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四章 資質資格和成果管理
第五章 應用服務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資訊管理,促進測繪地理資訊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資訊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支撐智慧城市和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建設,維護測繪地理資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測繪地理資訊活動、利用測繪地理資訊成果、實施測繪地理資訊管理等,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測繪地理資訊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立足北京城市戰略定位,統籌發展和安全,遵循基準統一、創新驅動、協同共用、賦能應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資訊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研究解決測繪地理資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測繪地理資訊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用於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産管理的房産測繪成果審核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保密、國家安全、網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測繪地理資訊活動中的安全保密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資訊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務、農業農村、應急、市場監管、園林綠化、政務和數據、國防動員、地震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資訊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地理資訊活動,應當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使用國家和本市依法建立的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測繪地理資訊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 本市鼓勵和支援測繪地理資訊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強化基礎研究、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智慧化測繪地理資訊技術體系建設,加強與新一代資訊技術的融合創新,建設智慧城市時空基底,為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提供支撐。
本市對在測繪地理資訊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本市按照包容審慎原則創新監管機制,適應測繪地理資訊事業轉型升級和數據産品迭代發展要求,支援在安全可控範圍內開展測繪地理資訊新技術應用試驗。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九條 本市加強測繪地理資訊安全和保密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保密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測繪地理資訊活動中都應當自覺遵守保密、數據安全、網路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
第十條 本市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測繪地理資訊工作的交流合作,協同推進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地圖編制、聯合監管等工作,促進聯合研發和成果共用利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十一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申請建立、管理維護以及與國家坐標系統的轉換工作。
第十二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依法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依法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繫,建設單位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坐標轉換。
第十三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規劃佈局本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資訊公共服務。水務、氣象、地震等部門建設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與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實現數據共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作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開工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出具備案文件;對其中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正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改正並更新備案資訊。建設跨市域的多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提供導航定位基準資訊公共服務以外的其他導航定位與位置服務的,應當以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服務為起算依據,並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依法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誌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不得擅自拆除、移動,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築物上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核發有關規劃、用地批准文件時,明確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要求;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誌管理系統和檔案,組織對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定期巡查和維護。巡查和維護工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具體實施並將委託協議抄送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永久性測量標誌遭受破壞需要組織遷建、修復的,交通、公安、水務、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本市基礎測繪工作包括: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測繪系統和基礎測繪設施;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
(三)獲取基礎地理資訊的遙感資料;
(四)測制和更新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産品;
(五)建設和更新全市地形級、城市級實景三維;
(六)編制和更新全市統一的智慧城市時空底圖;
(七)建設、更新、維護本市地理資訊政務服務系統和地理資訊公共服務平臺等基礎地理資訊系統;
(八)國家和本市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
第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根據市級基礎測繪規劃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以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或者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的,應當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十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更新週期和內容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評估確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災害防治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更新的具體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編制並定期更新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基礎地理底圖,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 本市加強應急測繪保障能力建設,推動高新技術裝備在應急測繪中的應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測繪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健全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工作機制,制定應急測繪預案,做好測繪地理資訊數據資源和應急製圖、高精定位、遙感監測等技術儲備,定期開展培訓演練並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及時提供有關測繪地理資訊數據,開展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城市國土空間監測,科學確定監測要素,動態掌握城市建築規模和用途結構、基礎設施、服務功能等情況,並嚴格管理、規範使用監測成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發揮監測成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服務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本市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開展地下空間測繪。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普查測繪工作的統一領導,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産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工作,保障地下管線數據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所需經費列入政府預算。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匯交普查成果。
