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60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6年9月1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9月11日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市委有關工作要求,監督和支援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全面提升法律監督品質和效果,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職能定位,健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依法全面協調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推動法律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提升法律監督工作能力水準,服務保障更高水準的平安北京和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建設。
二、檢察機關應當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立足首都功能定位和區域發展需求,健全完善與之相適配的檢察履職體系。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依法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犯罪,維護首都安全和社會穩定;貫徹新發展理念,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和合法利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加強生態環境檢察保護,服務保障首都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切實加強民生檢察保障,推進檢察信訪工作法治化,健全完善檢察接訴即辦工作機制,加大對人民群眾反映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問題的監督力度;堅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監督,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提升全社會法治意識。
三、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刑事檢察工作。依法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等職能,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各類犯罪活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健全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機制,全面加強對刑事立案、刑事偵查、刑事審判、刑事執行等活動的監督。依法糾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壓案不查等違法情形;防止和糾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加強對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産強制措施適用及涉案財物保管和處置的監督,規範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適用,及時發現和糾正非法取證、違法適用強制措施等偵查違法行為;強化證據審查,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綜合運用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方式,加強刑事審判監督;完善派駐檢察與巡迴檢察相結合的刑事執行監督機制,加強刑罰交付執行、變更執行、監外執行、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等監督。
四、檢察機關應當加強民事檢察工作。加強對民事生效裁判、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加大對裁判顯失公平、裁判尺度不統一、裁判程式違法等突出問題的監督力度,加強民事執行活動全程監督,依法監督選擇性執行、怠于執行、不當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等行為,推動解決執行難問題,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虛假訴訟監督,完善與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對虛假訴訟的防範、發現和追究機制。規範和加強支援起訴工作,保障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群體依法有效行使訴權。
五、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行政檢察工作。加強對行政生效裁判、行政審判活動的監督,加強行政訴訟執行和非訴執行活動全程監督,促進審判機關公正司法,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制發檢察建議等督促糾正。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會同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探索開展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檢察監督。
六、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通過提出檢察建議、提起訴訟、支援起訴等方式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開展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公益訴訟案件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探索公益訴訟檢察與環保督察、審計監督、監察監督等有效銜接。
七、檢察機關應當加強檢察偵查工作。依法履行直接偵查、補充偵查等職能,加大對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力度,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及時立案偵查。依法辦理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完善檢察偵查一體化工作機制,加強內外部履職協作配合。
八、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專業性檢察能力建設。加強對專門法院的監督,健全與專門法院專業化審判相適配的法律監督機制。加強智慧財産權檢察工作,完善智慧財産權檢察集中統一履職,加強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護航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産力;加強金融檢察工作,依法懲治和預防金融領域犯罪,建立健全與金融監管部門、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等的協同治理機制,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加強網路檢察工作,依法維護網路財産安全、資訊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加強公民個人資訊司法保護,促進首都網路生態治理;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完善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機制,加強對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的法律監督;加強涉外檢察工作,依法辦理涉外案件和刑事司法協助案件,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主動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
九、檢察機關應當完善法律監督履職方式,運用檢察審查、檢察調查、檢察偵查融合方式,貫通技術性輔助、穿透性審查、實質性監督,健全依法一體履職、綜合履職、體系化履職機制,不斷提升法律監督整體效能。持續開展對執法司法突出問題的專項法律監督,推進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加強對類案問題和深層次執法司法問題的監督糾正。依法調閱被監督單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詢問有關人員,收集證據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調查和接受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檢察機關可以建議監察機關或者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十、檢察機關應當運用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協同完善社會治理體系,促進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準。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的,有關單位應當按要求整改落實並書面回復;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書面説明情況或者提出復議。對於涉及事項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問題應當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的檢察建議,抄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抄送同級政府、監察機關,抄告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等。
十一、檢察機關應當全方位推進數智技術賦能檢察工作。推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資訊技術與檢察工作深度融合,深化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研發與應用,探索法律監督智慧體建設應用和創新發展,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性,強化數智技術輔助功能,推動法律監督提質增效。
十二、檢察機關應當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完善司法辦案責任和司法管理責任體系,依法依規開展檢察官懲戒工作。加強檢察業務管理、案件管理和品質管理,完善重點案件品質評查案件化辦理機制,構建高質效辦案制度機制體系,落實檢察環節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工作要求,提升檢察辦案品質、效率、效果。健全人才引進、培育、管理、使用機制,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檢察隊伍。深化檢務公開,落實人民監督員、檢察聽證等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推動健全檢察人員依法履職免責、履行職務受侵害保障救濟、不實舉報澄清等制度。
十三、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健全會商協作機制,統一執法司法理念和辦案標準尺度。依託數字化平臺及共用機制,加強與檢察機關在刑事立案、偵查活動、裁判文書、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財産刑執行、社區矯正、民事和行政審判執行以及行政執法等領域相關資訊互聯互通。對檢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調取的資訊數據應當及時提供。
十四、監察機關應當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銜接和配合製約,健全職務犯罪案件強制措施適用銜接、退回補充調查和自行補充偵查等監察調查和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加強與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的銜接協調、線索移送和辦案協作。完善對司法工作人員同時涉嫌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和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犯罪案件的聯合查辦工作。
十五、公安機關應當支援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深化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配合檢察機關通過查看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資訊系統、涉案財物管理中心資訊系統,調取視頻監控資料,查閱卷宗,實地巡查等方式開展監督。依法對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執行拘留、逮捕,必要時檢察機關予以協助。健全完善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等機制。對檢察機關移送的犯罪線索以及提出的立案、偵查活動監督等意見,應當依法辦理並書面回復。
十六、審判機關應當支援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落實案件卷宗調閱制度,及時、全面地向檢察機關提供案件材料。對逾期未提供卷宗影響檢察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辦案的檢察建議,應當及時辦理。與檢察機關共同完善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健全定期通報法律監督工作情況機制。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應當及時審查、依法裁判。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規範審判、執行活動的監督意見,應當依法辦理並書面回復。
十七、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支援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積極協調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支援保障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法律援助和化解矛盾糾紛等工作。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辦案中發現的涉罪線索並抄送檢察機關,健全執法司法資訊共用機制。配合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工作等開展法律監督,及時落實檢察機關提出的監督意見。配合檢察機關監督糾正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十八、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應當支援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依法依規加強對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經費保障和辦案業務裝備建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完善執法司法資訊共用、案情通報、案件線索移送工作制度,推動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雙向銜接,保障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應當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監督;檢察機關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提出檢察意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結果通知檢察機關。
十九、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援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建立健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年度書面報告制度,加強法律監督與人大監督和其他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共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尊嚴。
二十、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