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三章 利用與傳承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城保護,規範長城利用行為,弘揚長城精神,傳承長城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城和相關文化遺産、長城賦存環境的保護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長城,包括長城的墻體、城堡、關隘、烽火臺、敵樓、擋馬墻等。
受保護的長城點段由文物部門認定並公佈。
第三條 本市長城保護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貫徹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文物工作要求,遵循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保持長城歷史資訊的真實性。
第四條 本市對域內長城實行整體保護、分段管理、逐級負責。
市人民政府、長城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將長城保護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長城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長城保護工作,加強對長城保護情況的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長城保護規定的行為,消除和防控安全隱患。
第五條 市文物部門負責長城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指導、監督。長城所在地的區文物部門(以下簡稱有關區文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城沿線文化和旅游資源的普查調查、價值挖掘、保護利用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城的保護、利用、傳承工作。
第六條 本市推動建立與天津市、河北省的長城協同保護機制,加強長城保護修繕、聯合執法、開放利用等重大事項的協商與合作,促進長城整體性、系統性保護。
本市加強與長城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長城文化研究、長城保護修復技術交流、資訊共用、聯合宣傳展示等工作,共用長城保護經驗成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長城的義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公益基金、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技術支援等方式參與長城保護。
第八條 本市以保護為前提,按照合理、科學、適度原則,整合利用長城資源,建設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北京段)和長城文化帶。
第九條 本市鼓勵開展長城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長城保護技術,提高長城保護的科學技術水準。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組織開展本市長城資源調查,並建立長城檔案。
對資源調查中新發現的長城點段,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國務院文物部門認定並公佈。
市文物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園林綠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門開展長城相關文化遺産資源調查,編制遺産名錄。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長城沿線設立保護標誌。
設立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塗改、損毀長城保護標誌。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組織制定市域長城保護規劃。
長城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保護對象、保存現狀、任務目標、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邊界和保護措施等內容,明確長城及其周邊區域整體保護和活化利用的空間管控指標和要求,並與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做好銜接。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和本市長城保護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保護規劃,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和本市長城保護規劃要求劃定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向社會公佈。
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綜合考慮各長城點段的具體特點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在長城本體之外保持合理的安全距離,滿足保護對象的真實性、完整性保護要求,保持長城特定點段及其周邊環境共同構成的文化景觀具有的獨特審美價值。
經劃定的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調整。因重大公共利益、優化長城保護範圍需要或者保護情況發生顯著變化而需要進行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劃定要求,履行專家評估、論證、徵求意見等程式。調整後的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市人民政府重新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在長城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必須保證長城的安全,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部門同意。
在長城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長城的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國家規定的文物部門同意後,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五條 在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應當開展相關文物影響評估,並依法對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進行建設工程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採取架設橋梁或者其他更有利於保護長城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工程,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第十六條 在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長城周邊山體、水體和植被等生態環境,不得建設污染長城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長城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七條 市文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長城保護規劃執行情況監測評估,對規劃實施效果作出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各長城點段保護機構。保護機構由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長城保護機構負責組織開展長城日常養護、巡視監測、調查研究、社會宣傳、群眾組織等工作,建立保管日誌,協助實施保護修繕等工作;發現安全隱患的,立即採取防範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區的文物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本市加強長城保護員隊伍建設。長城保護員應當對負責的長城點段進行日常巡查、看護,協助做好長城日常養護、保護宣傳等工作。
第二十條 實施長城保護工程應當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根據長城保存狀況實施相應保養維護、搶險加固、修繕和保護性設施建設。