敷設和更新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覆土前及時開展跟蹤測量,將跟蹤測量成果納入竣工測量報告,並在申請規劃核驗時提供竣工測量報告。各類廢棄或者因變更而局部廢用的地下管線,産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報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據地下管線普查成果、竣工測量報告和報廢資料,及時更新地下管線數據庫。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開展房産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房産測量規範和有關技術標準,保證房産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
第二十四條 本市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多測合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國防動員等部門健全多測合一工作規則,統一技術規範和標準,將同一工程建設項目中時間相近、內容相似、出資主體相同的多個測繪事項進行優化整合,實行聯合測繪和成果互認。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受委託的測繪單位及時向本市多測合一服務平臺上傳測繪地理資訊成果,作為各有關部門行政審批和監督執法的依據,同一成果只需提交一次。
第四章 資質資格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測繪地理資訊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範圍內開展測繪地理資訊活動。
需要取得屬於本市審批和管理的測繪資質的,申請單位應當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核發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提出延續申請。需要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重新申請。
測繪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更新有關資訊。
第二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開展註冊測繪師考試,以及註冊測繪師註冊、繼續教育、執業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註冊測繪師應當在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執業,並在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範圍內開展相應活動,依法承擔執業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測繪人員辦理測繪作業證件。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外業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需要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測繪單位應當提前告知有關單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八條 測繪地理資訊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測繪地理資訊項目依法實行招投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資質要求。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將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進行分包的,應當確認分包部分屬於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並符合中標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單位同意。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再次分包。
測繪地理資訊項目依法不實行招投標的,承包單位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確需分包的,應當徵得發包單位同意。
第二十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測繪地理資訊成果品質管理體系,對成果品質負責。
測繪單位及其作業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測繪地理資訊項目的過程檢查和最終檢查。項目委託方負責項目驗收。
測繪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偽造、篡改或者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串通偽造、篡改測繪地理資訊成果。
第三十條 本市實行測繪地理資訊成果匯交制度;依法保護測繪地理資訊成果的智慧財産權,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成果。
測繪地理資訊項目完成後,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項目的單位應當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無償匯交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成果目錄。
地下管線、地鐵、人民防空工程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地下工程項目,應當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匯交成果副本。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出具匯交憑證;及時編制和更新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定測繪地理資訊成果保管單位,具體負責對全市匯交的測繪地理資訊成果資料的接收和保管。
測繪地理資訊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成果保管制度,嚴格遵守成果匯交、檔案管理和保密、數據安全、網路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規,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成果資料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利用。
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第三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資訊項目和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涉及測繪地理資訊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地理資訊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向社會無償提供。政府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地理資訊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地理資訊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有償使用測繪地理資訊成果的,使用人與項目出資人應當依法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利用不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可以向測繪地理資訊成果保管單位申請提供。申請的基礎測繪成果面積超出國家規定,數量和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或者涉及敏感時段敏感地區等可能導致洩露國家秘密的,依照利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有關規定執行。
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産品。
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以及附著本市行政區域地圖圖形的産品,應當正確反映各要素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向社會公開前,應當報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審核,並取得地圖審核通知書。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自動駕駛地圖等新型地圖快速審核機制,採用前沿技術,適應新興産業的發展需求。
第五章 應用服務
第三十六條 本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動測繪地理資訊成果開放共用,支援新産品開發應用,發揮測繪地理資訊數據要素保障作用,賦能首都高品質發展。
第三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工和編制多尺度、多類型公眾版測繪地理資訊成果,通過本市地理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促進測繪地理資訊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更新公益性地圖,並向社會發佈。
第三十八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及時更新本市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地理底圖,與全國地理底圖聯通共用,推動測繪地理資訊數據在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中深度應用,為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確權登記、災害監測等提供支撐。
第三十九條 本市應當加強測繪地理資訊與各部門數據的整合與共用,服務政府決策、數字化建設和治理方式創新。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政務和數據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實景三維成果,建立健全以智慧城市時空底圖為基底的市大數據平臺。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園林綠化、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依託市大數據平臺,加強行業數據與測繪地理資訊數據的匯聚、關聯與融合,服務經濟發展、城市更新、生態環境保護、城市治理、防災減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等智慧應用。
