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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1-01
  5. [成文日期] 2011-11-29
  6. [發文字號] 京民社救發〔2011〕5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1-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特困人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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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發〔2011〕513號

各區縣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救助體系,減輕城鄉特困群眾罹患重大疾病的醫療負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本市居民收入增長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41號)和北京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現就進一步加強城鄉特困人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救助範圍

  罹患重大疾病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重大疾病救助:

  (一)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人員;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難補助人員;

  (三)享受城鄉低收入救助人員。

  二、救助病種

  (一)惡性腫瘤;

  (二)終末期腎病;

  (三)重性精神疾病;

  (四)I型糖尿病;

  (五)先天性心臟病;

  (六)白血病;

  (七)血友病;

  (八)再生障礙性貧血;

  (九)器官移植(心臟、肺臟、肝臟、腎臟)。

  三、救助標準

  (一)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人員在扣除現行醫療保障制度報銷後的個人負擔部分,所需費用由民政部門實報實銷。民政部門管理的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的重大疾病救助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生活困難補助人員,以及享受城鄉低收入救助人員,因患上述重大疾病産生的門診或住院費用,在扣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補充醫療保險等現行醫療保障制度報銷後,對於醫保或新農合報銷目錄範圍內的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按70%的比例給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超過8萬元。

  四、救助程式

  (一)申請。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請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2.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證複印件;

  3.北京市二級及以上醫保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北京市門診收費專用收據或出院(診斷)證明、北京市住院收費專用收據、住院結算單原件和複印件;

  4.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費用結算單原件和複印件;

  5.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理及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承擔重大疾病救助的受理及審核工作。

  1.受理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請,驗收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指導申請人填寫《北京市城鄉特困人員重大疾病救助申請表》(下稱《申請表》,見附件1);填寫《北京市城鄉特困人員重大疾病救助審批表》(下稱《審批表》,見附件2)。

  2.對審核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填寫救助意見,與其他材料於10個工作日內上報區縣民政部門。

  (三)審批。區縣民政部門負責重大疾病救助的審批工作。

  1.區縣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審批表》上註明理由,與其他材料一併退回原報送機關。

  2.對於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式,並及時將審批結果通過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告知申請人。對於未被批准享受救助的,其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原件由戶籍所在街道(鄉鎮)退還本人,其他材料由受理機關存檔;同時將《不予救助決定書》(見附件3)於10個工作日內通過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在《送達回證》(見附件4)上簽字。

  3.對於同時申請享受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的申請人,區縣民政部門應當按照《關於建立城鄉特困人員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0〕501號)規定及時做好審核及出證工作。

  (四)救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負責重大疾病救助資金的申請、發放和數據統計工作。

  1.根據區縣民政部門的審批意見,按月編制《北京市城鄉特困人員重大疾病救助花名冊》(見附件5)和《關於申請城鄉特困人員重大疾病救助資金的請示》(見附件6)上報區縣民政部門。

  2.根據區縣民政部門下發的《關於城鄉特困人員重大疾病救助資金的批復》(見附件7),為申請人發放重大疾病救助金。

  五、與相關政策的銜接

(一)與現行醫療救助政策的銜接

  1.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條件的城鄉低收入(含低保)人員,在經醫保或新農合報銷後,其門診和住院救助標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不再按《關於規範和統籌本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發〔2008〕545號)規定的標準享受醫療救助。

  2.承擔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救助比例及金額,及時為重大疾病救助對象辦理治療費用結算手續。

  3.城鄉低收入(含低保)人員經過重大疾病救助後,個人負擔部分仍然過高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或慈善醫療救助。

  (二)與按病種付費及醫療保險政策的銜接

  1.凡申請人所患疾病符合《關於對學生兒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試點病種實行按病種付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衛基層字〔2011〕12號)要求的,按規定享受醫保或新農合限定費用70%的補償後,對於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條件的,再由民政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給予救助。

  2.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收入(含低保)人員,按政策享受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應負擔部分再由民政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給予重大疾病救助。

  六、資金保障

  實施重大疾病救助所需資金從區縣城鄉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資金對區縣給予一定支援。鼓勵慈善組織和個人向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救助,倡導多渠道籌集醫療救助資金。

  七、部門職責及工作要求

  實施城鄉特困人員重大疾病救助,是市委、市政府切實緩解城鄉特困群眾罹患重大疾病醫療負擔的重要舉措,是努力解決特困家庭大病致貧、大病返貧的有效方法,對於保障特困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維護首都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確保重大疾病救助工作落到實處。

  (一)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共同推進重大疾病救助工作的順利實施。民政部門要切實做好重大疾病救助的實施和管理工作;衛生部門要結合本市重點醫改任務,組織各學科專家開展重大疾病類型及救治範圍的研究工作,同時指導醫療服務機構做好特困人員重大疾病的救治服務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重大疾病救助與醫療保險政策的銜接工作;財政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城鄉醫療救助有關規定,做好醫療救助資金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各區縣相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採取行之有效的宣傳方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高重大疾病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曉度,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為切實做好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奠定基礎。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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