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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1-07
  5. [成文日期] 2011-12-08
  6. [發文字號] 海行規發〔201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關村西區市容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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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規發〔2011〕4號

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委、辦、局,區屬各單位:

  經區領導研究同意,現將《中關村西區市容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中關村西區市容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關村西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高端商務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結合中關村西區(簡稱西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西區是指東起中關村大街,西至蘇州街,南起海淀南路,北至北四環輔路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區範圍內的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一切單位和個每人平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中關村西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西區辦)是海淀區人民政府的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西區的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西區的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社會(單位)管理相結合和“誰佔用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區、街、單位共同管理、分級組織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西區辦建立對相關部門日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組織、協調、監督相關部門做好西區的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市貌整潔的義務,對損壞(損害、破壞)西區市容市貌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 西區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單位和個人要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範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原則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下列區域的責任人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施工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相關政府部門確定。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要遵守專業作業規範,達到西區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規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則,不斷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準。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人員,妨礙其正常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西區市容市貌

  第十一條 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要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三)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築物上插挂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四)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要保持整潔和完好,並按照西區有關規定定期粉刷、清洗、修飾;

  (五)建築物頂部、外走廊等要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建築物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曬和擺放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

  (六)新建、改建建築物,要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置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現有建築物設置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沒有達到要求的,要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路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要及時修復;

  (二)保持匝道、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橋樑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和照明等設施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要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四)在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要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等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要立即採取設置警示標誌、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並及時維修、更換;

  (五)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規範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要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十三條 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要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要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産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要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所有的商業、飲食業等單位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第十四條 未經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之間架設管線設施。

  第十五條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經批准挖掘道路的,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後要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西區範圍內各單位的戶外廣告、公益廣告、牌匾、夜景照明的設置,嚴格按照區政府關於西區戶外廣告、牌匾、夜景照明的統一規劃予以實施。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牌匾、標語和宣傳品的管理參照《海淀區關於加強中關村西區牌匾標識管理的規定(試行)》和《關於加強中關村西區戶外廣告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要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並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損壞、斷亮的,要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要按照規定開、閉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

第三章 西區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 西區內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道路保潔作業單位負責道路兩側人行步道路沿石之間的路面和綠化隔離帶的保潔工作,包括清除保潔責任區範圍內張貼、噴塗的小廣告及其他張貼噴塗物,並負責清掏和維護人行步道上設置的垃圾箱。

  西區內的道路路面,必須及時清掃,並實行全天候專人保潔。遇有極端天氣(大風揚沙、浮塵)時,應增加清掃灑水頻次,及時處理道路路面浮土,保持道路乾淨、整潔、衛生、美觀。

  (一)西區內道路清掃保潔應以維護道路清潔容貌和防止道路揚塵污染為目的,應做到衛生、安全、文明和高效,減少環境污染和對公眾生活及交通的影響,並制定作業計劃及道路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道路環境突發事件應立即處置,避免造成道路環境嚴重污染和通行嚴重障礙。

  (二)道路清掃作業和沖洗作業應提高垃圾掃凈率並防止揚塵污染,結冰期不能沖洗時,應採用其他方式進行作業。

  (三)道路清掃保潔收集的垃圾必須按指定場地存放,嚴禁裸露和掃入排水箅。

  (四)雨後應及時進行路面積水清除作業;雪後應及時進行路面除雪作業。

  (五)道路整體清潔,無成片垃圾、污漬、積水和冰雪;道路邊角部位清潔,無積存垃圾;路面呈現本色;路邊垃圾箱清潔,投放口不應堵塞,周圍無垃圾;道路排水箅及周圍無成片垃圾塵土和積水。

  (六)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實行夜間清掃白天保潔。道路沖刷作業期為每年4月10日至10月25日。沖刷後應及時人工轟水,做到路面、路牙、路口、隔離墩(棚)、崗臺和安全島周圍無泥沙和積水。

