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1-01
  5. [成文日期] 2012-06-12
  6. [發文字號] 京財社〔2012〕103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6-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會計制度> 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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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社〔2012〕1035號

各區縣財政局、衛生局,海淀公共委,市屬各醫院: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衛生部《醫院財務制度》(財社〔2010〕306號)和《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以下簡稱《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現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及相關政策,對部分內容進行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預算管理

  (一)醫院的一切財務收支、經濟業務等必須進行統一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須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二)醫院應根據公立醫院改革要求,逐步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實現全過程績效控制和管理。

  二、收支管理及成本核算

  (一)按照《財務制度》要求,醫院須將食堂的收支內容納入醫院會計總賬核算。醫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食堂業務進行二級核算,按月並賬,根據食堂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會計總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等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外包食堂所收取的管理費應納入其他收入中其他項目核算。

  (二)醫院應當按照《財務制度》要求,在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醫院“大賬”中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套併入的在建工程數據。

  (三)醫院各項支出須按照財政部及本市相關規定中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支出經濟分類科目,進行明細核算,重點加強因公出國(境)費用、會議培訓費、車輛購置和運作維護費及公務接待費等信息公開項目的規範管理。

  (四)北京地區的成本核算管理按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衛生局頒佈的《醫院成本核算辦法》和《醫院醫療項目成本核算暫行辦法》執行。

  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支出類科目應按照各具體科室進行核算,歸集各科室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各科室或採用一定方法計算後計入各科室的直接成本。

  直接計入成本包括:人員支出、衛生材料、藥品、固定資産折舊、無形資産攤銷(可以直接計入的部分)、其他費用中的差旅費、培訓費、辦公費、印刷費、手續費、郵電費、因公出國(境)費等可以直接計入的費用,按科室性質直接形成的醫療業務成本、管理費用。

  對於無法直接計入的支出,醫院應根據重要性、可操作性等原則,將相關費用按照一定標準分配計入醫療業務成本、管理費用,具體包括: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其他費用中的水費、電費、供暖費、物業管理費、工會經費、福利費等支出。

  無形資産攤銷和其他費用中不能作為責任科室的直接成本,應納入管理費用統一核算。

  三、資産管理

  (一)壞賬準備的計提和壞賬損失的確認

  1.醫院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按年計提壞賬準備,及時確認壞賬損失。

  2.醫院應採用應收賬款餘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其累計計提的壞賬準備不應超過期末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的4%。區縣財政部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區縣所屬醫院壞賬準備具體提取比例。

  3.對賬齡超過三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對應收醫療款形成的壞賬損失,醫院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報經院辦公會批准後在壞賬準備中沖銷,並於次年1月底前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及財政部門備案。對其他應收款形成的壞賬損失,經過清查,醫院應按照《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績效〔2009〕2817號)的規定,報經衛生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及財政部門批准後進行處置。

  4.醫院因違反醫療保險制度規定被醫療保險機構拒付而不能收回的應收醫療款,應及時確認為壞賬損失。

  5.醫院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增加壞賬準備。

  (二)存貨管理

  1.存貨要按照“計劃採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定期進行盤點,年終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

  2.出現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予以處理。對於不超過存貨總金額1‰的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分清責任,報經院辦公會批准後進行核銷,並於次年1月底前報衛生行政部門及財政部門備案;對超過存貨總金額1‰的盤虧、變質、損毀等情況,醫院應按照《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績效〔2009〕1125號)的規定,報經衛生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及財政部門批准後進行處置。

  3.《財務制度》規定購入的藥品按照實際購入價計價,醫院資産管理部門應提供按照進價核算的資産賬,做好與財務部門之間的定期對賬,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三)固定資産管理

  1.固定資産折舊

  醫院對符合固定資産確認條件的資産按照《財務制度》折舊年限表採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圖書不提折舊。

  2.固定資産報廢年限

  醫院處置固定資産時,報廢年限按照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3.固定資産後續支出資本化

  醫院為增加固定資産的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後續支出記入固定資産及其他相關資産需滿足以下標準:房屋和建築物工程支出需達到100萬元(含)以上,其他設施設備後續支出需達到固定資産原值的30%。

  固定資産改良、修繕、修理、裝飾等不符合資本化確認標準的後續支出,原則上計入當期支出;對於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受益年限的,可根據受益年限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4.資産暫估處理

  醫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産,先按估算價值入賬,實際價值確認後,再按照實際價值調整。

  5.資産重新計價

  醫院須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對各項財産物資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如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確需對有關資産進行重新計價的,可聘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經衛生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批復後相應調整資産賬面價值。

  6.其他

  隨基本建設工程同步安裝的使用期限小於建設工程使用期的非房屋及建築物類固定資産,應與整體項目拆分登賬。

  (四)無形資産管理

  對確認的無形資産應在預計使用年限內採用平均年限法予以攤銷,攤銷年限根據所確認的無形資産的受益年限確定。

  四、負債管理

  醫院要嚴格控制非流動負債,原則上不得借入非流動負債,確需借入或融資租賃的,應按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公立醫院融資管理的通知》(京衛財字〔2011〕7號)的規定執行。

  五、凈資産管理

  (一)根據《財務制度》規定,醫院應按月計提醫療風險基金,專門用於支付醫院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醫院累計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比例為當年醫療收入的3‰。

  (二)年末,醫院對結餘進行分配時,可按照不高於40%的比例提取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其餘轉入事業基金。具體比例由各醫院自行確定,並報衛生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備案。

  (三)醫院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於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結餘較多的醫院,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並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六、新舊制度銜接

  (一)開展資産清查工作

  在進行新舊制度銜接前,應根據《北京市醫療機構資産清查工作實施方案》(京財社〔2011〕2709號)對醫院的現有資産、負債和凈資産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和清理。按照分級管理體制,由各級財政部門及衛生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牽頭組織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本級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開展資産清查工作,出具清查報告。

  (二)對資産清查結果予以確認

  1.對清查出的賬齡超過三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藥品及庫存物資盤盈、盤虧、毀損,固定資産盤盈、盤虧,以及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資産、負債,經中介機構確認,報經衛生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及財政部門審批後,醫院應按照原制度規定進行處理。

  2.根據《財務制度》對固定資産確認標準的規定,經中介機構審計,對醫院現有固定資産進行確認,對不符合固定資産確認標準的資産確認為存貨,並按照存貨管理規定進行實物管理。其中不構成相關硬體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用軟體應從原有固定資産中劃出,確認為無形資産。

  經重新核實與劃分,對符合固定資産確認條件的資産(除圖書以外)應按照《財務制度》折舊年限表的規定計提折舊,對確認的無形資産計提攤銷。

  3.新制度取消藥品進銷差價後産生的藥品賬實之間的差異,應及時報經衛生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及財政部門批准後核銷。

  七、其他

  (一)三級醫院須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到位。凡設置總會計師職位的醫院,不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行政領導。其他部門和區縣所屬醫院可參照北京市衛生局《總會計師管理辦法(試行)》((京衛財字〔2011〕2號))規定執行。

  (二)醫院應加強信息化建設工作,進一步完善醫療業務流程與財務管理的系統連結,配合《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有效落實。

  (三)本規定隨同財政部、衛生部制定的新《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一併貫徹執行,原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新《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及本規定為準。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可參照執行。

  (四)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五)本規定由市財政局、市衛生局負責解釋並修訂。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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