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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1-09-14
  6. [發文字號] 京興政發〔2011〕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9-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大興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北京市大興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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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興政發〔2011〕27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中心,各街道辦事處:

  為提升新區整體科技創新力,區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大興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簡稱《獎勵辦法》)及《北京市大興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進行如下修訂:

  一、《獎勵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第(四)款“已申報其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科技獎勵的項目。”修改為“已申報其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科技獎勵的項目;已獲市級以上科技獎勵的項目”。

  二、《獎勵辦法》第二章第九條“區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獎金3萬元,二等獎獎金2萬元,三等獎獎金1萬元,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5項;軟科學獎一等獎獎金5000元,二等獎獎金3000元,三等獎獎金1000元,每屆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修改為“區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屆獎勵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總數為60項左右。其中,一等獎不超過4項,二等獎不超過6項,其餘為三等獎。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獎金6萬元,二等獎獎金4萬元,三等獎獎金2萬元,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項;軟科學獎一等獎獎金10000元,二等獎獎金5000元,三等獎獎金2000元,每屆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項”。

  三、《獎勵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原款“區科學技術獎原則上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進行申報,由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中心、各街道辦事處組織推薦。”修改為“區科學技術獎原則上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進行申報,由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中心、各街道辦事處組織推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單位由開發區科技局統一組織申報”。

  四、《獎勵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區人事、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監督工作。”修改為“兩區人事、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監督工作”。

  五、《獎勵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條“區科學技術獎獲獎情況,由區人事部門記入獲得者個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陞、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修改“區科學技術獎獲獎情況,由兩區人事部門記入獲得者個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陞、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

  六、《實施細則》第七章第四十條“區科學技術獎由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區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的獎金金額分別為3萬元、2萬元、1萬元。軟科學獎一、二、三等獎的獎金金額分別為5000元、3000元、1000元。”修改為“區科學技術獎由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區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的獎金金額分別為6萬元、4萬元、2萬元。軟科學獎一、二、三等獎的獎金金額分別為10000元、5000元、2000元”。

  七、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北京市大興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北京市大興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隨之生效。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北京市大興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大興區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本區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區域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北京市大興區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區科學技術獎”),包括技術進步獎和軟科學獎,用於獎勵本區行政區域內對科學技術創新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第三條 區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政府設立大興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評審委員會下設大興區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獎勵辦公室設在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二章 獎勵設置

  第六條 區科學技術獎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個人和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産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或者發明,實施後取得較大社會、經濟效益的;

  (二)研製、開發或者系統整合高新技術應用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並取得較大社會、經濟效益的技術成果;

  (三)在轉化、推廣科技成果並使之産業化過程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採用先進技術,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水準的;

  (五)在社會公益性領域研究、開發出具有北京市領先水準的計量、標準、檔案等公共技術成果,並取得較大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 區科學技術獎軟科學獎授予下列個人和組織:

  (一) 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調研、規劃、管理辦法等研究成果,並取得較大社會效益的;

  (二) 對加速科技傳播,培養科學技術人才,提高科學技術水準和全民科學文化素養有較大貢獻的科學論文、科技專著、科普圖書等。

  第八條 下列項目不屬於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範圍:

  (一)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並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項目;

  (二) 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領域應用的項目;

  (三) 存在知識産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項目;

  (四) 已申報其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科技獎勵的項目;已獲市級以上科技獎勵的項目。

  第九條 區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獎勵一次,由區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勵經費由區財政局列支。

  區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屆獎勵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總數為60項左右。其中,一等獎不超過4項,二等獎不超過6項,其餘為三等獎。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獎金6萬元,二等獎獎金4萬元,三等獎獎金2萬元,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項;軟科學獎一等獎獎金10000元,二等獎獎金5000元,三等獎獎金2000元,每屆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項。

  第十條 區科學技術獎單項授獎單位數和授獎人數實行限額。一等獎單位不超過7個,人數不超過9人;二等獎單位不超過5個,人數不超過7人;三等獎單位不超過4個,人數不超過5人。獲獎人員按貢獻大小排列順序。

  重大工程類和重大推廣類項目,依據單位申報,獎項可以僅授予組織。

第三章 申報和推薦

  第十一條 區科學技術獎原則上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進行申報,由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中心、各街道辦事處組織推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單位由開發區科技局統一組織申報。

  第十二條 駐區中央及市屬各單位和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組織,可直接向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

第四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三條 區科學技術獎由專業評審組按照行業劃分進行初審,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初審結果,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及獎勵等級的建議,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組的初審結果及建議,做出項目獲獎人選及獎勵等級的評審結果。

  第十四條 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結果實行公告異議制度。評審結果由區獎勵辦公室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公告期30日內,任何組織和個每人平均可依據事實對評審結果向獎勵辦公室提出異議;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區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對異議理由及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協調,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異議應在評審結果公佈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如到期處理結果仍有異議,暫時取消評審資格,可根據情況參加下次評審。

  第十六條 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議進行審核,並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兩區人事、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獲得區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應當從實施獲獎項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

  第十九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獲獎項目,符合國家和市級科學技術獎申報條件的,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推薦。

  第二十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申請區科技計劃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立項。對於符合條件的區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申請國家、市級項目應給予優先推薦。