  (七)降雪後,各單位應立即自帶工具,按照劃分的責任地段及各自的作業區域掃雪鏟冰。

  (八)根據要求合理設置果皮箱、垃圾桶(箱),果皮箱、垃圾桶(箱)應做到周圍整潔,及時清理、洗刷。

  第二十條 責任單位要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範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二十一條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産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要按照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二條 西區的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及標準參照《北京市綠化條例》、《中關村西區園林綠化管理規程(試行)》和《中關村西區園林綠化管理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擅自佔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佔道裝載、廢舊物品收購、攔客拉客、散發廣告、車輛清洗及維修等行為;

  (二)擅自在建築物外側、綠化樹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和市政公用設施等處晾曬衣物、吊挂物品、張貼、刻畫、涂寫;

  (三)隨地吐痰、便溺、遛狗、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膠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四)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

  (五)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六)在街道及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

  (七)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西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五條 責任單位要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並進行垃圾分類。

  單位和個人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需委託清運的單位和個人,要選擇環衛專業單位。

  生活垃圾要做到日産日清、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第二十六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築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産生的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要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自行清運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清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七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要具有市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裝載的貨物要包紮、覆蓋,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第二十八條 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的槽幫要牢固、無破損,擋板嚴密。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實行密閉運輸。運輸流體貨物要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

  對於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西區辦可以代為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九條 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産生的餐廚垃圾(泔水),可採用與市政管理部門許可的單位簽協議的形式委託收集、清運。餐廚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運輸餐廚垃圾要使用密閉的專用車輛,不得沿途泄漏、遺灑。

  鼓勵自建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實現餐廚垃圾的綜合利用。

  第三十條 西區新建、改建的公共廁所要達到一類以上標準。

  第三十一條 建設環境衛生設施要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保證工程品質。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後,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要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在西區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以及其他産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西區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以及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達標排放,防止油煙或惡臭氣體對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西區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下列行為:

  (一)在晚10時至晨6時之間進行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裝修和加工活動;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要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公告附近居民;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噪聲超標準的設備、設施;

  (三)對周圍單位、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經營活動;

  (四)在西區燃放煙花爆竹;

  (五)其他産生噪聲污染的行為。

第四章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西區單位、門店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街道要依據市政府的規定與西區單位或門店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範圍,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五條 西區單位和門店要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十六條 三包責任

  (一)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落實,按照年度與轄區內各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二)街道的行政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對“門前三包”工作要親自抓、負總責,確定分管領導,責成專人承辦。

  第三十七條 三包內容

  (一)包環境衛生

  負責責任區內環境整潔,清掃地面,清除痰跡、污物、殘舊標語、招貼、“小廣告”、散落和懸挂的餐盒、塑膠袋及其他廢棄物和積水,制止隨地吐痰、亂扔亂倒廢棄物和亂貼亂挂。未經批准,不得懸挂、張貼標語、宣傳品或者設置廣告牌匾、招貼及其他任何具有廣告性質的物品。

  (二)包綠化

  在劃定的責任區內,按照園林管理部門的規劃和要求佈置、種植、管護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三)包社會秩序

  在規劃的責任區內,不亂堆亂放雜物、亂設攤點、亂搭亂建、亂停車輛。發現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的,或者發現打架鬥毆等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四)冬季降雪後,各責任單位應自帶工具,按照劃分的責任區掃雪鏟冰。晝間降雪的,應當及時清掃;夜間降雪的,應當在第二天上午10時前清掃乾淨。

  (五)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內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做到地面無痰跡、煙頭、紙屑,無散落或者懸挂的塑膠袋等廢棄物,無污水污物,無亂堆亂放,無亂停車輛,無私搭亂建,無亂貼亂挂,綠地內無廢棄物,樹木花草管護良好,樹木上無拴、釘、刻、劃,綠化設施保持完好。

  (六)“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必須接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城管監察組織等有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西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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