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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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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産業佈局

  第五章 綠色發展

  第六章 智慧城市

  第七章 公共服務

  第八章 協同發展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建設市級行政中心,打造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示範區、新型城鎮化示範區和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示範區,推動北京城市副中心(以下簡稱城市副中心)高品質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規劃範圍及其拓展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條 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人民城市理念,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統籌發展與安全。

  第四條 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堅持規劃引領,堅持規劃確定的戰略、功能和目標定位,以行政辦公、商務服務、文化旅遊、科技創新為主導功能,配套完善城市綜合功能。

  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應當以服務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為核心,處理好與中心城區主與副的關係、與雄安新區錯位承接非首都功能和人口轉移的北京新兩翼關係,促進首都城市功能重組和佈局優化,實現以副輔主、主副共興。

  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應當加強城鄉統籌,處理好城市副中心規劃範圍與拓展區融合發展的關係,提高發展的整體性和協調性,實現以城帶鄉、城鄉共榮。

  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應當發揮輻射帶動作用,處理好城市副中心與北三縣等周邊地區激活帶動、協同發展的關係,推動城市副中心成為北京東部發展樞紐和綜合服務中心,實現以點帶面、區域共進。

  第五條 城市副中心以推動高品質發展為主題,把高品質發展要求貫穿城市建設發展全過程各方面,堅持世界眼光、國際標準、中國特色、高點定位,更加注重以人為本、集約高效、特色發展、治理投入和統籌協調,創造城市副中心品質體系,打造綠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綿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宜居城市。

  第六條 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有機結合,尊重市場規律和城市發展規律,轉變政府職能,創造良好環境,創新城市經營模式,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發展。

  第七條 本市支援城市副中心全面深化改革,賦予城市副中心更大的改革開放和創新發展自主權,推動重大改革事項和管理創新舉措優先在城市副中心實施,培育創新生態。

  第八條 本市堅持依法治市,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注重用法規、制度、標準管理城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參與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涉及城市副中心的重大決策應當依法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實行嚴格的規劃管控和戰略留白,穩中求進,系統、接續推進,不斷提升城市發展能級、規劃建設治理水準、宜業宜居水準、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水準和生態環境品質。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統籌協調的城市副中心管理體制。

  市人民政府履行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與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天津市、河北省的溝通協調機制。

  市有關部門、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援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

  第十一條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組織推進落實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各項任務,行使國家和本市賦予的職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謀劃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項目,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相關重大事項;

  (二)組織實施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實施城市副中心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規劃、計劃和政策;

  (三)綜合協調、整體推進城市副中心與通州區融合發展;

  (四)協調推進通州區與北三縣一體化高品質發展;

  (五)統籌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涉及城市副中心的相關工作;

  (六)其他應當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的工作。

  本市根據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和優化城市副中心管理體制和組織形式。

  第十二條 通州區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級地方人民政府職權,支援配合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行使各項職權,落實城市副中心工作安排。通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協同聯動、機制銜接。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副中心工作需要設立的工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履行職能,接受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需要,依法決定將部分市級管理職權交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通州區人民政府行使。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通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使市級管理職權的制度規範和保障機制,加強審批與監管銜接,提升管理運作效能。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於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的財政保障政策體系。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副中心建設的財政事權落實支出責任。市人民政府統籌財政轉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債券,發揮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支援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五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將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詳細規劃、拓展區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規劃綜合實施方案作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依據,建立健全統一銜接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加強各類規劃空間控制線的充分銜接,實現對城市空間的全域管控、對各專項系統的統籌管控、對土地開發利用的精細管控。

  城市副中心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應當納入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資訊系統,開展規劃運作維護、實施管理、體檢評估、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六條 本市支援城市副中心創新規劃管理,探索優化建築高度管控、濱水岸線貫通、綠地設置、首層架空等措施。

  第十七條 城市副中心統籌生産、生活、生態三大空間,構建“一帶、一軸、多組團”的城市空間結構,建設“一帶、一軸、兩環、一心”的綠色空間體系、“一河三城、一道多點”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打造水城共融、藍綠交織、文化傳承的城市特色,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現代化城區。