第四十條 本市健全財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鼓勵發展測繪地理資訊産業,支援實施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推進重大裝備研發,增加市場化測繪地理資訊數據資源供給,鼓勵增值開發利用,推動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第四十一條 本市推進時空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建設測繪地理資訊數據要素市場化流通體系。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政務和數據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時空公共數據專區,進行授權運營和監督管理,推動測繪地理資訊公共數據與多源數據的對接融合,促進應用創新。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利用其合法擁有的不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資訊數據參與市場交易,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效率。
第四十二條 本市鼓勵有關單位利用測繪地理資訊開發新産品、新業態、新模式,促進測繪地理資訊在位置服務、自動駕駛、智慧交通、具身智慧、平臺經濟、精準農業等數字經濟方面的應用。
鼓勵有關單位利用測繪地理資訊新技術,豐富教育科普、養老托育、文化旅遊、交通出行等數字化便民應用場景,滿足社會公眾對測繪地理資訊服務的多樣化需求。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三條 本市加強測繪地理資訊活動全過程安全管理,維護測繪地理資訊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可用性,守住安全底線。
測繪地理資訊生産、保管、利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地理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開展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保密、網信、國家安全、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測繪地理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實施測繪地理資訊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加強線上實時監控,提升違法線索快速發現和處置能力。有關部門發現生産、保管、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資訊的單位終止或者失聯的,應當及時通報保密、國家安全部門。
第四十四條 測繪地理資訊生産、保管、利用單位獲取、持有、提供、利用、銷毀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資訊,應當依法登記並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測繪地理資訊數據與相關數據匯聚、關聯後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落實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範泄密風險。
因遺失等原因導致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資訊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規劃和自然資源、保密部門,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十五條 測繪地理資訊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其秘密範圍和秘密等級的確定、變更、解密及其保管、利用,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資訊成果生産的測繪地理資訊産品應當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並確定秘密等級。
第四十六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取得成果使用決定書後,到測繪地理資訊成果保管單位領取。
政府部門、軍隊因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通過安全的數據共用機制予以提供。
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資訊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利用單位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送交市保密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集中銷毀。在本市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外埠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外埠自然資源部門或者保密部門規定送回當地銷毀;送銷確有困難的,可以送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統一送銷。
測繪單位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登出測繪資質時,應當移交所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資訊成果,取得移交憑證;已經銷毀的,應當提供銷毀憑證。
第四十八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作維護單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等利用網路傳輸測繪地理資訊數據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定期開展設備設施和網路環境安全檢測,保證數據安全。
第四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測繪航空攝影、導航電子地圖數據採集等與安全相關的測繪地理資訊活動的,測繪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國家安全、保密等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條 取得相關測繪資質的單位依法採集、存儲、傳輸和處理自動駕駛地圖數據的,應當採用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防控技術。
自動駕駛地圖數據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數據出境的有關規定執行,保障國家安全。
第五十一條 以眾源方式更新自動駕駛地圖、網際網路地圖等測繪地理資訊數據的,應當由具備相關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依法確保數據採集和傳輸安全,保護個人資訊,不得洩露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參與眾源數據採集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委託合同約定採集相關數據,不得擅自留存、轉移、提供或者對外傳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市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對測繪資質、成果品質管理、成果匯交與保管、基礎測繪設施建設運作、地圖管理等測繪地理資訊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網信、國家安全等部門,採取書面審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本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作維護進行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抽查單位資質、備案手續、建設運維、安全保密措施、提供服務等情況。
第五十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宣傳、網信、政務和數據、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圖管理協調機制,共用管理資訊,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産、銷售、進口、出口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等活動開展聯合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測繪單位品質管理體系和測繪地理資訊成果品質進行抽查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已匯交測繪地理資訊成果的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進行檢查,發現未按時匯交測繪地理資訊成果的,應當督促及時匯交;對測繪地理資訊成果保管單位的接收和保管工作進行檢查。
第五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測繪單位實行信用管理,依法開展測繪單位信用資訊的徵集、發佈和管理等工作,根據測繪單位信用狀況等情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提升監管效能。
第五十八條 鼓勵測繪地理資訊相關學會、行業協會發揮指導、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引導測繪單位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測繪地理資訊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跟蹤測量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補測;逾期未補測的,處補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測繪單位在房産面積測算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一)不執行國家標準、規範和規定;
(二)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
(三)房産面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包單位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項目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將中標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依照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篡改測繪地理資訊成果;
(二)與其他單位、個人串通偽造、篡改測繪地理資訊成果。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項目出資人不匯交地下管線、地鐵、人民防空工程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地下工程項目測繪地理資訊成果副本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處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承擔國家投資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測繪單位在開展與安全相關的測繪地理資訊活動前未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測繪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