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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5-18
  5. [成文日期] 2012-04-18
  6. [發文字號] 延政發〔201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4-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延慶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延慶縣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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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發〔2012〕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現將重新修訂的《延慶縣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延慶縣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和城鄉規劃管理,及時有效地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切實維護我縣城鄉建設與管理秩序,確保《延慶新城規劃(2005—2020)》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的實施,落實“縣景合一”構想、有序建設“綠色北京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北京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延慶縣行政區域內對所有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

  (一)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

  (二)鄉村違法建設是指依法應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建設,違反規劃許可管理的村民住宅。

  第三條 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堅持控制新生與逐步拆除舊有並進;堅持政府監管關口前置與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相結合;堅持教育自拆為主、依法強拆為輔;堅持城鄉規劃、土地管理、新農村建設、環境整治相結合;堅持屬地責任、主管責任、監管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措施時,應遵循依法確認、程式合法、確保安全的原則,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成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委副書記、主管副縣長和相關縣級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部門行政正職擔任。

  領導小組負責確定全縣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目標;部署全縣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任務;研究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意見。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城管大隊,辦公室主任由城管大隊長兼任,副主任由規劃、國土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辦公室由延慶規劃分局、延慶國土分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縣城管大隊組成,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縣政府法制辦、縣政府督查室、縣監察局、縣公安局視情況參與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督辦和檢查全縣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負責制定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相關工作制度、機制、程式和措施;建立全縣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臺帳;負責組織大型強制拆除工作;協調解決聯動工作配合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情況和通報資訊;負責對各執法部門、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進行考核。負責提請縣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幹部進行問責和責任追究處理。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延慶國土分局負責縣域內違法用地查處和土地監管工作;負責查處縣域內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違法用地行為;負責利用衛星遙感監測、動態巡查等手段,監管農村集體土地與新增建設用地變化,建立鄉村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移送(交)土地違法案件、申請強制執行;對城市(鄉鎮域)規劃建設區範圍內未經立項、規劃、用地、建設許可等審批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不予受理土地審批、土地權屬登記申請等。對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依法應當給予處分,本部門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後10日內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延慶規劃分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工作分工負責查處城鎮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已取得規劃意見書並進入審批程式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以及臨時建設工程逾期未拆除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決定,並函告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照程式做好違法建設認定工作。

  延慶規劃分局應對參與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依法進行處理,並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暫停受理該建設單位的其他規劃申報事項。

  第九條 縣城管大隊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工作分工,負責對城鎮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罰款等決定,城鎮建設工程已經取得部分規劃同意意見的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等規劃文件但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除外。作為縣政府責成的執行主體,負責對違法建設實施查封施工現場和強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查處;負責對發現的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行為加強監管;負責對已實行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制止和報告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監管;負責對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等影響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對存在違法建設的建設工程不予辦理初始登記,對已辦理初始登記後擅自進行建設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等。

  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責令施工單位停止施工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縣水務局負責查處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縣文委負責查處未經批准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縣園林綠化局負責查處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延慶公路分局負責查處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對相關執法部門及鄉鎮政府的執法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各鄉鎮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

  (一)負責對現狀及規劃村莊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違反規劃許可管理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和組織拆除工作;

  (二)組織實施相關控制處理措施;對國土部門依法做出查處決定的,應當積極組織落實,配合相關工作;

  (三)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責任制,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制定考核獎懲等措施。應組織協調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查處及強制拆除工作;

  (四)國土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制止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並向延慶國土分局和鄉鎮政府報告相關情況。鄉鎮政府所屬規劃、建設機構應與國土所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規劃、建設工作;

  (五)加強對農村建房的管理和引導,指導村委會制定村規民約,督促其開展日常巡查,曝光並及時制止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做好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控制工作;

  (六)發現違法建設或接到上級部門通知、村委會報告、群眾舉報後,經核實確定為違法建設的,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監督落實情況。逾期不改正的,組織拆除,公安等部門應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縣政府及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情況;

  (八)對於規劃非建設用地不得簽訂任何建設合同,各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負有監管責任。

  第十七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或者按照縣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配合做好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一)縣公安消防支隊、縣民防局、縣環保局等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辦理相關許可和驗收手續;

