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7-12
  5. [成文日期] 2012-06-12
  6. [發文字號] 京文研發〔2012〕46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6-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文化局關於印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扶持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文研發〔2012〕468號

各區(縣)文化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的扶持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的扶持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進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産(以下簡稱“非遺”)保護傳承工作,推動北京優秀傳統文化繁榮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依法保護、科學保護原則,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發展方向,傳承和發展中華文化,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踐行“北京精神”。

  第二條 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非遺保護傳承工作的重要性,完善協調議事制度,發揮“政府引導、非遺項目單位為主體、社會廣泛參與”的創新工作體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能,強化統籌與協調能力,採取有力措施,紮實落實。

  第三條 加大對非遺保護傳承扶持的力度,進一步促進非遺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實施。採取對非遺項目和傳承人補貼、政府採購和後期獎勵等方式,扶持一批具有重要示範、引導、帶動作用的重點項目。

  第四條 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廣泛參與、規範化運作”的模式,最大限度地整合配置社會各類資源,探索設立相關基金,共同參與非遺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條 給予市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補貼1萬元,用於開展展演展示、資料整理、學術交流、帶徒授藝等傳承活動。建立代表性傳承人帶徒補貼制度,定期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考核,為成績優異的學徒提供資金補貼,鼓勵其學習、掌握傳統技藝。

  第六條 對京劇、崑曲等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項目和國家級非遺名錄項目的著名表演藝術家,給予足額支援,保障其開展展演展示、資料整理、學術交流、帶徒授藝、集體教學等傳承活動。

  第七條 制定考核標準,每年考核市級非遺名錄項目單位的保護和傳承工作成效,具體包括開展傳習展示活動、項目研討、設立傳習所和非遺展廳等內容,採取以獎代補的辦法推動市級非遺名錄項目單位保護和傳承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對非遺保護傳承工作突出的代表性傳承人和非遺項目單位,頒發“優秀代表性傳承人”和“非遺保護貢獻獎”。 

  第九條 每年在全市範圍內篩選5~10個有發展潛力的非遺項目,公開徵集非遺項目的創意、設計、行銷方案,經專家評審,進行優選,對審定的項目給予啟動資金支援。每年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審,對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給予扶持。

  第十條 推動項目單位、高校和研究機構開展産學研合作,發揮首都文化資源集中的優勢,形成非遺産品研究、設計、生産、銷售一體化系統,在運作過程中體現綜合優勢,並對重點研究項目給予支援。

  第十一條 創建2~3個集生産、展示、體驗、傳習、交流功能於一體的非遺集聚區,為項目單位免費提供場地和基礎設施運作保障,以形成“傳習培訓基地+生産基地+市場集聚”的集聚區模式。

  第十二條 推動非遺與科技的融合,鼓勵和支援發揮非遺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遺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産品,開展文化服務。

  第十三條 推動非遺與旅游業融合發展,支援在重點旅游景區選擇適當位置設置非遺展覽展示展銷廳。支援以“傳統手工技藝+民俗+旅游+公司”的模式,設計製作具有北京特色、代表首都形象的非遺旅游産品,為旅游區、飯店設計紀念品。

  第十四條 支援國際著名文化創意、製作、經紀、行銷機構,利用其人才、技術、資金和行銷渠道,開展市場和國際行銷,幫助一批具有北京特色的非遺項目進一步擴大産品市場,提升非遺項目的競爭力,擴大優秀民族文化的國際影響力。

  第十五條 廣泛開展非遺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境外非遺展覽展示活動,與非遺資源豐富的國家或地區建立交流溝通渠道,搭建交流平臺。鼓勵非遺項目單位開展境外非遺展演展示活動。對非遺項目單位參加國際知名藝術節或在國際主流展覽場所進行展示並産生較大影響的項目,給予支援。

  第十六條 鼓勵非遺項目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成立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支援其積極組織開展研究、展示、展演、傳承和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實施人才培訓計劃,由政府出資,組織和鼓勵傳承人參加技能和項目運營管理、行銷等相關培訓,提高綜合能力。優選代表性傳承人和學有專長的學徒,推薦到高校或研究機構授課或深造培訓。

  第十八條 積極推進非遺教育進校園。選擇一批非遺項目列入中小學素質教育課程、課外興趣小組活動項目,增強學生動手能力,增強對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認同感,培養愛國主義精神。

  第十九條 進一步加強市級非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統籌協調的力度,提升政府對非遺保護傳承工作的管理、指導、監督和服務水準。建立非遺重點項目單位及傳承人走訪調研、工作簡報制度,及時通報重點工作和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做好督查工作,保障各項工作任務紮實有效推進。

  第二十條 廣泛動員新聞媒體積極參與,加大對非遺的宣傳力度。加強與國內外傳媒機構的溝通與協作,積極借助對外宣傳渠道加強宣傳。通過電視台、廣播電台、報刊雜誌、網路等媒體,積極宣傳非遺知識、非遺理念、非遺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提升全社會的文化自覺,增強文化自信。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