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10-31
  5. [成文日期] 2011-10-14
  6. [發文字號] 京衛醫字〔2011〕54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0-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衛生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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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醫字〔2011〕242號

各區縣衛生局、各區縣人民武裝部:

  現將《北京市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北京市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確保兵員體檢品質,依據《徵兵工作條例》、《北京市徵兵工作條例》、《應徵公民體格檢查辦法》、《北京軍區徵兵工作規範》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是指應徵公民按照徵兵辦公室的安排,由承擔應徵公民體格檢查的醫療機構進行的體格檢查(以下簡稱徵兵體檢)。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兵體檢工作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領導本市徵兵體檢工作,負責制定年度徵兵體檢計劃和實施方案。

  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轄區徵兵體檢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設立體檢指導小組(以下簡稱體檢組)。

  第五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行政區域內徵兵體檢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武裝部負責組織轄區應徵青年病史調查工作,填寫並妥善保管《應徵公民走訪調查表》。《應徵公民走訪調查表》應作為區縣體檢定兵時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北京市衛生局、北京衛戍區後勤部組成市體檢組。市體檢組辦公室設在北京市體檢中心,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指導並監督檢查本市徵兵體檢工作開展情況;

  (二)組織開展本市徵兵體檢技術骨幹培訓;

  (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徵兵體檢復查和抽查工作;

  (四)收集、統計、管理徵兵體檢資訊和數據;

  (五)協調處理本市身體原因退兵的有關工作;

  (六)其他有關徵兵體檢工作事宜。

  第八條 區縣體檢組由區縣人民武裝部、區縣衛生局組成,負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定並組織醫療機構承擔轄區徵兵體檢工作;

  (二)按照市徵兵體檢工作計劃制定轄區徵兵體檢年度工作計劃;

  (三)開展徵兵體檢醫務人員培訓;

  (四)開展徵兵體檢宣傳工作;

  (五)配合市體檢組做好徵兵體檢抽查、復查工作;

  (六)做好轄區徵兵體檢工作的統計上報、體檢檔案管理及體檢總結工作;

  (七)做好因身體原因退兵的相關工作;

  (八)完成市體檢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機構可以被指定為承擔徵兵體檢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徵兵體檢機構):

  (一)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二)具有相對獨立、條件良好、設施完善的適合設置徵兵體檢站的場所;

  (三)擁有符合《應徵公民體格檢查辦法》和《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要求、適合開展徵兵體檢工作的儀器設備。

  第十條 徵兵體檢機構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由主管院長擔任組長的徵兵體檢領導小組,建立並落實崗位責任制;

  (二)選拔政治素養良好、業務水準較高的醫務人員承擔徵兵體檢工作,其中有徵兵體檢經驗的技術骨幹不少於三分之一;

  (三)組織醫務人員參加全市徵兵體檢技術骨幹的培訓,開展單位內部徵兵體檢培訓;

  (四)對體檢站點實行封閉管理,確保體檢站內移動通訊信號能被遮罩;

  (五)確保徵兵體檢所用儀器設備按時年檢並能夠正常使用;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推進徵兵體檢信息化工作,指定專人負責資訊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向市體檢組和轄區徵兵辦公室報告當日體檢數據;

  (七)在體檢站點內,採取多種方式宣傳愛國主義,鼓勵適齡公民投身軍營報效祖國。

  第十一條 徵兵體檢機構應當按照《應徵公民體格檢查辦法》的規定安排徵兵日體檢量。

  未參加本單位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醫務人員,不得參加徵兵體檢工作。

  第十二條 徵兵體檢醫務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徵兵體檢標準和方法,確保徵兵體檢工作做到“方法統一,標準統一,記錄統一,結論準確”。

  徵兵體檢醫務人員應當在體檢前認真核對照片,逐項逐部位進行檢查。單科體檢醫師當場填寫體檢結論,遇到疑難問題應交由主檢醫師會同有關科室專家處理。

  徵兵體檢醫務人員應當衣着整齊、掛牌上崗。

  第十三條 徵兵體檢的主檢醫師應當由經驗豐富的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徵兵體檢表應當編號並且附有應徵公民照片。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並完善徵兵體檢管理責任制度。

  對因身體原因發生責任退兵的區縣,取消該區縣當年參加評選徵兵工作先進的資格。徵兵體檢機構在徵兵體檢工作中管理不力,經整改仍存在影響徵兵工作的嚴重問題的,市徵兵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直至撤銷其承擔徵兵體檢工作的資格。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1年10月31日起執行,《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徵集新兵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衛醫字〔1998〕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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