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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推動全域森林城市高品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森林資源保護、培育、利用工作應當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 本市以國家森林城市鞏固提升為牽引建設花園城市,優化綠色空間佈局,實施國土綠化彩化,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提升森林生態系統品質和服務功能。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培育、利用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土地、科技等保障政策,將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資源保護、培育、利用等林業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林業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實行城鄉統籌、全域覆蓋的林長制,設立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林長,建立健全調度、巡查、部門協作、督查等制度。

  各級林長負責責任區域內森林資源的保護髮展工作。

  第六條 本市支援林業科學研究,推廣運用衛星遙感、物聯感知、人工智慧等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森林資源調查監測、森林防滅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護能力,預防和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開展自然教育活動,支援科普、義務植樹等宣傳教育基地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造林綠化、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古樹名木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巡林護林、園藝指導等森林資源保護活動。

  第八條 本市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區的森林資源跨區域保護協同,在森林防滅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方面建立健全溝通協調和資訊共用機制。

  第九條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作為林地確認、用途管制以及優化林地結構佈局、補充林地管理的重要依據。

  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應當落實林地分級保護和佔用林地定額管理要求,明確林地管理邊界、用途管制要求、保護利用目標任務,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

  第十條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森林資源專項調查,每年開展森林資源變化情況監測,建立森林資源數據庫,定期向社會公佈調查監測數據。

  園林綠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森林資源調查監測與國土變更調查工作的銜接,推動調查監測成果的共用應用。

  第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加強林權登記和林業管理的工作銜接和業務協同,做好資料移交、數據整合和資訊共用工作,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滅火工作,發揮群防作用;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應急管理、園林綠化、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防滅火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測預警、通信、防火道路、水源、電力等森林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裝備配備,建設防火隔離帶和生態防火體系,強化森林防火和森林消防救援力量。

  第十三條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本市森林防火期。其中,1月15日至4月30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資源分佈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科學劃定森林防火區,可以結合實際調整森林防火期或者森林高火險期,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林業經營者應當履行森林防火主體責任,採取下列措施,做好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一)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方案,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配備防火設施設備;

  (二)根據森林火險預報,採取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

  (三)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四)加強日常巡查,排查火災隱患,發現森林火情立即向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防災減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聯防聯治機制;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應當及時組織除治。

  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科學佈局監測站點,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和物資儲備,定期開展防治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 林業經營者應當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責任,做好日常監測巡查。發現林業有害生物危害的,應當及時除治;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應當及時向區園林綠化部門報告。

  林業經營者除治林業有害生物,應當採取營林、物理和生物防治等綠色防控措施,科學施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七條 本市加強對外來有害生物的檢疫工作。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制定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控方案,組織開展松材線蟲病普查,依法進行檢疫檢查。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從疫區調運松木材料的,應當要求供貨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並建立調運、使用管理臺賬;使用松木材料前,應當將貨物到場時間、地點及時報告區園林綠化部門;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回收或者銷毀松木材料。

  對快遞、郵寄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産品,收件人應當加強檢查,發現沒有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的,應當及時向園林綠化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佈本市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報國務院備案。

  禁止非法採集本市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確需採集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集列入本市重點保護天然種質資源目錄的本市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按照有關種子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採集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本市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在採集前向採集地的區園林綠化部門或者農業農村部門報告採集的目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給予監督指導。

  園林綠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採取原生境保護、遷地保護、建立種質資源庫、科學培育等措施,對本市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予以保護、監測和科學利用。

  第十九條 採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向園林綠化部門申請採伐許可證。

  採伐非林地上的林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伐城鎮林木、公路用地上的護路林林木,應當依法分別向園林綠化、交通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採伐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岸護堤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防護林林木,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在採伐前向園林綠化部門報告採伐方案,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採挖移植林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移植林木的成活率。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完善林木廢棄物處置利用措施,引導林業經營者合理回收林木廢棄物,並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

