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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1-04-25
  6. [發文字號] 京民福發〔2011〕17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4-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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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發〔2011〕173號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孤兒的關愛,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京政辦發〔2011〕13號),我市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現就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費發放範圍

  (一)具有北京市戶籍,未滿18周歲,失去父母、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具有北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父母雙方同時出現死亡、失蹤、服刑、重度殘疾等任意一種情況的未成年人,視同孤兒。

  上述對象滿18周歲後,仍在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至畢業。

  二、基本生活費標準

  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按照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不低於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準的原則確定,並建立自然增長機制。

  (一)社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600元。內容包括兒童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日常生活所需的水電氣暖費用、基本醫療費及康復費,不包含大病醫療費用、寄養家庭勞務費、福利機構行政事業經費等。

  各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基本生活費資金,可通過多種渠道撥付資金,保障基本生活費達到統一標準。

  (二)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400元。孤兒領取基本生活費後,不再享受原城鄉低保救助待遇,基本生活費不計入其監護人家庭收入。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散居孤兒,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標準,在五保供養標準基礎上補齊,其他供養內容不變。

  三、基本生活費申請程式

  (一)集中養育孤兒申請程式

  社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由養育機構匯總孤兒資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統一為孤兒辦理《兒童福利證》,並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確定發放基本生活費的孤兒資訊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及民政部門備案。

  (二)散居孤兒申請程式

  1.領取兒童福利證

  (1)孤兒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①孤兒或者其監護人填寫的《北京市兒童福利證申請表》(附件1)。

  ②孤兒及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的原件及複印件。

  ③父母雙方情況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證明;

  搜尋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證明;

  父母服刑的,提交監獄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刑證明;

  父母重度殘疾的,提交殘疾人證。

  ④監護人資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相關判決書、調解書、協議、公證文書、居(村)委會證明材料等)。

  ⑤已滿18周歲在讀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需提交就讀學校出具的在讀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⑥孤兒本人銀行賬戶。

  ⑦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張。

  (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後,應當對孤兒或者其監護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填寫《北京市兒童福利證審批表》(附件2),並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3)區縣民政部門核實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區縣民政部門統一發給《兒童福利證》並進行登記。

  (4)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辦理《兒童福利證》的散居孤兒應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遞交相關材料,重新審核申領資格,原證收回作廢。孤兒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2.區縣民政局根據《兒童福利證》發放情況,確定發放基本生活費的孤兒,填寫《北京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花名冊》(附件3)、《北京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匯總表》(附件4),報區縣財政局及市民政局備案。

  3.新産生孤兒可隨時申報審批,符合條件的孤兒,從區縣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四、資金來源及發放

  (一)資金來源

  孤兒基本生活費納入市和區縣部門預算管理,年底根據實際發放情況追加經費或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市級財政部門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市屬社會福利機構應按照在院集中養育孤兒數,通過北京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預算申請,由市級財政予以經費保障。區縣屬社會福利機構及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區縣民政局審批並報同級財政部門,由區縣財政予以經費保障。

  (二)發放時間

  各級社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從2011年1月1日起發放基本生活費;

  失去父母的社會散居孤兒,2010年1月1日前出生的,從2010年1月1日起補發基本生活費,2010年1月1日之後出生的,從生日次月發放基本生活費;

  其他因父母無撫養能力視同孤兒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費從通過審批之日次月起發放基本生活費。

  (三)發放渠道

  對社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申請,將孤兒基本生活費撥付到養育機構。對散居孤兒,區縣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民政部門提出的申請,及時足額將孤兒基本生活費撥付到區縣民政局,由區縣民政局將孤兒基本生活費撥付到孤兒個人銀行賬戶。

  (四)停止發放

  孤兒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收回並登出《兒童福利證》,從情況發生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

  1.死亡的;

  2.年滿18周歲,且未在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

  3.被依法收養的;

  4.原被認定為孤兒,現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夠履行撫養義務的。

  五、工作要求

  (一)規範《兒童福利證》管理

  《兒童福利證》是孤兒獲得保障待遇的憑證,用來記錄持證人享受各類保障及優惠扶持政策的情況,應嚴格管理。區(縣)民政部門及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負責為其管理範圍內孤兒發證,並加蓋公章。《兒童福利證》編號由發證機關編寫,按我市簡稱加區縣或單位簡稱後附4位數字的格式編寫,如東城區按(京)東0001,市屬兒童福利機構按(京)兒福或京二兒福0001格式填寫。《兒童福利證》使用記錄由發證機關經辦人填寫。

  社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的《兒童福利證》由所屬機構統一保管;散居孤兒的《兒童福利證》由孤兒本人或監護人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辦理補發手續。

  每年12月份,區(縣)民政部門及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應對《兒童福利證》進行年審。對新增孤兒要及時完成申報審批工作,納入發放範圍,對不再符合發放情況的及時調整,並作出説明,錄入檔案。

  (二)實行動態管理,完善孤兒檔案

  區縣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要建立孤兒名冊、兒童福利證發放登記表、基本生活費發放登記表和孤兒檔案(檔案應包括:《北京市兒童福利證申請審批表》,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父母死亡、失蹤、服刑、無力撫養等證明材料複印件)等。每年3月1日前,市屬社會福利機構將上一年集中養育孤兒人數和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等資訊匯總後通過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報送市民政局。各區縣民政局分別將上一年度集中養育孤兒和社會散居孤兒人數、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等資訊匯總後,報送市民政局。

  要將基本生活費發放工作與“全國兒童福利資訊管理系統”應用結合起來,區縣民政部門和各級兒童福利機構應在每月10號前更新兒童福利資訊管理系統數據,逐步實現孤兒基本資訊管理動態化和電子化,健全孤兒基本資訊檔案管理。

  (三)加強監管,履行部門職責

  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開展本地區孤兒養育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福利機構的指導和支援,為集中養育孤兒創造健康成長的條件;督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委會定期對散居孤兒的養育品質、身心發展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對其監護家庭提供各方面的指導、服務和支援,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保障孤兒健康成長。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孤兒基本生活費所需資金,並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孤兒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將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全市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申請審批和撥付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孤兒基本生活費的,應追回虛報冒領的資金,並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處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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