  第十八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加強建築高度、建設強度、建築風貌、城市色彩、公共空間、第五立面等管控,優化主要功能區塊、主要景觀、主要建築物的設計,促進藝術和生態元素融入公共空間,提升城市空間品質。

  第十九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按照生態優先、功能融合、空間集約和便民惠民原則,推進公共空間優化佈局、複合利用:

  (一)加強軌道站點、交通樞紐與周邊區域的功能、資源整合融通,合理確定開發建設強度,強化站産城融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在滿足防洪要求、岸線保護的前提下,統籌利用河道管理範圍內濱水岸線地上地下空間,推動與文化、體育、交通、商業、市政等功能融合,創建高品質的水岸經濟環境;

  (三)加強公園綠地複合利用,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審查公園設計方案、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確定公園配套設施指標比例;

  (四)對承擔交通連接功能的地下通道、地上連廊,可以在保障交通連接功能的前提下,根據需要合理增加經營性用途,並依法辦理供地手續;已經建成且不可分割進行公開交易的,可以按照協議方式供地。

  第二十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進建設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在符合建設用地規模總量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合理確定年度減量任務。

  城市副中心在穩定現狀耕地規模不低於耕地保護目標的前提下,建設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可以不掛鉤補充耕地。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公佈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基準地價基礎上,制定和更新城市副中心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並依法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嚴格管控戰略留白用地,細化管控規則,結合實際開展戰略留白用地過渡期合理利用。對確屬必要且不可避讓的軌道交通、道路、市政配套設施等基礎設施,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規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公共公益類設施,在不改變主導功能且滿足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進行出租,並按照一定比例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政府土地收入管理,具體上繳比例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構建以人為本的交通體系,提升區域交通輻射能力;優化交通網路,加強與中心城區之間的交通聯繫;推進軌道交通建設、優化公交線網佈局,發揮公共交通對城市空間優化和功能提升的引導作用;加強重點區域交通綜合治理,改善出行環境,提升交通服務能力;推行交通需求調控,引導綠色出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加強水系生態保護治理;嚴格落實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水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加強供水設施建設,保障城鄉供水安全,健全農村地區有償用水體系,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二十五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動小城鎮特色化發展,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色的産業發展格局,加強小城鎮風貌特色塑造,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城市副中心可以圍繞公共公益項目建設,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創新利用模式。

  第二十六條 本市支援城市副中心創新存量用地盤活利用路徑,合理確定更新模式,探索低效土地盤活利用機制。

  城市副中心應當制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完善工作組織和協調機制,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城市更新平臺和基金。

  因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補齊城市短板需要,且經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審定適用本市城市更新政策的項目,建築規模增量超過本市規定比例的,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七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進韌性城市建設,提高水、電、氣、熱、交通、通信等城市生命線安全運作水準,因地制宜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加快海綿城市、“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市工程韌性、管理韌性、空間韌性,增強防災減災能力,構築安全韌性的城市運作保障體系。

第四章 産業佈局

  第二十八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圍繞規劃確定的行政辦公、商務服務、文化旅遊、科技創新主導功能,引導高端要素和創新資源向城市副中心佈局,培育新質生産力,構建高精尖産業結構,打造北京發展新高地。

  第二十九條 城市副中心統籌區域功能定位、資源稟賦、承接中心城區産業轉移需要和現代化産業發展趨勢,重點鼓勵和促進以下産業發展和相關引導性、標誌性項目建設:

  (一)數字經濟,建設國家網路安全産業園、北京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區、數智北京創新中心,推動數據技術創新和産業發展;

  (二)現代金融,支援設立各類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産品,推動建設全球財富管理中心、綠色金融和可持續金融中心;

  (三)先進製造,推動製造業智慧化、綠色化、融合化發展;

  (四)商務服務,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鼓勵境內外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總部和分支機構,發展服務貿易和高端商務服務業,建設國際化現代商務區;

