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宏觀經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6-03
  5. [成文日期] 2011-05-04
  6. [發文字號] 京文演發〔2011〕27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5-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文化局關於《北京市舞臺藝術創作生産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獎勵部分實施説明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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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演發〔2011〕274號

各舞臺藝術生産單位,北京市演出行業協會: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文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舞臺藝術創作生産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文[2009]1037號)規定,為更好地發揮“北京市舞臺藝術創作生産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的獎勵作用,對獎勵部分實施辦法説明如下:

  “扶持資金”獎勵分為:“配套獎勵”、“以獎代補”兩種形式。北京市屬文藝表演團體、市屬改制文藝表演團體、在京依法註冊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創作的劇目,如符合以下規定,可於每年5月份全月向北京市文化局演出藝術發展處提交申請。

  一、配套獎勵

  (一)獎勵方式

  “配套獎勵”是指對2009年1月1日後獲得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中國藝術節“文華大獎”、文化部優秀保留劇目獎和入選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工程的劇目,按照國家級獎勵資金1:1的比例給予地方獎勵。同一作品獲得多個獎項的,按照最高獎勵資金額度給予一次性獎勵;已獲得市財政配套獎勵的劇目不重復獎勵。

  (二)申報材料

  申報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書面申請;

  2.獲獎證明材料及獎勵資金證明。

  二、以獎代補

  (一)獎勵方式

  “以獎代補”是指對2009年1月1日後首演,在首演後一年內營業性演出取得良好業績的劇目(公益性演出、政府補貼的各類演出、旅游駐場演出除外),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每年評選出3部給予不同類別獎勵,其中:A類獎勵2部,每部獎勵金額100萬元;B類獎勵1部,獎勵金額60萬元。

  (二)申報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劇目,由該劇目版權持有單位提出申請(聯合版權需共同申請)。

  1.A類獎勵,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製作成本不少於100萬元;

  (2)在400座以上劇場演出;

  (3)按照藝術門類不同,演出場地、票房收入達到規定標準:

  話劇、音樂劇:演出60場以上且票房收入600萬元以上;

  戲曲、歌劇、舞劇、有整體構思的大型音樂作品、曲藝作品和整臺的雜技作品等:演出30場以上且票房收入100萬元以上;

  木偶劇、兒童劇:演出80場以上且票房收入500萬元以上。

  2.B類獎勵,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製作成本不少於30萬元;

  (2)在400座以下劇場演出;

  (3)報送劇目門類不限,演出100場以上且票房收入200萬元以上。

  (三)申報材料

  申報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書面申請;

  2.文化主管部門演出許可批復;

  3.製作成本、演出場次、票房收入證明材料(如原始賬目,發票,演出合同,電子票務系統售票記錄等);

  4.演出實況光碟。

  三、評審辦法

  北京市文化局通過專家委員會和資金評審委員會,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經社會公示後,給予相應獎勵。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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