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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發展規劃及計劃、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三章 發展規劃實施及計劃執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章 發展規劃及計劃、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七章 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八章 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健全監督制度,增強監督實效,提升監督專業化、規範化水準,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財政經濟工作監督職權的有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包括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本級總預算組織開展初步審查;監督發展規劃實施、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審查和批准發展規劃、計劃、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督國有資産管理、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監督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財政經濟領域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在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共北京市委請示或者報告。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依法承擔發展規劃、計劃、預算及其調整方案和決算的初步審查,以及發展規劃實施情況、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國有資産管理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等方面監督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依法承擔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具體組織實施等工作。

  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發揮各自專業優勢,按照規定做好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可以圍繞具體監督事項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

  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經代表小組依法參與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的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活動。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聘請財經監督顧問參加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的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活動,就有關專業性問題提出諮詢意見。

  常務委員會應當發揮專業智庫的作用,為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活動提供專業支撐;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對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有關事項提供協助。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符合人大監督特點的財經監督指標體系。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運用有關監督指標,提出評價報告,作為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相關議題的參考。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運用現代資訊技術開展財經聯網監督,建立健全數據資訊共用和工作貫通協調機制,加強數智賦能應用,提升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對財政預算事項的備案審查和市人民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預算決算、稅收、政府債務等財政預算事項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常務委員會備案。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應當包括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作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將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推動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及時、準確地將相關財政經濟工作資訊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演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鼓勵、支援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促進財政經濟工作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等各類監督的貫通協同,加強資訊共用,形成監督合力。

第二章 發展規劃及計劃、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財政經濟委員會依法召開初步審查會議,對發展規劃草案、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全市總預算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預調研,對預算進行預審查,為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相關議題提供支撐。

  第十五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三十日前,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經濟運作和社會發展情況、發展規劃編制的基本情況、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編制情況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情況、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下年度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編制情況及本市下年度財政支出政策要點、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等方面的彙報;聽取彙報時,可以邀請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財經代表小組成員參加。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年度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的目錄製度,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審查的具體項目。

  第十六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對發展規劃草案進行審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圍繞發展規劃編制工作,適時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對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審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審查,重點對本年度計劃相關領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下年度計劃草案中相關目標任務安排、重點投資方向和項目進行研究,提出專項審查意見。

  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對發展規劃草案編制的專題調查研究報告、計劃的專項審查意見進行匯總研究,確定重要的意見和建議,納入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發展規劃草案、計劃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每年第四季度,常務委員會組織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部門預算、項目預算開展預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對政府“四本預算”的預審查,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對對口部門預算草案的預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與財政支出政策和預算項目的事前績效評估,相關意見建議及時反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吸納。

  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統籌預算預審查各項工作,匯總整理有關工作情況和意見建議,形成預算預審查工作報告,提交主任會議研究,確定重要的意見和建議,納入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對口部門預算草案進行預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部門預算與支出政策、部門職能及承擔的重點工作、重大改革任務銜接匹配的情況;

  (二)部門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的情況;

  (三)部門加強資金資産統籌配置,盤活存量資源,結余結轉資金使用的情況;

  (四)項目庫建設情況,按照輕重緩急和項目成熟度次序安排項目預算情況,部門重點項目預算安排和績效目標設立及事前評估、事後評價結果應用的情況;

  (五)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情況;

  (六)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等。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與預算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應當重點關注項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的項目應當包括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具體項目由市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分別徵求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後確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發展規劃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按照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五年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總結評估報告;

  (二)下一個五年發展規劃草案;

  (三)發展規劃編制情況説明,其中應當對本五年發展規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下一個五年發展規劃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和考慮等情況作出説明和解釋;

  (四)擬編制的下一個五年專項規劃目錄;

  (五)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按照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下年度計劃主要目標及任務安排情況;

  (二)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

  (三)本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説明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

  (四)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應當包括安排的基本原則、規模、資金來源、重點投資領域思路,擬安排的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的名稱、投資額等基本情況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十五日前,圍繞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預算執行情況及下年度市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説明;

  (三)全市總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四)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

  (五)按預算科目列示的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劃清單,以及有關項目立項的依據、績效目標和實施方案;

  (六)本年度預期稅收收入情況;

  (七)政府採購預算草案;

  (八)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一般公共預算按經濟性質分類的基本支出表,一般性轉移支付分區支出表、專項轉移支付分區支出表和分項目支出表。預算草案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計執行數、預算數、預算數與預計執行數的比率。預算執行情況的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算數、調整預算數、預計執行數,以及預計執行數與調整預算數的比率。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草案或者預算説明中,具體説明預算的編制原則、國家和本市的財稅政策重點、收入測算依據、支出政策、標準和項目內容、收支平衡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收到市財政部門提供的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後,對預算編制的重點內容和相關情況進行研究,提出分析報告,供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時參考。

