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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防洪安全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五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六章 文化保護傳承

  第七章 區域協同與流域協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永定河流域的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促進文化保護傳承,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永定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永定河干流、支流、湖泊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延慶區、昌平區、門頭溝區、海淀區、石景山區、豐台區、大興區、房山區相關鄉鎮級行政區域。

  官廳水庫相關管理活動,以及小清河分洪區與永定河蓄滯洪功能相關的管理活動,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永定河保護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遵循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將永定河建設成為流動、綠色、清潔、安全的河。

  第四條 本市永定河保護工作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統籌指導,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和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的協同,處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關係,落實全流域統一規劃、統一治理、統一調度、統一管理要求。

  第五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永定河保護工作,將永定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永定河保護工作。

  永定河流域實行河湖長制,分級分段落實永定河保護責任。

  第六條 水務部門負責永定河流域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保護修復,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綜合利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流域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産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園林綠化、氣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永定河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市鼓勵利用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運作等方式,推動多元主體參與流域治理。

  第八條 本市統籌推進永定河保護和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確定産業佈局和業態類型,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産業,探索生態産品價值實現路徑,促進流域綠色發展。

  第九條 本市強化永定河保護科技創新支撐與引領,支援相關科學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雨情水情監測預警體系和數字孿生河流建設,運用現代資訊技術提升流域治理管理數字化、智慧化水準。

  第十條 本市加強永定河流域防洪減災、水資源保護利用、生態保護修復、文化保護傳承等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永定河保護的宣傳,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營造永定河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永定河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相關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一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海河流域綜合規劃等國家規劃要求,將永定河保護工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水資源、防洪排澇、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發展、林業發展等專項規劃,發揮規劃對永定河保護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二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有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涉及永定河流域的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流域的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和防洪排澇要求,明確流域空間管控要求,優化生産、生活、生態空間佈局和規模。

  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涉及流域空間管控的專項規劃,應當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納入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三條 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編制永定河水域空間管控規劃,科學劃定河道、水庫的水生態功能分區,明確各功能分區管控措施,保障河道行洪、水庫蓄洪、水資源涵養、水生態保護等基本功能。

  第十四條 市水務部門編制防洪排澇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海河流域防洪規劃、永定河防禦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調度方案等要求,明確永定河防禦洪水安排以及河道、水庫、蓄滯洪區、排澇工程等建設要求。

  流域的開發建設、基礎設施更新、內澇治理等活動,應當統籌考慮永定河的防洪標準和行洪能力,符合防洪排澇規劃確定的防禦洪水安排以及相關防洪要求。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應當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品質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劃定永定河流域範圍內的生態環境管控單元,明確各管控單元的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在流域內開展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品質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的管控要求。

  第十六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滿足防洪要求、岸線保護前提下,科學佈局流域濱水空間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配套設施建設,系統構建公園、綠地、綠道、水域等公共空間,強化水岸慢行系統聯通和綠化美化,促進濱水空間開放共用和水岸經濟融合發展。

第三章 防洪安全

  第十七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永定河流域防洪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完善防洪減災體系,健全洪澇災害監測預警機制,提高防汛抗洪能力。

  第十八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水務部門應當按照海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以及本市防洪排澇規劃等要求,加強流域防洪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並對工程設施的運作安全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佔、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十九條 在永定河流域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河岸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應當對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河岸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河道行洪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禁止在永定河流域開展下列活動: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蓄滯洪區的建設與管理,按照相關防洪規劃要求加固圍堤或者隔堤,建設必要的進退洪設施,確保行蓄洪功能。

  在蓄滯洪區內開展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防洪要求,保證蓄滯洪功能和容積。禁止在蓄滯洪區分洪口門三百米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批准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有關區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蓄滯洪區運用預案,明確蓄滯洪區運用的組織保障、預報預警、工程調度、人員轉移安置等具體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組織運用預案演練,保障運用適時安全有效。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蓄滯洪區的自然狀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風險程度,限制高風險區的經濟建設活動,落實控制蓄滯洪區人口增長措施,規範管理、安全運用蓄滯洪區。

  蓄滯洪區運用的補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永定河流域山區防洪工程、道路、橋梁、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山區防洪減災能力。

  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建立流域山洪溝道名錄,並動態調整更新;按照國家規定和相關技術規範,定期開展永定河山洪災害專項調查評價。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山洪災害防禦預案,明確山洪溝道管護責任人和管護措施,定期排查整治風險隱患,採取措施對泥石流易發區、礦山採空區和存在山體滑坡、崩塌隱患的區域及時進行治理。

