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懷柔區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4-10
  6. [發文字號] 懷政辦發〔2012〕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4-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科學規劃行業佈局促進産業結構升級加強業態調整和市場准入工作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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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政辦發〔2012〕16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關於科學規劃行業佈局促進産業結構升級加強業態調整和市場准入工作的意見》已經2012年第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關於科學規劃行業佈局促進産業結構升級加強業態調整和市場准入工作的意見

  為合理配置社會管理和服務資源,科學規劃區域行業佈局,促進産業結構升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工商局關於進一步支援産業優化升級加強業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2號)精神,現就加強業態調整和市場准入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為抓手,堅持加快業態調控和促進産業提升相結合,積極落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政策措施;發揮市場准入在調控産業業態和促進産業結構調整中的重要作用,對重點發展的産業和領域給予大力支援,對重點限制的領域和地區加強准入管理;強化統籌聯動,形成整體工作合力,進一步提升服務産業優化升級的水準和效能,為促進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效支援。

  二、優化行業佈局,加強業態調整,促進産業升級

  (一)區發展改革委要根據本區整體功能定位合理調整行業佈局,發展高端産業,提升傳統産業,淘汰劣勢産業,明確産業發展方向。各鎮鄉政府、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依據全區整體規劃,制定、完善本區域産業發展規劃。

  (二)各有關部門要科學調整准入設置,支援全區産業結構調整。

  1.區商務委要會同各有關部門對本區五大功能區內的生活性服務業行業發展進行相應規劃,並認真貫徹落實。

  2.在101國道、111國道等公路及旅游幹線兩側,擬開辦各類市場的,必須取得相關部門的規劃審批手續;對擬從事生産加工、修理、洗車、建築材料銷售、汽車配件等行業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審查工商登記許可條件和工商登記前置許可條件,對於符合各項許可條件的,方可辦理。

  3.對擬在居民住宅樓底層及居民小區內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生産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機動車修理、洗車等存在安全隱患、污染環境的行業,不予辦理工商登記和工商登記前置許可。

  4.對小煉油廠、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小鋼鐵廠、小火電機組等“新五小”行業,土法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藥、漂染、電鍍以及生産石棉瓦、放射性製品等“十五小”行業,不予辦理工商登記和工商登記前置許可。

  5.在全區範圍內停止辦理砂(沙)石開採、銷售項目。

  6.對外地來京人員辦理個體普通貨物運輸註冊進行嚴格管理,由外地來京人員登記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體企業可以辦理貨物運輸。

  7.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區域實際,提高洗浴、洗車、旅館、餐飲、美發美容、娛樂場所等行業的准入標準。

  8.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

  (三)加強對傳統生活性服務業的准入審查。對尚未建立行業標準的,支援行業管理部門立足職能,深入研究,制定行業准入標準,促進規範發展。推動商業零售、再生資源回收、生活服務等行業連鎖化經營或規模化發展,提升傳統生活性服務業的規範化水準。區商務委要依據有關政策,與工商、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文化、交通、衛生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研究確定重點社區、村莊的便民商業、服務業網點的發展數量和經營規模,為群眾有需求但不符合區域發展規劃並可能影響環境的小作坊、現場制售、水産品、機動車配件等確定聚集區,由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集中規範管理。

  三、科學設置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出證和審查標準,明確土地房屋監管責任

  (一)按照《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228號),嚴格審查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註冊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對擬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要求申請人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並加蓋産權部門公章或經産權人簽字確認。

  加強對經營場所房屋用途的審查。經營場所的用途原則上應當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一致,對以記載用途為“工業、教育、醫療衛生、其他(涉外、宗教、監獄)”的房屋進行申請登記的,在房屋産權人出具確有配套服務需求的説明後准予登記註冊;對以記載用途為“交通、倉儲、商業、金融、資訊、科研、文化、娛樂、體育、辦公、綜合”的房屋進行申請登記的,在不改變産權權屬的情況下,均可作為經營場所辦理登記註冊。《房屋所有權證》中未記載房屋用途的,要求申請人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用以對房屋用途的識別。不能提交以上兩證的,或兩證中未載明用途的,不予登記註冊。各有關部門在受理企業申請時應先對企業住所進行審查,遇有問題應當及時與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和國土等部門進行溝通,建立部門間執行政策規定的協調機制。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農村地區可提交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或臨時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屬經區商務委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主要經營米麵糧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的證明。其他情形按照《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關於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有關問題會議紀要》(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0年第19期)執行。