  (五)文化旅遊,培育新型文化業態,開發文商旅體融合的濱水經濟,打造北京文化旅遊産業發展的重要承載區和國際旅遊目的地;

  (六)現代種業,建設通州國際種業科技園區,引入相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種業企業,發展現代種業及關聯産業,發展鄉村特色産業。

  本市支援城市副中心培育壯大未來産業。

  城市副中心應當分區分類制定産業促進政策措施,完善各産業功能區配套服務,強化場景供需對接,培育推廣應用場景,促進多業態、全鏈條産業項目集聚,發展特色化、專業化産業集群。

  第三十條 本市支援城市副中心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推動國家和本市科技創新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先行先試,支援具備條件的中關村先行先試改革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同步試點實施,佈局建設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引導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在城市副中心轉化。

  城市副中心依託産業佈局發展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推動高校新校區、科研平臺、人才孵化基地深度融入區域和産業發展,推進産教融合創新;鼓勵引導企業、高校院所、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建實驗室、研發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科研平臺,開展産學研合作。

  第三十一條 本市加強城市副中心産業要素保障,支援城市副中心深化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因地制宜安排重大産業項目,並依法給予必要的支援。

  重大産業項目所需土地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出讓或者租讓年限;確有必要延長的,經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年期總和累計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年限。

  第三十二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股權投資體系,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特色産業培育,發展壯大長期資本、耐心資本,拓寬企業銀行信貸、資本市場等融資渠道,建立和集聚創業投資基金,打通創新鏈、産業鏈、資金鏈、人才鏈,優化創新創業環境。

  第三十三條 本市支援城市副中心創新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政策,完善綜合服務保障體系,培養吸引高層次、高技能、緊缺急需專業性人才;拓寬境外職業資格認可範圍,建設國際化專業人才新高地。

  第三十四條 本市支援城市副中心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

  城市副中心建設企業友好型城市,完善産業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提升産業空間承載力;優化招商引資機制,制定實施産業引導、惠企利企政策,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辦理;創新審評審批工作,擴大政務服務區域通辦範圍,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整合服務;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對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完善一體化企業服務平臺,構建全生命週期為企服務體系。

第五章 綠色發展

  第三十五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統籌綠色生産、綠色生活、綠色生態,圍繞産業、建築、交通等關鍵領域,強化能源、生態、文化等重點支撐,建立完善綠色發展標準體系,推動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全過程,建設國家綠色發展示範區。

  第三十六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進綠色低碳産業發展,嚴格産業準入,細化新增産業禁止和限制目錄,依法將能耗、水耗、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等指標納入約束條件;推進完善碳排放報告和資訊披露制度,加強碳配額管理。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綠色投資促進機制,豐富綠色投資方式,加大對社會投資類綠色項目的支援力度。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因採用綠色低碳技術增加的成本,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經評估後納入固定資産投資範圍。

  第三十七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進建築全生命週期綠色發展,支援既有建築綠色化改造,鼓勵新建居住建築執行綠色建築三星級標準,發展裝配式建築,推動超低能耗建築、近零能耗建築建設,推進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因採用綠色低碳技術和立體綠化增加的建築面積,經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按照程式認定後,不計入項目容積率核算。

  第三十八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加強可再生能源和餘熱資源開發利用,拓展綠色電力應用範圍,提升綠色電力使用比例,逐步實現市、區黨政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綠色電力全覆蓋,城市服務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新能源化。

  第三十九條 城市副中心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費方式,加強綠色發展教育,建立個人碳賬戶系統,完善碳普惠機制,推進綠色生活創建。

  城市副中心鼓勵演出、賽事、會議、論壇、展覽等大型活動組織者通過購買碳配額、碳信用或者新建林業項目産生碳匯量等方式,抵消大型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第四十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加強資源節約集約迴圈利用,健全固體廢物處理體系,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建設無廢城市;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創建節水示範城市。