  第二十四條 永定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汛應急預案,明確各部門防汛職責,完善防汛資金投入、搶險隊伍組織、物資保障、應急救援和專家諮詢等機制。

  市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永定河防禦洪水方案,制定本市永定河防禦洪水方案和超標準洪水防禦預案,明確應急行洪、人員轉移、工程搶險、蓄滯洪區運用等要求。

  第二十五條 永定河流域的防汛期,按照本市有關汛期的規定執行。

  汛期前,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防汛責任制,完成搶險隊伍組織、物資儲備、隱患排查、應急演練、宣傳動員等防汛準備工作,組織清理河道管理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防汛應急預案要求,明確防汛責任人員,落實防汛避險轉移地點、轉移路線、搶險隊伍、報警人員、報警信號、避險設施、提前轉移人員範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防汛抗洪相關準備工作。

  進入汛期,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河道堤防巡查,開展雨情、水情、險情、災情的監測預報,按照職責和許可權及時向社會發佈預警資訊;必要時,可以依法採取交通管制、旅游景區關閉、人員避險轉移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發生洪水時,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永定河防禦洪水方案、超標準洪水防禦預案等要求,統籌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抗洪搶險工作。

  永定河水位或者流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分洪標準、需要啟用蓄滯洪區時,按照經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超標準洪水防禦預案規定的啟用條件和批准程式,依法啟用蓄滯洪區。

  第二十七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雨情、水情、險情、災情資訊作出趨勢預測和綜合研判,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下達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命令。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嚴格執行轉移命令,及時轉移受威脅人員。

  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命令,不得拒絕、拖延、干擾、阻撓轉移工作。

  拒不轉移、轉移後擅自返回或者隱瞞謊報行程未真正實施轉移,經勸導或者警告後仍拒不轉移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其帶離受威脅區域,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第二十八條 發生洪澇災害後,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做好災區的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心理援助、恢復生産和重建家園等救災工作,及時修復所管轄範圍內的水毀工程設施。

  遇到重大及以上洪澇災害的,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重建計劃,推進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水務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援。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九條 本市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産原則,嚴格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加強取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強化永定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

  第三十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永定河流域水源保護,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水源保護區的範圍,確保用水安全。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水務等部門應當定期評估官廳水庫水環境品質狀況,通過建設庫濱帶等生態保護修復措施,減少入庫污染物對水質的影響,推進官廳水庫飲用水水源地功能恢復與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會商強化官廳水庫以上流域的污染治理,逐步改善官廳水庫入庫水質。

  第三十二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務、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定期開展流域地下水資源狀況調查評價,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環境品質,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調查評價結論應當依法向社會公佈。

  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流域地下水資源狀況和水位變化情況,劃定、動態調整地下水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儲備區,明確分區分類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本市落實國家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嚴格取水口管理,統籌利用多種水源,保障永定河干流重點斷面生態流量和重要支流的生態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市水網建設規劃和合理調蓄洪水的要求,制定完善永定河流域水網建設方案,開展水資源調蓄、水資源戰略儲備、水網連通等工程建設,優化流域內河湖水系佈局,暢通小微水系,提高水資源調蓄空間。

  水務部門應當採取水系間聯通互濟、水資源合理調度配置、科學調節河道流量等措施,提升永定河流域水資源優化配置能力,保障流域內水資源充分利用。

  第三十五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劃的要求,在永定河流域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等措施,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條 本市加強對流域水資源利用的管理,強化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和城鎮節水降損措施,鼓勵、推廣使用先進節水技術,鼓勵節水型生産、生活方式,推動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量控制要求,統籌考慮區域用水結構和水準,落實重點行業、用水單位節水用水管理措施。

第五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三十七條 本市堅持永定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按照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原則,強化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品質,加強河湖水系生態修復,建設綠色生態河流廊道,促進水生態健康,提升生態環境系統品質和穩定性。

  第三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永定河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方案和削減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流域水環境品質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對國家重點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對流域水環境品質不達標的水功能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實施更加嚴格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措施。

  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九條 在永定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正常運作,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

  第四十條 在永定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庫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審批。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永定河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監測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永定河流域農業清潔生産的指導、推動和監督,指導農業生産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流域禁止水産養殖區域、規模化畜禽養殖禁養區,並報市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後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二條 本市禁止在永定河流域新建、擴建對水體有嚴重污染的項目;建設工業園區,應當配套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

  鼓勵流域工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産,採用先進的廢水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三條 本市加強永定河流域城鄉生活污水治理。

  有關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和管控機制,因地制宜採取集中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措施,防止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河道。

  第四十四條 本市建立永定河流域水生態監測機制,完善水生態評價指標。

  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建設流域水生態監測設施,開展日常監測,定期向社會公佈監測評價結果。