  (二)延慶工商分局、縣文委、縣衛生局、延慶國稅局、延慶地稅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未取得前置審批手續的,不予辦理相關許可證照或登記手續;

  (三)縣公安局應當做好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保障工作和強制執行現場的治安維護工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進行處理;

  (四)縣安全監管局依法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涉及安全生産內容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五)縣農業局負責組織設施農業標準的制定和驗收工作,收回違法、違規涉農用地項目的政策資金,並配合執法部門和鄉鎮政府進行查處。對利用農用地變相建設住宅、商店、餐飲等非直接用於農業生産的各類建築物,以及違反標準建設農業生産輔助設施涉及違法佔用農用地的,應當及時函告所在地鄉鎮政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六)縣市政市容委、縣水務局負責對違反市政府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為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供水、供氣和供熱的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和單位進行行業監督管理;

  (七)縣監察局、縣政府督查室進行效能監察、督查,對推諉扯皮、不履行職責、拆除違法建設不力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監察和督查意見,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縣信訪辦負責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群眾來信來訪的協調疏導和信訪事項的受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管轄區域的日常巡查,發現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後及時制止,並上報相關執法部門。配合城管、規劃以及國土等部門做好管轄區域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和組織拆除工作。

  第十九條 八達嶺特區辦事處和龍慶峽管理處應落實巡查責任,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制止管轄區域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並配合縣城管執法部門做好管轄區域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和組織拆除工作。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宣傳和社會監督工作。

  縣委宣傳部、縣廣電中心、縣新聞中心等部門應當加大對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並積極配合各行政執法主體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工作進行宣傳報道,對違法行為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和單位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相關業務報裝申請時,對不能提供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審批(許可)手續和房屋産權證明的,不得辦理報裝手續;已經提供服務的,應予停止。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資訊互通、行政執法與行政監察相結合的聯動工作機制和資訊共用機制。

  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責任制,各鄉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並對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實施“三級巡查發現”工作機制。

  (一)村、社區日巡查機制。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物業公司)建立以村(社區)為單位的日巡查監控機制,落實巡查責任,依法管理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周巡查機制。建立專兼職巡查員隊伍,堅持每週在責任範圍內進行至少一次全面巡查。每月底將本區域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巡查情況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未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實行零報告制度。

  (三)各執法部門不定期巡查機制。各執法部門建立動態巡查制度,根據各自職能不定期進行巡查,及時發現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形成部門分工明確、職責到位、密切配合、協調聯動、高效順暢的長效管理機制,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網格化巡查監督。

  第二十四條 實施“三級制止”工作機制。

  (一)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依約”制止,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物業公司)依據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等,制止村(社區)內違法建設,並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

  (二)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制止,對發現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應及時宣傳政策,堅持依法履行法律程式和思想教育工作同步進行的原則予以制止。

  (三)縣級職能部門依法予以制止。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發現一起,制止一起,有效遏制違法建設抬頭趨勢。

  第二十五條 實施“三級拆除”工作機制。

  (一)村和社區依據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等,爭取當事人自拆或由違法建設人提出幫拆。

  (二)各職能部門、鄉鎮政府拆除。充分發揮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中的主體作用,依法對違法建設予以拆除。

  (三)縣級聯合執法部門強制拆除。對於各職能部門、鄉鎮政府實施拆除確有困難的,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第二十六條 實施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首查責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發現或者接到違法建設舉報的執法部門為首查責任單位,首查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並依法予以制止;首查案件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當在現場核實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他執法部門。

  首查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理範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接到案件移送的執法部門應當遵照本部門法定程式依法進行查處。

  執法部門接到案件移送後應當在處理決定做出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首查責任單位。

  執法部門對案件查處職責有異議的,應積極協商;協商不成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行政執法部門之間互相移送的案件,應當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臺帳,並全程進行督察督辦。

  第二十七條 建立案件查處工作牽頭協調負責制。根據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確定牽頭負責部門,由其對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負總責,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凡涉及違法用地行為的,由延慶國土分局牽頭協調;不涉及違法用地,而涉及違法建設行為的,由延慶規劃分局牽頭協調;涉及工程施工、建築工程品質和安全、物業和房屋管理等違法行為的,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協調。

