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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3-08-01
  5. [成文日期] 2003-06-10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3〕1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3-06-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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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號

  《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已經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的安全監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區、縣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第四條  設計、製造電梯及其部件的,應當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範。

  製造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製造許可。

  第五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産品配件的供應。

  第六條  銷售電梯及其部件的,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相關製造許可證明、産品合格證明和産品標識。

  銷售境外製造的電梯及其部件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未取得國家製造許可、未按國家規定予以標識或者未作出標識的電梯及其部件,不得銷售和投入使用。

  第七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活動;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取得許可的電梯維修單位承擔。

  電梯製造單位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委託、同意其他取得電梯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單位對自己製造的電梯進行安裝、改造、維修的,應當與施工單位、電梯使用單位簽訂三方合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督。

  未取得電梯安裝許可的,不得從事電梯拆梯活動。

  第八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及其相關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經市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不得從事電梯相關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安裝、改造電梯完畢,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明顯位置設置標明電梯安裝、改造單位的永久性銘牌。

  第十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完畢並經施工單位自檢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持《電梯自檢報告》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方可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電梯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本市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名錄由市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公佈。

  第十二條  在用的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為一年。

  未經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驗完畢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報告》。其中檢驗合格的,應當一併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任何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經檢驗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電梯進行強制性重復檢驗和收費。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完畢並經檢驗合格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持《電梯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當地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電梯註冊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受檢單位對電梯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向受檢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受檢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應當約定維護保養期限、標準和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品質保證不能替代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至少每15日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

  電梯發生故障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有與其業務開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檢測手段,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範,並對其施工和日常維護保養電梯的品質與安全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到:

  (一)建立電梯安全運作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電梯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證電梯技術檔案的完整,保證電梯的用電、消防、防雷、通風、通道、通訊和報警裝置等系統安全可靠;

  (二)在電梯轎箱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和《乘梯注意事項》;

  (三)《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要求;

  (四)及時消除電梯事故隱患,保證電梯正常運作;

  (五)制訂電梯事故應急防範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乘梯規定,正確使用電梯。學齡前兒童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搭乘無人值守電梯的,應當有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一條  電梯事故發生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物證,搶救受傷人員和防止擴大損害後果。 

  事故電梯應當經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組織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事故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組成事故調查組,對電梯事故進行調查,製作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究責任;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銷售、使用未取得製造許可的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責令停止銷售和使用,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對責任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電梯使用單位自行或者委託沒有取得安裝許可的單位從事電梯拆梯活動的,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未經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責令停止使用,並對電梯使用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電梯使用單位以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品質保證替代日常維護保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具有相應條件或者未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導致電梯存在品質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電梯使用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運作管理制度、張貼《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和《乘梯注意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電梯及其部件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出具檢驗報告或者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由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核準,對外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或者超範圍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責令停止檢驗檢測活動,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發生電梯事故的,責令停止使用事故電梯。

  電梯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關於《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草案)》的説明

  為了依法加強對本市電梯的安全監察,確保電梯的安全運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市電梯安全運作狀況和多年的安全監察工作實際情況,起草了《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現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辦法(草案)》的出臺,將有利於提高電梯製造單位和包括使用單位在內的電梯相關單位的安全意識,更好地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原則,及時發現和清除電梯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電梯是人民群眾生産和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工具,其安全運作不僅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也關係到社會的穩定。本市電梯的數量自八十年代中期以來隨着高層建築的增多而逐年增加,目前已達3萬餘部,約佔全國電梯總量的10%,其中住宅電梯9千餘部,2002年全市新裝電梯的增長速度,為亞洲城市之首。隨着近年來本市電梯使用數量的迅速增加,平均每年都要發生數起電梯傷亡事故和數萬起電梯故障,給人民群眾的出行帶來很大不便。因此電梯的安全運作成了各級領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目前電梯運作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有些電梯梯型設計不合理,品質達不到國家標準要求,缺乏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2、一些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技術水準低、保養不及時,甚至不惜採取以犧牲安全標準要求換取較低的價格惡意強佔市場,造成嚴重的電梯事故隱患,導致電梯故障發生率較高;3、某些住宅電梯是七、八十年代的國內初級産品,設備陳舊老化,原有配件配套困難,控制系統落後,再加上電梯産權單位責任不明確,致使這批需要更新改造的1千餘部電梯仍在帶病運作;4、個別生産企業基礎管理工作薄弱,法制觀念不強,安全意識淡薄。同時有些從業人員素質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規程操作的現象;5、自管房單位電梯的問題也較多,這些單位技術力量薄弱,出現電梯故障後,無法及時進行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佈實施,為本市加強電梯安全監察和保證電梯安全運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電梯作為特種設備的其中一項,在《條例》中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進行了重點表述。

