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發〔2012〕15號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公安分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本市在流動人口租住房屋中陸續發生因使用浴用直排式燃氣熱水器引發中毒,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直排式燃氣熱水器燃燒時所需的氧氣取自於室內,燃燒後的廢氣亦排放在室內,由於其産品結構及使用條件的局限性,使用者如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傷亡事故。1999年,國家已明令禁止生産、銷售浴用直排式燃氣熱水器,按照《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GB17905-2009)規定:燃氣熱水器和灶具判廢年限為8年,住戶室內仍在使用的直排式燃氣熱水器應當予以更換。本市流動人口數量較大,且多為共同居住出租房屋,情況十分複雜,給開展燃氣安全知識宣傳,燃氣供應企業進行入戶巡檢帶來很大困難。因此,加強出租房屋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十分必要。
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從源頭上做好防範和治理,根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2011年,市政府令第23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預防煤氣中毒工作協調小組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加強出租房屋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市政市容、公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高度重視,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為核心,按職責加強對出租房屋燃氣使用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燃氣使用的安全宣傳。
二、市政市容部門要督促各燃氣供應企業加強出租房屋內燃氣設施的巡檢工作,各燃氣供應企業在入戶巡檢時要發放燃氣使用安全宣傳材料,巡檢中發現危害燃氣設施安全、違反規定使用燃氣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勸阻、制止,並記錄用戶檔案。
三、各房地産經紀機構應對房屋租賃當事人進行燃氣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併發放燃氣使用安全宣傳材料,實施情況記入房地産經紀信用檔案。
四、房屋出租人要向承租人提供安全的燃氣設施及用氣環境,承租人要按照相關規範要求在出租房內安全使用燃氣。
(一)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應保證燃氣器具符合要求;對已安裝的直排式燃氣熱水器和達到判廢年限的燃氣器具要予以更換。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要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要記載房屋內燃氣熱水器、燃氣灶具等用氣設備的品牌、型號、使用年限等資訊,依法約定戶內燃氣設施的安全管護責任,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約定整改的責任主體。房屋承租人要遵守國家和本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配合燃氣供應企業進行入戶巡檢作業,及時向出租人和有關機構報告發現的戶內燃氣安全隱患。
(三)房屋出租人要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説明書>示範文本的通知》(京建發〔2011〕268號)規定,將《房屋建築使用説明書》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附件,向承租人提供。
五、當燃氣供應企業無法實施出租房屋入戶巡檢、房屋出租人不配合整改出租房屋燃氣設施、房屋承租人不改正違規違法用氣行為時,由相關執法部門按職能予以配合、督促實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