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發〔2011〕226號
各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各公路分局、路網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工作,加強國省幹線公路網運作監測與管理,提高公路交通應急保障和公共服務能力,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制度》的通知》(交公路發〔2011〕183號),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我局對北京市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認真貫徹落實。原《北京市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制度(試行)》(京路公養發〔2006〕93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制度》(交公路發[2011]183號),為規範我市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工作,加強國省幹線公路網運作監測與管理,提高公路交通應急保障和公共服務能力,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市省道(含)以上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工作。
第三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以下簡稱路政局)負責本市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的管理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中心承擔具體工作);各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各公路分局具體負責所管轄路段的阻斷資訊填報工作。
第四條 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專人負責、統一審核、準確及時、網路報送”的原則。
第二章 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定義和分類
第五條 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包括公路交通中斷資訊和阻塞資訊。
交通中斷指因某種原因導致公路無法通行或被迫封閉(包括對公路採取全部封閉、部分車道封閉、限時封閉、封閉收費站、主線分流等措施)的狀態。
交通阻塞指公路上行駛中的車輛因某種原因(包括對車輛採取巡邏管控、間斷放行、限車型放行、限流和限速放行等管制措施)在道路的某一區段異常地密集或集中,導致後續的車輛低速駕駛、停駛甚至滯留的狀態。
第六條 本制度所指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分為以下三類:
(一)計劃類:由於公路養護施工(指公路、橋梁、隧道大修及中修工程)、改擴建施工、重大社會活動等計劃性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含收費站)需要進行超過2小時的交通管制或封閉,以及國道、省道等幹線公路需要進行超過5小時的交通管制或封閉的阻斷資訊。
(二)一般突發類:由於自然災害(包括地質災害、惡劣天氣等)、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引發的突發性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含收費站)局部路段預計出現超過2小時的交通中斷或阻塞,以及國道、省道等幹線公路局部路段預計出現超過5小時的交通中斷或阻塞的阻斷資訊。
(三)重大突發類:雖未引起長時間交通中斷或阻塞,但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影響社會公共安全以及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局部重大突發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以及影響範圍廣、持續時間長,並造成本市區域內或跨本市區域公路網內多條國省幹線公路交通中斷或阻塞的區域性重大阻斷事件。
(四)其他類:上述三類資訊為報送的基本內容,報送路況資訊的範圍包含但不限於上述三類資訊,因車輛自然流量大造成行駛緩慢、擁堵(即車輛排隊超過3公里,並且高速公路車輛時速低於20公里、普通公路車輛時速低於15公里)或其他對公路通行有較大影響事件資訊,也應報送。
第三章 報送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 計劃類與一般突發類的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阻斷原因、處置措施等。
(一)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路線名稱、路線編號、阻斷位置、路況類型、發生(發現)時間、預計(實際)恢復時間、管養單位、現場情況、行政區劃及影響鄰省情況等。其中,阻斷位置應是文字描述的具體路段;發生(發現)時間,突發類的阻斷資訊應填寫發現時間,計劃類的阻斷資訊應填寫計劃開工時間;現場情況描述應盡可能詳實,涉及橋梁、隧道的事件應提供橋梁、隧道基本資訊。在報送基本情況的同時,應盡可能附帶能夠反映現場情況的圖片。
(二)阻斷原因主要包括:計劃性的公路以及橋隧養護施工、改擴建施工、重大社會活動或突發性的地質災害、惡劣天氣、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突發性事件等。
(三)處置措施主要包括:交通管制措施、搶通方案、疏導方案、繞行方案以及搶通投入情況等。處置措施應盡可能詳實,並可附帶附件同時上報。
第八條 填報計劃類與一般突發類的阻斷資訊時,資訊報送格式應符合《公路交通阻斷(事件)資訊表》(見附件)的要求。
第九條 填報重大突發類阻斷資訊時,涉及的路段填報單位應每日報送《公路交通阻斷(事件)資訊表》,並匯總區域阻斷公路的總體情況、擁堵情況、災損情況及搶通保通投入情況的累計與即時統計資訊,通過網路、傳真等方式上報。
第十條 公路交通阻斷資訊主要採取網路方式報送與審核。填報人員通過登陸“中國公路資訊服務網”的“路況資訊管理系統”(www.chinahighway.gov.cn)填報,並通過電話63176255申請審核。突發類阻斷資訊因網路通信出現故障不能填報時,應在第一時間通過電話63176255,傳真63011903將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概況等主要資訊及時向路政局報送,並按照時限要求上網補報。
第四章 報送時限和要求
第十一條 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時限如下:
(一)計劃類公路交通阻斷資訊應在路段封閉或部分封閉前3日內上網填報。
(二)一般突發類公路交通阻斷資訊,發生在高速公路的,應在發現後1小時內完成上網填報;發生在國道、省道的,應在發現後2小時內完成上網填報。
(三)重大突發類阻斷事件,應在事件發現後1小時內上報,並執行日報告制度,直到事件結束。涉及的相關路段填報單位應在每日9時前向路政局填報相關路段擁堵、災損及搶通保通投入等總體情況,由路政局每日11時前向交通運輸部報送。
第十二條 計劃類、一般突發類阻斷資訊,分兩次填報:
第一次應按照時限要求填報基本情況、阻斷原因、處置措施三項內容。
第二次填報須在交通恢復正常運作1小時內填報實際恢復時間,並註明具體恢復情況,如搶通便道、部分恢復通行、全部恢復通行等。
公路阻斷事件在某路段內間斷式發生或恢復,應按照事件發生次序,逐段逐次填報。
第十三條 因突發事件造成交通中斷公路無法通行或嚴重擁堵的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審核人員完成向交通運輸部審核報送後,應立即向路政局領導和處室負責人報告,同時上報市交通安全應急辦;交通恢復正常後應立即續報。
第五章 基礎數據資訊管理與變更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路況資訊管理系統中各單位公路基礎數據資訊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的,應向路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由路政局報交通運輸部路網中心備案、變更。
北京市公路基礎數據以路政局數據為準。
第十五條 各單位填報公路交通阻斷資訊的負責人如有調整的,應在變動後2日內書面報路政局,由路政局報交通運輸部變更。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實行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責任制度,確保公路交通阻斷資訊高品質、高時效地上報與審核,杜絕少報、漏報、不報的現象。對因報送虛假資訊或延誤報送時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單位進行通報,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工作納入路政局對各單位年度考核範圍。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