  鼓勵將採伐、廢棄的林木用於森林步道、游憩場地等森林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致敏花粉和楊柳飛絮防治屬地責任,制定防治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林業經營者應當採取樹種更新改造、物理和生物防治等措施,加強治理防控。

  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致敏花粉和楊柳飛絮綜合防治工作機制,開展防治技術研究,加強個人防護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致敏花粉和楊柳飛絮的科學認識。

  氣象、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根據致敏花粉和楊柳飛絮的分散特點,合理佈置監測站點;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根據監測結果,科學發佈預報和健康提示資訊。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佔用林地或者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規劃和自然資源、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推動建設項目佔用林地、建設用地審批事項聯動辦理。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用後應當及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依法申請補辦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林木管護制度,明確林木管護主體責任,完善森林撫育、防滅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林木管護措施。

  林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林木進行管護,確保管護效果。管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區園林綠化部門確定管護責任主體。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對林木管護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四條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社區統籌劃定護林人員的森林資源網格化管護責任區,明確護林人員及其職責,加強護林人員的管理和培訓。

  護林人員應當對責任區開展日常巡護,協助管理野外用火;發現火情、林業有害生物或者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並向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各類補助資金,保障護林人員待遇。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現代林業産業支援政策,加強技術創新和示範推廣,引導林業産業綠色、優質、安全、高效發展。

  鼓勵、支援林業經營者因地制宜發展花卉、果樹、蜜蜂等林業産業,開發森林食物資源,通過品種更新、新技術運用、老舊設施更新改造等措施,建設高標準林業産業基地,打造特色林産品品牌。

  第二十六條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編制森林經營規劃,明確本行政區域森林經營的基本要求、目標任務、經營策略、保障措施,推動森林健康經營。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森林經營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園林綠化部門批准後實施。支援和引導其他林業經營者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加強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指導。

  森林經營方案應當落實森林經營管理要求,明確經營方向、經營模式、經營措施等內容;符合國家和本市編制標準要求的,可以作為確定年度森林採伐限額、安排林業項目等事項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在林地上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産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由園林綠化部門批准,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超出標準需要佔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市園林綠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産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用地政策,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八條 本市對公益林實施嚴格保護。

  公益林經營者應當按照森林經營規劃、森林經營方案以及森林管護的有關要求,採取森林撫育、退化林修復、低效林改造等措施,提高公益林品質。

  第二十九條 本市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鼓勵創新集體公益林管理模式,培育規模化林業經營主體,提升集體公益林的多重效益和生態産品供給能力。

  支援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統籌指導成立的集體所有制林業企業做好集體公益林的建設、管理、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和集體決策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準和專業化管護能力,促進農民就業,實現集體公益林的規模化、專業化經營。

  第三十條 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發展林下經濟和森林旅游。利用公益林開展上述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林下經濟和森林旅游工作的領導,根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狀況,合理確定林下經濟和森林旅游的林地範圍、産業類型、發展規模和利用強度。

  市園林綠化、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林下經濟和森林旅游發展需求,完善配套基礎設施、資金、用地、市場准入、社會參與等相關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財政補助、市場機制等方式,對開展公益林管護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合理補償。

  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公益林資源總量、生態産品價值、碳匯量增長情況、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準等因素,健全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動態調整機制。

  第三十二條 本市探索通過租賃、置換、入股等方式開展森林生態資源權益交易。

  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支援,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擴大信貸規模。

  第三十三條 本市採取森林撫育、低效林改造等措施,培育異齡混交、近自然、多功能的森林生態系統,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提高森林生態産品價值。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園林綠化、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生態産品價值核算方法,探索核算結果應用,推進森林生態産品價值實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回收、銷毀從疫區調運的松木材料的,由區園林綠化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疫情擴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採集本市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由區園林綠化部門或者農業農村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因採集野生植物、佔用林地、採伐林木等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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