  第二十八條 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實行月報制度。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執法部門每月底,將本月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情況統計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實施領導小組“月拉練檢查”和“季聯席會商”工作機制。每月牽頭組織延慶國土分局、延慶規劃分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縣城管大隊、縣文明辦、縣監察局、縣政府督查室等相關部門對全縣各單位違法建設拆除情況進行拉練檢查,並向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暨縣長辦公會彙報全縣違法建設查處情況。

  每季度召開1次聯席會議,一般情況下由領導小組組長召集,特殊情況可臨時組織召開。

  第三十條 建立預警約談工作機制。根據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對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及制止和查處的有關情況,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監察局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的責任人、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預警約談,指出存在問題,提出告誡,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延慶規劃分局、延慶國土分局、縣城管大隊和各鄉鎮政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違法建設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五章 行政監察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管轄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進行行政問責: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道歉、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行政告誡、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未完成“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管理責任書”年度目標任務或者目標責任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未建立以村為單位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巡查監控機制,或者未按照巡查責任開展日常巡查;

  (三)未建立投訴舉報受理登記檔案和巡查機制,致使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處;

  (四)對本管轄區域內新建違法建設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後不制止、不組織查處;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強制拆除違法建設;

  (六)接到報告、投訴或舉報未及時到現場調查核實,或者調查核實未及時反饋查處結果;

  (七)未按期落實縣政府或者監察、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的限期整改要求,造成嚴重後果;

  (八)瞞報、謊報從而導致新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不能得到及時發現制止;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應受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負有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職責的各執法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進行行政問責: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道歉、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行政告誡、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瞞報、謊報、拒報從而導致新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不能得到及時發現查處;

  (二)未落實案件首查責任制和案件移送規定,致使違法建設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處,造成嚴重後果;

  (三)未建立舉報受理登記檔案和巡查機制,致使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處;

  (四)接到報告和投訴舉報未及時到現場調查核實,或經調查核實未及時反饋查處結果;

  (五)接到領導批示件沒有及時到現場調查取證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反饋和答復;

  (六)對應當查處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不予處理或不作出處理決定的,或者查處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導致重大事件發生;

  (七)對已經作出處理決定應強制執行的違法建設未按規定期限強制執行或未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造成嚴重後果;

  (八)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行為;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應受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為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核發相關許可證照、驗收或登記手續的,進行行政問責: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道歉、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行政告誡、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五條 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的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相關科室負責人,未要求申請人出具經營場所的規劃許可文件,而私自為其接通市政公用設施提供服務的,由其上級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地區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負有控制責任的村基層黨組織、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區黨組織、居委會領導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中的共産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黨紀責任,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未按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要求落實巡查責任、開展日常巡查;

  (二)本地區非法佔用、買賣或者以出租、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形式,興建違法建設嚴重;

  (三)對本地區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不制止、不報告、不按上級指示進行拆除或者設置障礙、阻撓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

  (四)在未依法取得農業主管部門設施農業項目許可文件和建設工程未依法取得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許可文件的情況下,與單位、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違規簽訂將一般農田、建設用地、公共用地等用於各類建設的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在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中,年度內本行政區域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違法佔用耕地面積累計達到5畝以上的,對負有責任的行政主要領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對主管領導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一律給予撤職處分。對其他相關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於在查處違法建設中營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或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二)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佔用、買賣或者以出租、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用於居住類建設,或者參與違法居住類建設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理。主動整改或糾正違法違紀行為,落實有關部門整改意見,及時拆除違法建設的可依法從輕處理;

  (四)失職、瀆職等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縣組織、人事部門要把違法建設情況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每季度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情況,辦公室向縣紀委、縣監察局提供違法建設情況。縣紀委、縣監察局向縣組織、人事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對禁止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負有責任的幹部,組織部門不予提拔任用。

  第四十條 將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考核,各成員單位對本單位內部進行自查,對在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中出現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實施一票否決,不得評優評先。

  具體考核評價標準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的相關內容擬定,報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定後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正式施行,《延慶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延慶縣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延政發〔2010〕48號)同時廢止。具體問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追責程式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附件:延慶縣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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