  第二十一條 區科學技術獎獲獎情況,由兩區人事部門記入獲得者個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陞、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申報個人和組織以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騙取獎勵的,由評審委員會提出,並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區科學技術獎,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對本人是獲獎候選人或者獲獎組織成員,以及其他與獲獎候選人或者獲獎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有協助他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反評審紀律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對因其行為騙取獎勵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機構不設立面向全區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六條 獲市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大興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大興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大興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高大興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品質,保證科學技術獎勵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根據《大興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區科學技術獎所包含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和軟科學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工作。

  第三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研究開發、技術發明、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軟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組織。

  第五條 區科學技術獎是本區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六條 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區科學技術獎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工作。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七條 獎勵辦法第六條(一)所稱的産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産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八條 獎勵辦法第六條(二)條所稱“經實施取得較大社會、經濟效益的”是指該項技術成熟,並實施應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六條(四)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市級以上(含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等。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六條(五)所稱“社會公益性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經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正式批准和採用,實行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社會、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一)是指發展戰略、政策、規劃和管理辦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創造性、實用性,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産生重大作用。

  第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二)是指在市級以上核心期刊上發表對本區社會經濟發展有一定指導意義和推動作用的科學論文、科技專著、科普圖書等。

  第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中的“依據單位申報,獎項可以僅授予組織”,是指在項目申報中,當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難以確定時,經各完成單位協商同意,可以不填具體完成人。

  第十四條 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是該研究成果的部分或者全部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第十五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産、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六條 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産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産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産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産業,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項目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産生了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為經濟建設或者社會發展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發揮了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促進了産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産品、品種的更新換代,提高了行業技術水準和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制定。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由9--13名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相關領導擔任,委員由科技、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專家及行政領導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2年。其人選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工作;

  (二)提出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及專業評審組的組成人選;

  (三)審核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決議,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四)處理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條 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標準;

  (二)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區科技獎專業評審組,並指導其工作;

  (三)審議和聽取專業評審組推薦的一、二等獎候選項目;

  (四)審定專業評審組評審的三等獎項目;

  (五)對完善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專業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一、二等獎項目的初審並向評審委員會推薦;

  (二)負責三等獎項目的評審並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三)協助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其各專業評審組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報和推薦

  第二十三條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單位組織申報,其他相關單位不得同時重復申報;與區外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本區主管單位申報。本區有關單位或個人與國外學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項目,其主要學術思想由本單位或個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國內完成為主,經合作方同意並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後,可按《辦法》第三章的規定申報。

  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項目,每屆最多申報兩項。

  第二十四條 申報項目含多個子項目,且子項目已單獨申報獲獎的,在總項目申報時,應剔除已獲獎的子項目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凡存在知識産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區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産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推薦參加區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二十七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工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

  第二十八條 申報區科學技術獎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區科學技術獎申報書;

  (二)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科技成果評估報告或發明專利證書或行業組織的驗收報告或著作權、版權證;

  (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試驗總結報告;

  (四)産品的技術標準;

  (五)特種行業的行業許可證、産品登記證或註冊證書;

  (六)科研成果查新報告書;

  (七)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環境生態效益證明;

  (八)要求出具的其他證明。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三份,並附數據軟碟。

  第二十九條 推薦單位的職責:

  (一)審查申報的材料是否符合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範圍和條件;

  (二)審查提供的資料及其附件是否齊全、合格;

  (三)審查技術內容是否真實;

  (四)審查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資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提出推薦意見和推薦等級。

第五章 評 審

  第三十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式如下:

  (一)獎勵辦公室對推薦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後,提交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組初審。

  (二)專業評審組推薦確定每個項目評審員,評審員應在評審會前認真審閱有關申報材料,並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三)召開專業評審會,確定初審結果,提出獲獎人選及獎勵等級的建議,上報區評審委員會。

  (四)區獎勵辦公室負責對候選項目進行實地考察或其他形式的審核,審核意見上報區評審委員會。

  (五)召開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和獎勵辦公室的上報意見進行評審,確定擬獲獎人選、項目、獎勵等級的評審結果。

  (六)區獎勵辦公室將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的,提交評審委員會審定後,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區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如下:

  (一)初審由專業評審組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形式産生初審結果;

  (二)評審委員會的評審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採取記名投票方式産生評審結果;

  (三)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有效。

  第三十二條 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的完成人,不得以評審委員會委員、專業評審組成員及工作人員的身份參加被推薦項目的評審。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三十三條 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關鍵技術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推薦書填寫的真實性有不同意見;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推薦單位、推薦人和項目的完成單位、完成人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科學技術獎擬獎公告持有異議的,應當在擬獎公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寫明通訊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三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及證明材料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予受理。

  第三十六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專業評審組及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區評審委員會裁決。並將裁決結果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

  第三十八條 異議自區科學技術獎擬獎公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納入當年度授獎範圍。

  第三十九條 經核實,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是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科學技術獎的,撤銷該項獎勵,並追究推薦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授 獎

  第四十條 區科學技術獎由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區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的獎金金額分別為6萬元、4萬元、2萬元。軟科學獎一、二、三等獎的獎金金額分別為10000元、5000元、2000元。

  區技術進步獎和軟科學獎的獎金和評獎費用由區財政局列支。

  獲市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獎勵。

  第四十一條 獲得區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可向區獎勵辦申報下年度國家或市級科學技術獎。區獎勵辦應根據科學技術獎申報條件,對要求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擇優推薦。

  第四十二條 獲獎單位應當從獲獎項目的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獎金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原則上不少於獎金總額的70%。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大興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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