  第四十五條 生態環境、水務、園林綠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永定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棲息地修復、生態通道修復、河湖自然岸線保護等措施,維護流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

  水務部門開展河道治理、堤防加固等水網工程建設,應當採用生態友好型建設方案、建築材料、施工工藝,並因地制宜對已建水網工程實施生態化改造。

  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流域水生生物資源變化狀況,組織開展增殖放流工作,引導社會公眾定點、規範進行增殖放流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在流域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四十六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永定河流域設立並公佈禁漁區、禁漁期,明確禁漁的區域範圍、起止時間和禁止作業類型等。

  禁止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從事捕撈活動。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的方法進行捕撈。

第六章 文化保護傳承

  第四十七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西山永定河文化帶建設,對永定河流域的歷史文化資源加強保護和利用,統籌推進流域環境整治、設施建設、産業發展與遺産保護、文化挖掘、文脈傳承。

  第四十八條 市、有關區文化和旅游、規劃和自然資源、文物、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組織對流域的文化資源進行調查、認定,對文物古跡、非物質文化遺産、古籍文獻等重要文化遺産進行記錄、建檔。

  第四十九條 市、有關區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文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流域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河道、水域及橋、閘、水利灌溉工程等水工建築物、構築物和遺址的保護名錄,明確保護範圍和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非法拆除列入保護名錄的水工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遺址。

  第五十條 市、有關區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流域紅色文化保護,推進盧溝橋等重要紅色革命遺址的修繕利用,弘揚革命精神,傳承紅色文化。

  第五十一條 市、有關區水務、文化和旅游、文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統籌利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文化館、陳列室、水工程等資源,加強流域文化的內涵挖掘和宣傳展示,支援開展流域文化傳承、傳播活動。

  第五十二條 市、有關區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支援流域發展政策措施,發展特色文化産業,合理規劃文化旅游精品線路,培育文化旅游品牌,促進流域文化産業與旅游業、農業融合發展。

  第五十三條 市、有關區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傳統村落保護,挖掘和整理鄉村傳統文化,培育鄉村文化産業。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託流域鄉村文化旅游資源,發展民宿、餐飲和文化體驗等産業。

  第五十四條 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流域濱水空間內推進歷史文化資源的活化利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濱水歷史文化體驗。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濱水空間依託相關設施,開展文化和體育活動。

第七章 區域協同與流域協作

  第五十五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在國家有關部門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統籌指導下,加強與流域上下游地區同級人民政府的溝通協作,協調解決永定河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同做好永定河保護工作。

  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與毗鄰行政區域就防洪減災、水生態保護、行政執法、産業協同等事項加強溝通協商。

  第五十六條 本市制定涉及永定河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重大政策以及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加強與流域上下游地區的溝通協作,推動機制制度、監管措施等相協調。

  第五十七條 本市在國家有關部門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統籌指導下,遵循上蓄、中疏、下排、有效治洪的原則,與流域上下游地區協同完善永定河防洪工程體系,科學佈局河道、堤防、蓄滯洪區等功能建設;健全洪澇災害聯合預報、預警、預演、預案機制,加強防洪減災聯動,相互通報水情、工情、汛情等情況,整體提升流域防洪減災的能力。

  第五十八條 本市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統籌指導下,協同流域上下游地區,按照國家確定的永定河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調度計劃,共同做好流域生態補水相關工作。

  出現嚴重乾旱、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持續低於預警流量等情形,可能造成永定河干流斷流時,市水務部門應當配合海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應急調度。

  第五十九條 本市就涉及永定河流域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的溝通協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六十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推動與流域上下游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完善水污染聯防聯控制度和應急處置措施;發現跨區域重大隱患和問題的,應當開展聯合會商,協同採取相應措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當及時啟動應對處置預案,協同控制污染。

  第六十一條 本市推動流域上下游地區建立成本共擔、效益共用、合作共治的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合理確定補償標準,採取資金補償、産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産品和服務等多種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鼓勵在永定河流域通過生態保護補償、綠色金融等方式實現生態産品價值。

  第六十二條 本市在國家有關部門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統籌指導下,與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區在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氣象、自然災害等方面加強聯合監測和資訊共用。

  第六十三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流域上下游地區有關部門的執法協作,協調跨行政區域重大案件辦理,探索共建生態警務站等形式,推動執法標準統一和執法資訊共用。

  本市與流域上下游地區加強流域保護司法工作協作,支援開展永定河保護有關公益訴訟,共同預防和懲治涉永定河保護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防洪、河湖保護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有關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生物安全、漁業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文物、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河湖保護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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