對面臨突發嚴重危險的長城點段,有關區文物部門應當及時採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同時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部門。
長城點段已經損毀的,應當嚴格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二十一條 因保護長城需要臨時使用長城本體兩側五米範圍內的土地以及相關非公共道路的,土地、道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提供便利條件,由有關區文物部門按照標準給予補償。
市文物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辦法,明確臨時使用情形和損失補償範圍、標準、程式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長城上從事下列活動:
(一)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
(二)刻劃、涂污;
(三)用火;
(四)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
(五)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
(六)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
(七)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游覽區的長城舉行活動;
(八)文物保護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禁止在長城本體外種植對長城本體造成擠壓或者破壞的樹木。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以及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由區文物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涉及長城的防災減災工作納入本級政府防災減災規劃及應急管理體系。
相關部門應當共用氣象、地震、消防、地質、水文等災害監測數據,科學研判災情趨勢和風險,編制應急預案,加強重點地區監控,採取必要的預防性措施。
第二十四條 市文物部門應當建立長城信息化管理平臺,匯總、整理、分析本市長城資源和長城保護、監測等資訊,推動長城數字化管理。
本市鼓勵在長城保護工作中,利用科學技術手段,開展多學科協同研究,提升長城研究性修繕、預防性保護、監測預警、巡查監管水準;安裝設備的,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設備規模、體量和外觀等應當與長城景觀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長城保護專家諮詢制度,聘請文物、規劃、建築、歷史、考古、生態環境、法律等領域專家,參與諮詢工作。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制定長城保護相關規劃、審批與長城有關的建設工程、決定與長城保護有關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二十六條 長城點段被認定為世界文化遺産的,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部門和相關保護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要求,組織編制世界文化遺産保護規劃,明確遺産區、緩衝區範圍及相關保護措施,作出標誌説明,確定保護機構並建立保護記錄檔案。保護機構應當對相關長城點段加強日常維護和監測;辟為參觀游覽區的,應當制定參觀游覽區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章 利用與傳承
第二十七條 本市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長城保護的關係。
有關區人民政府有序推動具備以下條件的長城點段辟為參觀游覽區:
(一)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和本市長城保護規劃的要求;
(二)適宜參觀游覽,並能夠滿足游客安全和長城文物安全的要求;
(三)已劃定並公佈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立保護標誌、記錄檔案,且有明確的保護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有關區人民政府決定將長城點段辟為參觀游覽區的,應當組織開展長城保存現狀、開放參觀可行性、可利用類型、參觀游覽路線以及配套服務設施需求等專項評估,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游客承載量,明確涉及長城各類行為管理要求以及禁止事項清單。
有關區人民政府將長城辟為參觀游覽區,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文物部門備案;長城點段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由市文物部門向國務院文物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文物部門應當建立長城參觀游覽區名錄並實施動態管理。
市文物部門每五年對名錄內的參觀游覽區是否持續符合開放條件組織評估。經評估,參觀游覽區不符合開放條件的,市文物部門應當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議。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開放條件的,應當決定停止對外開放;市文物部門同時將其移出長城參觀游覽區名錄。
長城參觀游覽區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文物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有關區人民政府決定將長城點段辟為參觀游覽區的,應當確定運營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文物部門和長城保護機構依法開展相關保護工作;
(二)開展長城日常巡查保養;
(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人員,有效處置突發情況;
(四)規範引導游客安全、文明參觀游覽;
(五)設置規範的解説內容和標識系統;有條件的可提供多語種導覽服務和數字化宣傳講解。
參觀游覽區有經營性收入的,應當優先用於長城保護;長城點段不得改作企業資産經營。
第三十一條 有關區文物部門應當規範對非參觀游覽區長城點段的管理,在其周邊道路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區文物部門、長城保護機構等可以採用電子圍欄等科技手段,提示攀爬風險、勸阻攀爬行為。
旅游景區內有未辟為參觀游覽區長城點段的,景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游客攀爬景區內長城。
第三十二條 市、有關區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整合長城沿線文旅資源,創新景區聯動機制,設計培育長城主題線路,完善旅游服務設施,促進農文旅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加強對長城本體、長城防禦體系、消失長城點段等方面的考古調查,開展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闡釋工作。
市、有關區文物部門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給予支援。
第三十四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通過資源調查、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等多種方式,發掘長城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第三十五條 本市加強考古報告、保護檔案、歷史文獻及口述史料蒐集整理,建立長城主題闡釋展示工作體系。
市文物部門應當結合長城點段特色,組織核定解説、標識系統的內容,推廣數字化展示,提升長城文化闡釋展示水準。
支援長城沿線博物館、陳列館、鄉史館、村史館、公共文化場站等開展長城主題展示,鼓勵開展相關文藝創作、非遺展演、研學教育、文創開發等文化活動。
第三十六條 鼓勵博物館、社會文化機構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長城保護主題宣傳教育活動,支援新聞媒體開展長城保護公益宣傳報道,增強全社會長城保護意識。
第三十七條 本市支援開展長城保護修繕、科學研究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鼓勵利用長城資源舉辦中外文化交流活動,促進文明交流互鑒。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