  第二十四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出席會議。初步審查會議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財經代表小組成員、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常務委員會財經監督顧問等有關人員參加。

  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統計、國有資産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發展規劃草案、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説明,並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五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可以選取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專題審議。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六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發展規劃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本五年發展規劃實施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下一個五年發展規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黨中央、市委關於規劃編制的要求,能夠發揮未來五年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

  (三)主要目標、指標,重大戰略任務、重大政策舉措、重大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本市發展實際和發展階段的基本特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本市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是否符合黨中央相關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是否切實可行,有利於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五)發展規劃實施的保障。

  第二十七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以及在經濟發展、民生保障和城市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下年度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黨中央相關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已批准的發展規劃;

  (三)主要目標和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是否符合發展規劃目標的年度分解落實進度安排,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符合高品質發展的要求,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進行專項審查的,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指導思想是否符合黨中央相關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反映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是否符合計劃的整體安排;

  (三)項目安排結構是否合理,是否重點投向基礎性、公益性項目、本市重點發展的産業領域和需要重點保障的民生領域。

  第二十八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演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遵循勤儉節約、量入為出的原則,預算收入的測算及相關收支政策和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妥當、可行;

  (三)支出預算總量和結構安排是否符合黨中央相關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財政支出政策是否可持續;

  (四)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安排是否符合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原則,其中用於對企業等非預算單位的補貼、獎勵等支出,應當明確列示説明;

  (五)重點支出的預算編制是否保證了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的需要,預算安排是否合理;

  (六)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編制是否細化、規範,項目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本市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發展規劃的要求,績效目標是否明確、可行,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七)專項轉移支付的預算編制是否規範、公平、合理,績效目標與用途是否明確;

  (八)其他支出的預算編制是否合理、細化;

  (九)政府債務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預算管理,預算説明中是否全面、詳細地報告了債務情況;

  (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是否適當;

  (十一)其他重要問題。

  第二十九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經初步審查,對發展規劃草案、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分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後十五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將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召開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初步審查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發展規劃、計劃、預算草案變化情況的彙報。

第三章 發展規劃實施及計劃執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條 發展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中期階段,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前,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發展規劃實施的第二年起的每年三月份,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報送發展規劃上年度實施的監測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七月底前,將計劃、預算上半年執行情況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分別提出關於計劃、預算上半年執行情況的意見和建議,供審議時參考。

  第三十二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召開會議,分別聽取市發展改革部門關於計劃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執行情況的報告,聽取市財政部門關於預算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執行情況的報告,聽取市統計等部門關於季度經濟運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市稅務部門關於季度稅收分析的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對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確定監督重點工作安排,重點關注經濟高品質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城市科學化治理等方面的工作落實情況。

  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常務委員會監督重點工作安排、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關注的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的公開情況;

  (三)為實現預算安排採取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四)預算支出進度情況;

  (五)財政支出政策實施情況;

  (六)重點支出的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七)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八)重點領域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

  (九)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十)依法徵收各項稅費和其他財政收入情況;

  (十一)國庫按照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庫等情況;

  (十二)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各區轉移支付情況;

  (十三)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情況;

  (十四)預備費、預算週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結余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五)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重點收支政策貫徹實施、重點領域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財稅改革和政策調整等方面的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對有關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將結果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在預算執行中,國家或者本市出臺重要的增加財政收入、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出現預算收支結構發生重要變化的情況,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

  第三十六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中的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每年九月底前,市發展改革等部門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投資規模、投資重點領域的項目執行情況及投資執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已建成的市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後評價的,應當在後評價報告完成後的三個月內,將評價結果報告送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重大投資項目內容,或者單個重大投資項目總額調增或者調減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報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對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設項目決定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市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市統計部門進行專項統計,並報告審計、統計結果。

第四章 發展規劃及計劃、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發展規劃在實施過程中、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評估需要進行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報市委同意後,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主要目標、重大項目、重點任務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情形,導致主要目標、重大項目、重點任務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重大特殊情況導致發展規劃、計劃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發展規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發展規劃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末。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市委同意後,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社會保險各項基金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影響預算支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需要動用滾存結余平衡預算的,不屬於預算調整範圍,相關變動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説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因增加舉借債務進行的預算調整,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調整報告中説明下列事項:

  (一)國務院及其財政等部門下達的有關文件;

