嚴格執行批准的水價。實行總表計量、戶表對口、按季收費、定額管理的辦法,足額徵收水費。

  第二十四條 水費由村委會、農民用水者協會和用水戶負責上繳,管理單位收費使用統一收據。供水管理單位對各管水人員的報表、臺賬、收費票據進行檢查監督,保證報表、臺賬、收費票據相符。

  第二十五條 用水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付水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繳水費(對貧困戶可由各村委會予以特殊照顧)。

  第二十六條 用水戶對水錶計量準確性有疑問的,可向供水管理單位申請校驗。用水戶水錶因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量的,當季水費按該用水戶上兩季平均用水量或上年同期實際用水量收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密雲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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