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7-19
  5. [成文日期] 2011-07-19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11〕11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7-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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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2011〕1124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重點用能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0年11月批復本市為能源管理師第二批試點省市,為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將《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有關培訓、考試、聘任等工作另行部署。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能源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能源管理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推動節能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同意將北京市列為全國能源管理師試點城市的復函》(發改辦環資[2010]2795號)和《國家能源管理師擴大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能源管理師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委託相關機構具體實施能源管理師的制度研究、培訓、考試、繼續教育、備案審核等相關工作。

培訓和考試

  第三條 能源管理師培訓和考試實行全市統一組織、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年度培訓和考試計劃,由相關培訓和考試實施機構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委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經所在單位推薦,參加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可獲得能源管理師資格:

  (一)具有高級技工資格或中專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六年;

  (二)具有大專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四年;

  (三)具有本科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三年;

  (四)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一年。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推薦,可參加能源管理師培訓。報名時需提交《北京市能源管理師培訓考試報名錶》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培訓實施機構審核後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六條 培訓實施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考試大綱命制考卷,組織考試。不參加培訓或參加培訓時間達不到百分之八十的學員,不得參加考試。

  第七條 能源管理師考試分熱能、電能兩個類別,連續兩年內通過任一類別的考試均可獲得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證書。熱能考試科目是《節能法制與能源管理基礎》、《熱能工程學基礎與節能技術》,電能考試科目是《節能法制與能源管理基礎》、《電氣工程學基礎與節能技術》。

  第八條 培訓考試機構負責對培訓、考試的組織管理,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考試合格者頒發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證書。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繼續教育

  第十條 獲得能源管理師證書的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應參加一次能源管理繼續教育。能源管理繼續教育及審核由市發展改革委委託相關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能源管理師證書有效期滿要求繼續持有的,持證者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續期。申請續期應提交參加能源管理繼續教育的證明和所在單位確認的本人工作總結,經市發展改革委審定後予以續期。

聘 任

  第十二條 年綜合能耗五千噸(含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應在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師。

  第十三條 工業類重點用能單位,應在能源管理的部門負責人中聘任一名能源管理師,並按照下列要求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師:

  年綜合能耗五千噸(含五千噸)至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聘任一人;

  年綜合能耗一萬噸(含一萬噸)至二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聘任二人;

  年綜合能耗二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單位聘任三人。

  第十四條 非工業類重點用能單位,屬於商業服務業、文化藝術業、住宿業、銀行業、教育、衛生,以及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的,應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員中聘任一名能源管理師;本類別上述行業之外的其他重點用能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能源管理師一經聘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參與制定本單位能源管理制度;

  (三)負責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內部能源審計,編寫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其他能源消耗報告;

  (四)參與編制本單位節能規劃、計劃,提出節能技改方案,參與本單位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審查;

  (五)負責本單位能源計量、能源統計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開展節能宣傳與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自聘任能源管理師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聘任人員名單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積極支援能源管理師履行職責。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充分發揮能源管理師的作用並對持證上崗履職期間有突出節能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依照本辦法聘任能源管理師,或者無法保障能源管理師履行職責的,市發展改革委將給予通報批評,對於情節嚴重的,將在年度GDP能耗考核時予以扣分。

  第十九條 能源管理師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用能單位能源浪費,或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市發展改革委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直至取消能源管理師資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國家出臺相關管理辦法之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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