  (二)債券計劃發行的規模、類型及結構;

  (三)債券計劃發行的方式、途徑、預計成本;

  (四)債務安排的具體項目、數額及預期績效目標;

  (五)債務的還款來源;

  (六)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將發展規劃調整方案草案、計劃調整方案草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相關調整方案進行説明,並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四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發展規劃、計劃調整方案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調整的依據;

  (二)調整的指標和任務以及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完成調整後的指標和任務所採取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十五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調整的依據;

  (二)調整的項目和數額以及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調整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況。

  第四十六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意見,交市財政部門研究處理。

  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後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將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市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七條 除特殊情況外,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日前,將發展規劃、計劃、預算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相關調整方案時,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審議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説明,並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發展規劃、計劃、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供審議時參考。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對調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評價、對常務委員會批准調整方案的建議、對調整後的方案執行的意見建議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經常務委員會批准的發展規劃、計劃調整方案,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七月底前,將上年度的市級決算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交市級決算草案、決算報告,以及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市級決算草案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並對變化較大的情況作出説明。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應當按功能分類編列到項。

  第五十一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對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審計。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如實反映對預算執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以及審計評價、存在問題、處理情況、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及其績效的審計情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産的審計情況,並提供審計查出問題清單和分類清單、單項審計結果、專項績效審計情況等附件。

  第五十二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聽取決算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對上年度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初步審查會議召開七日前,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級決算草案及報告;

  (二)關於市級決算草案及報告的説明;

  (三)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決算草案彙編及相關績效評價報告;

  (四)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執行的審計結果情況;

  (六)支出政策的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的績效情況;

  (七)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及績效情況;

  (八)其他關於決算的重要情況。

  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市財政、審計、發展改革、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進行説明,並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三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市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預演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支出決算總量、結構與預算比較的變動情況和完成情況;

  (三)財政支出政策的實施情況;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五)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資金結余情況;

  (七)轉移支付完成情況;

  (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九)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預算週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二)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十三)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五)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就決算草案中的有關問題聽取相關市級預算部門的情況彙報,並就市級預算部門的決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專題審議。

  第五十四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市級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意見,交市財政部門研究處理。

  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後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將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市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草案時,市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及財政、審計、發展改革、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對審議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説明,並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供審議時參考。

  第五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草案時,應當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及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議情況對市級決算作出決議。

  第五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自市級決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批復市級各預算單位的部門決算;自批復市級部門決算後三十日內,將批復情況抄送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

  市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市級決算批准後,依法及時公開市級決算、部門及所屬二級單位決算。

第六章 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監督,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情況;

  (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

  (三)常務委員會有關審議意見和決議落實情況;

  (四)改革完善各類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情況;

  (五)企業國有資産(不含金融企業)推動高品質發展、提升首都功能服務保障能力、優化佈局和結構調整、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支援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和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發揮國有經濟戰略支撐作用等情況;

  (六)金融企業國有資産支援“四個中心”功能建設、“兩區”建設,優化國有金融資本佈局,服務實體經濟,支援綠色發展和戰略性新興産業、未來産業發展,支援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發展,推動金融改革創新,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等情況;

  (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提高資産綜合配置和使用效率、保障行政事業單位節約高效履職、存量資産盤活利用、增強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況;

  (八)國有自然資源資産支援構建優勢互補、高品質發展的區域經濟格局和國土空間體系,推進國有自然資源資産清查和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落實資源保護利用、綠色低碳發展要求,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等情況;

  (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國有資産處置和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國有資産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

  (十)有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十一)依法推進國有資産管理公開透明情況;

  (十二)其他與國有資産管理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五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制定國有資産監督工作五年規劃,對本屆常務委員會任期內國有資産監督、聽取和審議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工作作出統籌安排。

  在每屆常務委員會任期內,屆末年份聽取和審議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其他年份分別聽取和審議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企業國有資産(不含金融企業)、國有自然資源資産管理情況的專項報告,同時審議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

  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國有資産監督工作五年規劃和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提出聽取和審議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的工作方案,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後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前的一年內,結合聽取和審議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綜合報告開展專題詢問,其他年份在聽取和審議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專項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專題詢問。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綜合報告與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國有資産管理情況。

  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各類國有資産和管理的基本情況,體現常務委員會國有資産監督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工作方案的監督重點內容。市人民政府可以圍繞年度監督重點內容分別提交書面專題報告,作為綜合報告或者專項報告的子報告或者附件。