  第四十一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治理統籌,制定實施更嚴格的移動源排放管理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強化流域水污染防治,推進土壤污染防治,改善聲環境品質。

  城市副中心應當堅持擴綠、興綠、護綠並舉,健全綠色空間體系,構建東西部生態綠帶和南北生態廊道,形成城市副中心環狀綠色生態綠道,完善安全連續的綠道網路,提升綠色空間品質,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建設花園城市。

  第四十二條 本市支援城市副中心建設國家綠色技術交易中心,推動北京綠色交易所建成面向全球的國家級綠色交易所;支援建設國際化綠色發展交流合作平臺;鼓勵在城市副中心設立促進綠色發展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第六章 智慧城市

  第四十三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以數智賦能經濟社會發展為重點,有機銜接市、區智慧城市建設規劃,充分復用既有建設成果,推進設施聯通、數據融通、平臺互通、業務貫通,建設智慧城市,提升城市規劃、建設、運作、治理智慧化和精細化水準。

  第四十四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數字基礎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機制,推動城市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和智慧化管理,推進數據資訊共用和深度應用,強化數據資源供給,實現城市物聯、數聯、智聯。

  第四十五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以數字底座建設為基礎,佈局高速泛在的資訊通訊網路,以萬物互聯的城市感知網路、智慧高效的城市大腦、數據整合共用的基礎支撐平臺,構建新型智慧城市模型。

  第四十六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促進城市數據資源集聚,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強化場景開放創新,推進數字技術、數字産業與數據密集型産業融合發展,發展數字經濟。

  第四十七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進城市治理適數化改革,構建城市智慧高效治理體系。

  建立多級貫通的智慧化平臺,推進城市運作、綜合治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系統互聯接入,提升監測預警、事件流轉、指揮調度、決策支援等核心能力。

  推進數智賦能城市安全保障,建立公共安全、生産安全、自然災害等風險的資訊共用和應急聯動機制,提高災前防範能力。

  運用市民服務熱線等機制,整合政務服務、基層網格、輿情信訪等渠道數據,推進民意快速響應、接訴即辦、未訴先辦,提升社情民意實時感知與精準服務水準。

  第四十八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和教育、醫療、住房、就業、養老等公共服務融合,推動公共服務整合辦理,打造數字賦能文旅、體育等新型數字生活場景,推動數字服務適老化、適幼化改造,優化數字友好人居環境,提升社區數字服務能力,深化智慧社區建設,促進民生服務精準普惠。

  第四十九條 城市副中心智慧城市建設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健全城市數據基礎設施和數據安全防控體系,強化網路安全、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加強多維度、立體化安全保障。

第七章 公共服務

  第五十條 城市副中心統籌現狀條件和發展目標,有機銜接公共服務組團和家園規劃,依法調整街道、鄉鎮行政區劃和街道辦事處管理邊界,優化資源配置和運作機制,提高城市網格化管理水準,建設與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相適應的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務體系。

  第五十一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健全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提高精準化服務、精細化治理水準,促進公共服務優質化、均衡化。

  第五十二條 本市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佈局,支援中心城區優質辦學主體在城市副中心跨區域辦學,鼓勵高等院校圍繞城市副中心區域科技創新和相關産業佈局急需學科、特色學科專業,加強高端適用人才培養。

  第五十三條 本市統籌配置優質醫療衛生資源,推進城市副中心優質醫療資源擴容發展,鼓勵外商獨資醫院落戶。城市副中心發揮醫院和醫藥健康産業集聚優勢,強化優質衛生健康服務,推動醫療聯合體建設,健全與人口數量和結構變化相適應、覆蓋城鄉、便捷高效的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第五十四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優化完善生育保障服務支援政策,提供多樣化托育服務,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建設生育友好型城區。

  第五十五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以社區養老為依託、以機構養老為支撐、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供給格局。

  第五十六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加強多層次租賃住房供給,加強居住空間與交通樞紐、産業功能區協調佈局,推進職住平衡。