  (三)各區屬有權出證部門在對無《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出證時,應在所出具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上加蓋出證部門公章並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證明的內容表述為“上述住所(經營場所)産權人為XX,房屋用途為XXX,該住所(經營場所)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不屬於違法建設”。

  (四)相關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會同轄區工商所,對企業經營場所證明文件的真實性、住所表述的規範性以及是否具備生産經營條件等內容進行確認,並由相關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及轄區工商所所長簽署確認意見。

  四、建立健全身份資訊核查機制,有效限制信用缺失人員入市經營

  (一)建立居住證制度,引導有穩定就業居住的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全區聯網、部門聯動的“全員人口資訊系統”,按照“來有登記、走有核銷”的基本要求加強對流動人口的基礎資訊採集,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外地來京人員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和工商登記前置許可的,各有關部門要審驗居住證明,並嚴格按其居住時限核定經營期限;對無法提供居住證明的外地來京人員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二)認真核查市場主體投資人、經營者的身份資訊。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對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註冊登記並構成犯罪的人員,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加強信用資訊體系的應用。建立健全與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的信用資訊共用和會商機制,加強對重點行業、領域內人員信用的審查工作,限制嚴重信用缺失人員在規定行業、區域、時限內開展經營活動。

  五、合理調控房屋出租類及有形市場經營主體的審批,引導相關業態有序健康發展

  (一)加強對從事“出租房屋”、“出租寫字間”等市場主體登記申請的審查工作,對不符合規劃要求、不能提供合理有效《房屋所有權證》及未按要求取得消防安全等相關審批的,不予核定上述經營範圍。在確認中要對擬出租房屋和寫字間的規模、佈局和擬發展行業等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對於設施規模符合要求且擬從事文化創意産業、金融服務業、高新技術産業和總部類經營等符合區域産業規劃佈局的要鼓勵發展;對於設施規模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備必要生産經營條件的,不予核準“出租房屋”、“出租寫字間”等經營範圍。

  (二)工商分局要與發展改革、商務、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建立有形市場的審批管理會商機制,加強有形市場佈局的統一規劃,根據産業結構升級和市民生活需求,進行市場佈局調整、總量控制和升級改造。制定全區有形市場建設規範和指導目錄,強化有形市場標準的落實,對符合規範要求的有形市場予以註冊,不符合要求的,督促其達到規範要求後予以註冊。要按照促進本地剩餘勞動力就業、安全生産和便民措施到位、市場經營秩序井然的原則,共同制定區域市場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有形市場數量,控制經營規模。

  (三)有形市場設立登記需提交規劃意見和土地、房産證明,並通過消防驗收,審批文件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六、加強部門聯動,嚴格重點整治區域、重點行業登記

  (一)建立准入許可的協調聯動平臺。各許可部門應及時互通許可資訊,按規定時限履行審批手續,對審批中涉及其他部門的問題,應積極協商解決。對未按照規定取得許可或備案,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各許可部門應本着“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履行監管職責。

  (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把關,在市、區政府確定的重點整治地區(城中村)、拆遷地區內暫停辦理市場主體開業、遷入登記。

  (三)加強對集中辦公區的管理。各鎮鄉政府要嚴格入駐登記,建立詳細真實的企業檔案和聯繫方式,強化日常服務和管理。嚴格限制非集中辦公區以外場所的“一址多照”,對於互不干擾的相容行業並且實地經營的企業通過實地確認可予以登記,對於不相容行業或不實地經營的企業不予登記。

  (四)建立和完善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聯動機制,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強化屬地責任。工商分局、區城管大隊等有關部門要在區政府的領導下,對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實施聯合執法。積極推動各鎮鄉落實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屬地管理職責,形成“條塊結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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