  二、起草過程的主要內容

  2003年市品質技術監督局正式向市政府提出了立法建議,並成了專門的立法小組。在認真研究了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規章,總結了長期以來電梯安全監察管理的實踐經驗,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徵求了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借鑒了兄弟省市和國外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後形成了草案。在《條例》頒佈以後,我們又對照《條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補充和調整,貫徹落實《條例》關於電梯管理和監察的精神,同時也將《條例》確定的原則細化、明確化、程式化,補充電梯方面的專項內容,落實安全責任,增強操作性,形成了《辦法(草案)》。

  《辦法(草案)》共有27條,主要內容一是確定了辦法調整範圍:二是明確了實施電梯安全監察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門是品質技術監督部門;三是規定了電梯設計單位、製造單位、銷售單位、安裝單位、改造單位、維修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單位、使用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四是規定了發生電梯事故後的處理措施和程式;五是設立了行政處罰。

  三、需要説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電梯的安裝、拆卸、改造、維修。在國務院《條例》中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品質以及安全運作涉及的品質問題負責。”為了在辦法中明確電梯製造者責任,確保電梯施工品質,《辦法(草案)》第7條第二款規定故“電梯製造單位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委託、同意其他取得電梯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單位對自己製造的電梯進行安裝、改造、維修的,應當與施工單位、電梯使用單位簽訂三方合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督。”這樣規定,增強了條文的操作性。

  此外,我們還針對現實中發生的個別單位隨意雇人拆梯導致人員傷亡事故發生的情況,將拆梯納入安裝環節進行管理,明確“未取得電梯安裝許可的,不得從事電梯拆梯活動。”

  為了明確電梯安裝,改造者的責任,辦法中規定“安裝、改造電梯完畢,施工單位就應當在電梯明顯位置設置標明電梯安裝,改造單位的永久性銘牌。”

  2、關於電梯的日常維護修養,電梯的安全運作離不開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根據《條例》規定,日常維護保養應當定期進行,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而且要求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及時地趕赴電梯故障發生現場進行處理。另外從電梯專業技術方面看,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的技術要求也不同於電梯的安裝和改造工作,所以《辦法(草案)》規定“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應當由取得許可的電梯維修單位來承擔。”

  對於現實中發生的個別電梯使用單位的“以包代管”現象,《辦法(草案)》還規定了“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品質保證不能替代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3、關於電梯檢驗檢測環節。電梯的技術檢測檢驗是電梯品質控制和電梯安全運作的重要環節,具體包括型式試驗、出廠檢驗、安裝檢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改造以及發生事故以後的檢驗。為了規範檢驗檢測環節,我們在《辦法(草案)》中規定“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完畢並經施工單位自檢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持《電梯自檢報告》向電梯檢測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在用的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為一年。”

  為了充分維護電梯受檢驗單位的合法權益,《辦法(草案)》規定的關於電梯檢驗的程式性和檢驗中的禁止性規定。

  4、關於電梯使用單位的責任。由於企業所有制形式和物業完管理模式的多樣化,以及房地産業的發展,使用單位不具有唯一的含義。根據《條例》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規定,本辦法所指的使用單位包括電梯産權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具有電梯管理義務一年以上的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具有電梯管理義務一年以上的單位。由於使用單位的管理直接面對乘客,與電梯安全運作密不可分,因此《辦法(草案)》第19條明確了使用單位對電梯安全運作的責任。

  5、關於行政處罰規定。按照《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比照辦法中規定的電梯管理環節,我們在《條例》規定基礎上,在法律許可權範圍內補充規定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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