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農發[2004]28號
為了適應郊區農村城市化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優化集體資産資源配置,增強集體經濟實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鄉村集體經濟體制改革,加強集體資産管理的通知》,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堅持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原則
(一)充分認識鄉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推進鄉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是解決集體經濟産權不清、管理不嚴、資産流失的現實要求,是使集體經濟發展與農民致富增收緊密結合的根本途徑,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通過産權改革,實現制度創新,探索公有制新的實現形式,塑造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市場主體,使集體經濟真正擔負起帶領農民共同富裕的責任。
(二)鄉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資産變股權、農民當股東”,建立起與市場經濟接軌的産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
(三)鄉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要堅持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産力,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的原則;堅持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財産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原則;堅持尊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權利,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
(四)鄉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主要在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較快、集體經濟實力較強、集體資産數額較大、農民群眾又有強烈要求的鄉村進行。鼓勵和尊重農村基層幹部群眾的創造,因地制宜地確定改革形式。具體形式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二、規範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的程式
(五)進行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1、成立改革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2、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改革決議,並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3、開展集體資産清産核資或資産評估;4、開展參加集體資産處置的人員登記和勞齡登記;5、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就改革方案進行討論並作出決議;6、進行資産處置;7、建立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組織《章程》,選舉産生董事會、監事會成員;8、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相關會議,決定重大事項;9、進行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登記,建立相關檔案。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上述程式中的第2、第5項可以合併進行,第3、第4項可以同時進行。
三、明確集體資産所有權
(六)鄉村集體資産的産權界定,按照《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處置集體資産前,必須進行清産核資或資産評估,結果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得到確認。
(七)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經營權和收益權。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産歸現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農用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範圍,落實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農戶土地收益。
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經營收益和徵佔收入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區別不同情況,按照會計準則納入帳內核算或登記備案。
(八)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積極推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和流轉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合理確認本組織成員身份。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各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團體成員。沒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依法享有集體資産所有權的個人。
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通過農轉非、戶口遷移等不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依據其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投資和勞動貢獻,享有相應的集體資産所有權。
四、妥善處置集體資産,建立社區股份合作制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
(九)進行産權制度改革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本組織的現有成員、自合作化以來戶口在村並參加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産勞動的人員、勞動工齡等進行認真登記、清查,並張榜公佈,三榜定案。
(十)勞動工齡計算起點為全村實現合作化的年份,截止日期(改制之日)應與清産核資或資産評估的時點相一致,具體日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
(十一)處置原始入社股金。農村合作化初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投入的股金屬於原入股人所有。原始入社股金按照本金的15倍折算成1999年的現值;1999年後,按照歷年一年期定期個人銀行存款複利將本金原值折算成改制之日的現值。根據本人意願,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定,原始入社股金折算的現值,可以轉化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也可以現金全額一次性兌現。原入股人死亡的,原始入社股金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序繼承。沒有繼承人的,列入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股。
(十二)處置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的集體資産。包括應享有的轉居轉工時集體公積金、公益金和徵地補償款等集體資産的份額,並按照勞動工齡具體確定每個人的份額。根據本人意願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這部分資産可以現金全額一次性兌現;可以作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簽訂還款協議,分期償還;也可以轉化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個人優先股。
(十三)扣除原始入社股金和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産份額以後的集體凈資産的處置辦法:
1、集體股。根據實際需要,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決定集體股比例,用於處置遺留問題、可能需要補繳的費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保障支出和一些必要的社會性支出。
2、個人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徵地轉非後未分配徵地補償款、未領取勞動力安置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留職人員),按照投資和勞動工齡量化的股份。
(十四)個人優先股享有優先收益權和優先資産處置權,不參與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
(十五)落實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落實農戶土地承包權,並建立流轉機制,轉化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實行專業化適度規模經營,經營收益按股分紅。股權比例和收益分配辦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定。
(十六)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設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現金股。
(十七)鄉鎮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産權制度改革,可以參照本意見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也可以依法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在鄉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中,因産權界定、股權設置、資産處置引起的糾紛,由區縣農村集體資産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按照法律訴訟程式解決。
五、強化經營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十九)鄉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關鍵是通過體制創新和制度創新,實現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的根本性轉變,創造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塑造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市場主體。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機構,實行民主管理、科學決策,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運作機制。
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機構設置、財務會計與收益分配、合併、分立與解散清算等事宜,由本組織《章程》作出規定。
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進行改革的,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十)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産權制度改革後,要不斷深化所屬企業的産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産經營體制的創新,採取多種方式盤活集體資産,廣泛開展招商引資,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集體資産經營效益。
(二十一)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改革勞動用工制度,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指導,鼓勵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多種渠道自主創業。集體企業的就業崗位,要優先錄用本組織成員就業。
(二十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具備條件的,逐步實現與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制度接軌;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要根據實際情況,量力而行,探索多種形式,為股東提供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
(二十三)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管理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在開展內部審計監督的同時,接受農村集體資産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健康推進
(二十四)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鄉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改革要堅持條件、試點先行、穩步推進,防止一哄而起、急於求成。由區縣主管領導牽頭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並設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對區縣的産權制度改革進行協調指導。進行産權制度改革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成立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成員代表和鄉鎮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産權制度改革工作組,具體負責改革工作。
(二十五)鄉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工作組應依照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制定本組織産權制度改革方案、擬訂組織章程,並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反覆宣傳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和相關政策,使廣大幹部群眾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二十六)進行鄉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意願,發揚群眾的首創精神。改革過程中要堅持履行民主程式,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實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二十七)因徵地拆遷整建制撤消鄉村行政管理體制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産要優先用於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安置,剩餘資産可以參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二十八)本意見發佈之前進行産權制度改革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産處置和股權量化以及股權設置辦法與本意見規定不同的,不再重新處置。
各區縣可以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共北京市委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20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