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2-19
  5. [成文日期] 2012-01-19
  6. [發文字號] 京交路建發〔2012〕3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1-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發佈《北京市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品質後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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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路建發〔2012〕35號

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國投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各公路工程建設單位,各設計單位,道路工程品質監督站、道路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誠信體系,提高設計品質,加強設計與周邊環境融合匹配、設計與施工的銜接,依據交通運輸部《加強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設計管理工作若干意見》、《關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品質後評價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品質後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誠信體系,提高設計品質,加強設計與周邊環境融合匹配、設計與施工銜接,依據交通運輸部《加強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設計管理工作若干意見》、《關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後評價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以下簡稱路政局)或其委託的諮詢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合同文件等,在工程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後,通過量化方式對公路設計品質的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的新建、改建、擴建且初步設計概算大於5000萬元的工程。其他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設計品質包括勘察、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機電、概預算編制等各專業設計、設計服務和項目實際運營效果等。

  第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品質後評價(以下簡稱設計後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路政局負責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設計後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設計後評價辦法;

  (二)確定設計後評價項目並組織評價工作;

  (三)發佈評價結果;

  (四)監督設計後評價工作,受理投訴舉報。

  第七條 建設、監理、施工、養護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開展設計後評價工作;

  (二)提供設計後評價基礎資料和評價依據;

  (三)提出本單位的設計後評價意見。

  第八條 諮詢單位在路政局監督、指導下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建設計後評價項目組,制定項目評價計劃;

  (二)收集設計後評價基礎資料,徵求各參建方的評價意見;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北京市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品質後評價指標》(附件1,以下簡稱《評價指標》)進行評價,出具各階段初步評價報告,並根據設計單位反饋意見和專家組評審意見進行修改;

  (四)形成最終評價報告報路政局審定。

  第九條 諮詢單位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具備公路工程專業諮詢資質;

  (二)未在評價項目中從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設計、設計招標諮詢和圖紙審查工作;

  (三)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豐富的公路工程從業經驗且具有公路工程高級工程師資格。

  第十條 設計後評價等級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差五個等級,各等級對應的評分分別為:

  好:90分(含)至100分;

  較好:80分(含)至90分;

  一般:70分(含)至80分;

  較差:60分(含)至70分;

  差:低於60分。

  因設計原因造成重大設計變更、品質安全事故或引起民事訴訟造成賠償的,該項目設計後評價等級直接評定為差。

  第十一條 設計後評價由交工驗收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評價構成,具體見《評價指標》。

  國道、高速公路、平原區一級、山區二級及以上公路建設項目進行交工驗收、竣工驗收兩階段評價,其他項目只進行交工驗收階段評價。

  第十二條 交工驗收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初始分值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兩階段評價的項目,交工驗收階段分值權重為0.7,竣工驗收階段分值權重為0.3,僅進行交工驗收階段評價的項目,交工驗收階段分值權重為1。具體的評分計算方法見《北京市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品質後評價評分計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條 設計後評價的依據為: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品質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

  (二)招標人、建設單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舉報、投訴或品質、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五)專家組的評審意見;

  (六)設計單位對初步評價報告的反饋意見;

  (七)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有關文件。

  針對同一設計不當或錯誤在不同評價指標中不得多次採納。

  第十四條 設計後評價程式為:

  (一)交工驗收階段評價

  工程全部施工合同段完成交工驗收後,路政局或其委託的諮詢機構成立設計後評價項目組,制定項目評價計劃,收集評價基礎資料,可通過召開專題會、座談會、走訪、問卷調查、現場踏勘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工程建設、監理、施工、養護單位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價指標》進行交工驗收階段評價,編制《交工驗收階段初步評價報告》。

  《交工驗收階段初步評價報告》完成後由路政局徵求被評價的設計單位意見,設計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至路政局,並附相關證明資料。

  路政局視情況組織成立專家組對《交工驗收階段初步評價報告》和設計單位的反饋意見進行審核,並形成《交工驗收階段評價報告》。

  (二)竣工驗收階段評價

  工程竣工驗收後,開始竣工驗收階段評價,形成《竣工驗收階段評價報告》。評價程式按本條第(一)款執行。

  (三)總體評價

  根據兩階段評價報告,編制《總體評價報告》,作為評價的最終結果。

  第十五條 路政局將在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網站上公告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品質後評價結果作為重要組成部分計入對設計單位的信用評價。

  同一個設計單位一年內(指評價期當年1月1日—12月31日,以評價結果發文日期為準,下同)有1個項目評為差或3個項目評為較差,該設計單位兩年內不得承擔本市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工作;同一個設計單位一年內有2個項目評為較差或4個項目評為一般,該設計單位一年內不得承擔本市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工作;

  同一個設計負責人一年內有1個項目評為差或2個項目評為較差,該設計負責人兩年內不得擔任本市公路建設項目設計負責人;同一個設計負責人一年內有1個項目評為較差或2個項目評為一般,該設計負責人一年內不得擔任本市公路建設項目設計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專業設計人,兩年內不得擔任本市公路建設項目設計人和設計負責人。

  第十七條 設計後評價所需費用在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各單位對設計單位的評價應當客觀、公正,路政局將對整個評價過程進行督查。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可對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路政局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價工作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滿1個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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