  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應當同時提供各類國有資産報表。報表應當根據各類國有資産的性質和特點,反映國有資産價值和實物等方面的存量和變動情況。企業國有資産(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報表應當細化到行業或者類型,市級國有資産相關報表應當分企業、部門和單位編列,提供適應常務委員會監督需要的重點指標一覽表。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並向常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産負債表和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

  市審計部門應當結合常務委員會年度國有資産監督重點,開展專項審計,並按時提交專項審計工作報告。

  第六十二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協同有關專門委員會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國有資産管理的專題彙報並提出建議,為審議綜合報告做好準備。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國有資産管理重大政策、開展國有資産管理重點工作,應當提前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相關情況。

  第六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年度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議題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形成專題調查研究報告。

  第六十四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結合專項審計工作報告,對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進行初步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初步審議會議應當聚焦國有資産監督重點,對報告進行專題審議。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初步審議會議前,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介紹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對報告提出修改意見。

  第六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國有資産監督、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應當與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相銜接,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部門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相結合,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監督相結合。

  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對國有資本總體佈局、投資運作、收益管理等的統籌約束和支撐保障作用,並加強資産管理和預算管理的銜接,全面反映預算資金形成的基礎設施、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相關國有資産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體現各類國有資産屬性特點、順應國有資産管理改革發展要求的評價指標體系,科學開展國有資産管理綜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應用。評價及結果應用情況應當報送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作為監督工作參考。

第七章 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對政府債務的全口徑審查、全過程監管,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結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區域發展戰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中期財政規劃,審查政府債務總規模、新增債務限額的合理性情況;

  (二)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與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銜接情況以及政府債務資金安排使用與政府投資統籌銜接情況;

  (三)政府債務項目庫建設情況,新增一般債務項目合規性情況,專項債務項目科學性、績效性及全生命週期收支平衡情況;

  (四)債券發行、管理和使用情況,根據債務率、償債資金保障倍數、利息支出率等指標評估政府債務風險的情況,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情況;

  (五)加強監督問責,積極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等情況;

  (六)政府債務償還情況;

  (七)建立統一的政府債務資訊披露機制情況;

  (八)其他重點情況。

  第六十七條 每年九月,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上年度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

  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出聽取和審議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的工作方案,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

  第六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前,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形成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監督調研報告。

  第六十九條 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四十五日前,聽取市財政部門介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對報告進行預先審議,提出修改意見。

  根據需要,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補充聽取市審計、發展改革、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經濟和資訊化等有關部門的情況彙報。

  第七十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召開會議,對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進行初步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初步審議時,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作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監督調研報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市審計部門負責人介紹政府債務審計及整改情況,市發展改革、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經濟和資訊化等部門負責人彙報政府債務管理相關情況。

  第七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時,重點審議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政府債務決策部署工作情況、政府債務規模情況、政府債務資金投向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和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情況等內容。根據需要,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政府債務管理情況開展專題詢問。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報告編報機制,依法依規編制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相關情況説明、報表等附件或者子報告,定期向財政經濟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報送有關數據資料,及時提供有關情況。

  第七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市人民政府債務風險管控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應急處置等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結合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審查和批准以及預算執行的監督,規範政府債務有關報表的編報,推動市人民政府加強政府債務管理:

  (一)在上年度政府債務執行和決算情況表中,應當反映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限額和餘額、債務年限、還本付息等情況;

  (二)在本年度政府債務預算收支安排情況表中,應當反映政府債務限額和預計餘額情況,年度新增債務安排等情況;

  (三)在政府債務指標情況表中,應當反映債務率等債務風險評估指標情況;

  (四)在專項債務表中,應當反映上年度政府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等情況;

  (五)政府因舉借債務而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反映政府債務限額和餘額、新增債務規模和限額分配等情況。

第八章 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

  第七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後的六個月內,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後的二十日內,向常務委員會提交重點整改部門、單位清單。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提交的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重點反映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整改效果、完善體制機制情況、未整改問題的原因和下一步舉措等內容,並附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單項整改結果和詳細整改清單。

  第七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監督,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調查研究、專題詢問、審計整改“回頭看”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實。審計查出問題涉及下級人民政府的,可以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跟蹤監督。

  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協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專題審議。

  每屆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至少開展一次專題詢問,並根據需要開展滿意度測評。

  市審計部門在研究提出下年度財政收支審計監督重點內容、重點項目時,應當加強與常務委員會相關重點監督工作協同銜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支出,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全市年度重點工作或者重點事項在市級支出預算中的財力安排。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擬新安排的單個項目投資額佔本市年度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的項目,以及未達到前述條件但屬於市人民政府固定資産投資額排序前十位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市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市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産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七十九條 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具體程式和要求,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監督條例》、《北京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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