  第五十七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擴大公共文化服務有效供給,推動博物館之城、書香城市、演藝與體育休閒聚集區建設,提高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便利性、實用性,鼓勵利用劇院、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體育館的公共空間提供多樣化公共文化服務。

  第五十八條 城市副中心鼓勵組團中心、家園中心因地制宜設置相應服務功能,就近滿足居民工作生活需求。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會同通州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家園中心公益性和經營性面積佔比、供地方式及出讓地價。

第八章 協同發展

  第五十九條 本市統籌中心城區功能疏解承接工作,完善支援保障措施,有序推動市級黨政機關和市屬行政事業單位,以及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公共服務資源、社會服務機構和企業等向城市副中心疏解,促進中心城區與城市副中心緊密對接、良性互動。

  第六十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創新城鎮化發展模式,實現規劃區與拓展區城鄉規劃、資源配置、基礎設施、産業、公共服務、社會治理一體化,分區分類引導小城鎮功能聯動和特色發展,共同承接中心城區功能和人口疏解,建設新型城鎮化示範區。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通州區人民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城市副中心和亦莊新城規劃建設管理髮展的銜接與協調,推動臺湖、馬駒橋地區與亦莊新城核心區一體化發展。

  第六十一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管控的要求,健全協同機制,完善政策措施,與北三縣共同建設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示範區:

  (一)推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創新交通運營管理方式,加強軌道交通連接,提高通勤效率,完善一體化道路系統;

  (二)共同構建新型城鄉格局,完善發展組團功能,培育特色小城鎮,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三)加強生態環境聯控聯治,統籌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綜合治理,共建生態綠帶和區域綠道系統,明確城市開發邊界,嚴格控制開發強度;

  (四)密切産業發展協同協作,聯合製定差異化新增産業禁止和限制目錄,加強産業對接,優化區域産業佈局;

  (五)推動公共服務共建共用,支援教育、醫療、養老等資源向北三縣佈局,推進政務服務通辦、數據共用;

  (六)加強自然災害聯防聯控,完善防災減災監測預警、突發事件協同應對、應急資源共用等機制,提高區域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十二條 本市健全與雄安新區工作對接機制,加強規劃建設、産業承接、生態治理等領域交流,深化快速交通聯絡、公共服務對接,拓展科技創新和産業發展合作領域,共同服務首都功能優化提升,形成北京新的兩翼和京津冀區域新的增長極。

  第六十三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根據現代化首都都市圈分工,推進通州區與天津市武清區、河北省廊坊市周邊地區一體化發展。建立重點園區協調對接機制,搭建産業合作平臺;建立健全交通規劃對接機制,完善區域交通網路;加強旅遊資源整合,推進旅遊市場一體化;深化異地合作,統籌發展公共服務。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一帶、一軸、多組團”,是《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6年-2035年)》提出的城市空間結構目標要求。“一帶”是以大運河為骨架,構建城市水綠空間格局,形成一條藍綠交織的生態文明帶;“一軸”是沿六環路形成的創新發展軸;“多組團”是指依託水網、綠網、路網,形成的12個民生共用組團和36個美麗家園(街區)。

  (二)“一帶、一軸、兩環、一心”,是《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6年-2035年)》提出的綠色空間格局目標要求。“一帶”、“一軸”是指本條第(一)項中的生態文明帶、創新發展軸;“兩環”是指城市副中心地上地下空間一體的設施服務環和城市副中心週邊的環城綠色休閒遊憩環;“一心”是指城市綠心。

  (三)“一河三城、一道多點”,是《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6年-2035年)》提出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建設目標要求。“一河”是指大運河;“三城”是指路縣故城(西漢)、通州古城(北齊)和張家灣古鎮(明嘉靖);“一道”是指東西向燕山南麓大道(歷史上北京地區沿燕山山前通往遼東地區的一條交通廊道,包括秦馳道、清禦道等);“多點”包括歷史建築、工業遺産、地下文物埋藏區、傳統村落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四)“北三縣”,是指河北省廊坊市所轄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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