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9-01
  5. [成文日期] 2011-07-29
  6. [發文字號] 京教體美〔2011〕14號
  7. [廢止日期] 2020-03-10
  8. [發佈日期] 2011-07-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修訂北京市中小學生金帆獎、銀帆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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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體美〔2011〕14號

各區縣教委,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為推進素質教育,樹立學生榜樣,鼓勵廣大中小學生不斷進取、奮發向上,本市設立了中小學生“金帆獎”、“銀帆獎”並取得了良好效果。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提高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我委組織專家對《北京市中小學生金帆獎、銀帆獎評選辦法》(京教體美〔2007〕14號,以下簡稱《評選辦法》)進行了修訂,已經市教委2011年第12次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將修訂後的《評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中小學生金帆獎、銀帆獎評選辦法

  北京市中小學生“金帆獎”、“銀帆獎”,是市教委為了表彰在思想品德方面表現突出,以及在國際、國內學科、體育、藝術、科技活動中獲獎學生而設立的榮譽獎。

  一、評選條件

  (一)北京市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在籍學生。

  (二)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並在國際、國內的學科、體育、藝術、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

  二、評選項目

  (一)思想品德類

  思想品德行為表現突出,被教育部、團中央授予“全國十佳少先隊員”、“全國十佳中學生”,受到教育部、市委市政府及區縣委、政府見義勇為表彰。

  (二)學科類

  1.由中國科協、教育部舉辦的全國中學生五項學科競賽(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全國青少年資訊學奧林匹克競賽);

  2.由中國科協、教育部組隊派遣參加的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學競賽。

  (三)體育類

  1.由教育部(中國中學生體協)舉辦或與國家體育總局聯合舉辦的各類體育項目比賽(如:足球、籃球、排球、田徑、游泳、乒乓球、武術、健美操、藝術體操、體操、羽毛球、網球、棒球、壘球、跆拳道、射擊、定向越野等項目);

  2.由教育部、中國中學生體協、市教委批准派遣參加的相關國際體育比賽。

  (四)科技類

  1.由中國科協和教育部聯合舉辦的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優秀項目成果競賽)、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

  2.全國青少年航空、航太、航海模型錦標賽(傳統項目);

  3.全國青少年無線電測向錦標賽;

  4.全國青少年業餘電台錦標賽(不含知識競賽);

  5.全國天文奧林匹克競賽;

  6.由教育部、中國科協及市教委派遣參加的相關國際比賽。

  (五)藝術類

  1.由教育部舉辦的全國中小學生藝術展演;

  2.由教育部、文化部舉辦的全國中小學生藝術競賽活動;

  3.由教育部、文化部、市教委批准派遣參加的國際藝術類競賽活動。

  (六)技能類

  1.由教育部、人力社保部聯合舉辦的全國職業技能大賽;

  2.由教育部、市教委組隊派遣參加的國際職業技能大賽。

  三、評選標準

  (一)在評選項目(一)中,上年9月至本年8月“全國十佳少先隊員”、“全國十佳中學生”、受到教育部、市委市政府見義勇為表彰者可申報金帆獎。受到區縣委、政府見義勇為表彰的學生可申報銀帆獎。

  (二)在評選項目(二)至(六)中,上年9月至本年8月期間,獲得國際競賽第一名、一等獎的可申報金帆獎;獲得國內競賽中金牌、第一名,國際競賽銀牌、第二名的可申報銀帆獎。

  (三)體育比賽中足、籃、排等集體項目限報主力隊員(足球3人,籃、排球2人,乒乓球、羽毛球、射擊等團體項目、田徑、游泳接力不參加申報),藝術比賽集體項目中合唱項目申報主要演員3人,器樂項目申報主要演員4人,舞蹈和戲劇申報主要演員2人。個人項目按實際獲獎情況申報。

  (四)同一項目曾被評為金、銀帆獎,三年內如獲得更高獎項可繼續申報,如獲同等獎項則不再申報。

  四、注意事項

  由教育部、文化部、中國科協、中國中學生體協和市教委組隊或批准派遣參加的相關國際比賽的學生,在申報金銀帆獎時必須提供組隊通知或派出證明。

  五、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六、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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