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身建設,使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履職盡責、不懈奮鬥。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圍繞中共北京市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決策部署,結合本市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助力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攻堅任務。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眾的聯繫,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接地氣、察民情、聚民智,自覺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帶頭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模範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議題充分發表意見,認真負責進行表決,服從和遵守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學習中國共産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熟悉憲法和法律法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提高履職能力水準。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修養。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優先執行所擔任的常務委員會職務,積極參加履職活動,其他工作和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務委員會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和活動中,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程式性的規定。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前就議題審議做好準備。因健康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提前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書面請假,會議期間臨時請假的應當經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批准。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連續兩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無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內出席會議時間不足全年會議時間一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辭去所擔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克己奉公,清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守國家秘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遵守外事紀律,自覺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