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作、維護與改造

  第四章 科技與産業支撐

  第五章 引導與激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節約資源能源,減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築品質,改善人居環境,推動建築領域綠色低碳高品質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與工業建築的規劃建設、運作維護、改造拆除活動和相關産業的綠色發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建築綠色發展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的原則,堅持全壽命期管理、全領域推動、全産業支撐。

  第四條 本市建築綠色發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結合,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韌性城市建設等相銜接;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提升建築安全耐久、健康舒適、便利宜居等綜合性能,兼顧綠色低碳技術應用的適用性與經濟性;

  (三)堅持首善標準,在政策保障、技術應用、産業支撐等方面先行先試,發揮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等示範引領作用;

  (四)堅持創新驅動,鼓勵科技研發,支援産學研用合作,激發市場活力;

  (五)堅持區域協同,加強京津冀建築領域綠色低碳合作,促進政策互動、資源共用。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綠色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與支援保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築綠色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與指導,組織編制全市建築綠色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和規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綠色發展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監督,編制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部門在節能監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資産投資立項審批和核準等工作中落實綠色發展要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土地供應、規劃條件確定、設計文件監管環節中落實相關要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在供電、供氣、供熱行業領域推動落實相關要求,對建築垃圾處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科技、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統計、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國有資産管理、體育、園林綠化、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系統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中,承擔按照建築綠色發展要求進行建設的責任,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既有建築的綠色運作、維護管理和節能綠色化改造責任由建築所有權人承擔。建築所有權人可以自行運作、維護管理,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人、建築使用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本市推進建築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諮詢單位在立項、規劃、設計、建設、運作、改造中,按照約定提供服務,並督促落實建築綠色發展要求。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提高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意識;參與節約用能等建築綠色發展活動,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産生活方式。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建築綠色發展的宣傳,普及有關知識,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九條 本市推廣有利於建築綠色發展的標準規範。鼓勵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情況,適應建築綠色發展需要,制定和推廣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十條 本市支援建築領域科技創新,鼓勵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推動建築相關産業綠色發展。

  本市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統籌,支援企業、科研機構、院校、行業協會等開展專業技能培訓,推動建築綠色發展從業人員技能提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建築綠色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主要任務以及保障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十二條 本市建築綠色發展規劃中相關內容應當納入相應層級國土空間規劃。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能源、能耗、裝配式建築適用標準,並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新建民用建築執行綠色建築一星級以上標準;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築、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民用建築、城市副中心居住建築執行綠色建築二星級以上標準;新建的超高層建築、首都功能核心區建築、城市副中心公共建築執行綠色建築三星級標準。鼓勵工業建築按照綠色建築一星級以上標準建設。

  本市逐步提升裝配式建築佔新建建築的比重和建築單體裝配化程度。新建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按照本市規定採用裝配式建築方式建設。

  本市推廣超低能耗建築,推動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新建公共建築優先執行超低能耗建築標準。

  提高全市或者部分區域、部分類型新建建築綠色發展要求和執行標準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四條 本市推動建築可再生能源規模化應用。新建建築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安裝太陽能光伏或者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並與建築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保證正常使用。

  電網企業應當支援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增強可再生能源上網能力。

  第十五條 本市推廣使用安全耐久、節能低碳、性能優良、健康環保的建築材料和設備設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佈並及時更新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築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目錄的編制、修訂,實行科學論證與公眾參與的原則。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建築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將相關要求納入監理範圍。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建築項目綠色專篇管理制度。在建築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監理中應當編制綠色專篇,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建築要求、超低能耗建築性能、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節能減排效益、技術路徑等相關內容。

  綠色專篇具體編制要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綠色專篇納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設計方案等設計文件,並在文件中明確相關建設費用以及資金來源。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分別將綠色專篇納入項目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方案,並按照綠色專篇要求開展相關活動。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綠色專篇和標準規範要求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建設單位,並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法將建築綠色發展要求納入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和核準。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設計文件管理中對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予以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照職責對施工過程中落實建築綠色發展要求情況予以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的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進行查驗。未進行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完善細化建築綠色發展驗收規範,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在房屋建築品質保證書中載明建築綠色發展相關指標,明確保修範圍、期限等品質保修責任和違約責任,在房屋建築使用説明書中明示建築執行的標準、綠色環保性能、綠色技術措施、設備設施清單和使用説明以及使用維護保養要求、禁止事項等。

  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房屋銷售合同和驗房指南中明示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建築要求、建築節能標準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本市推進綠色農宅、裝配式農宅、超低能耗農宅建設,推廣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在農村地區的應用,引導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鼓勵按照抗震設防規定、節能降碳設計標準等要求建設。申請實施新建翻建抗震節能農宅建設政策支援的建築工程,應當達到本市建築綠色發展相關要求。

  農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後恢復重建等享受政策支援的建築工程,應當達到本市建築綠色發展相關要求。

第三章 運作、維護與改造

  第二十二條 本市推進建築運作、維護綠色化、精細化、智慧化,減少資源能源消耗、污染和碳排放。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建築綠色運作、維護管理,加強資訊應用,促進既有建築能效提升。

  第二十三條 建築所有權人承擔建築綠色運作、維護管理的責任,應當遵守資源能源節約利用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建築安全和穩定運作。

  實行物業管理的建築,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建築綠色運作、維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築所有權人或者受託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損壞建築圍護結構保溫層、可再生能源系統、能耗計量系統、通風系統等與建築綠色性能相關的設備設施。

  對建築進行裝飾裝修時,不得損壞與建築綠色性能相關的設備設施。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公共建築的運作、維護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制度完備,明確專人負責;

  (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用水等設備設施及其自動監控系統,建築能耗水耗計量系統運作正常;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本市健全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制度,推動分類、分區、分項安裝用電、用氣、用熱、用水計量和智慧控制設備設施,規範數據報送,加強數據分析應用。

  納入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對象的民用建築所有權人或者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用電、用氣、用熱、用水等數據。

  供電、供氣、供熱、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納入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對象的民用建築的用電、用氣、用熱、用水等結算數據。

  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數據報送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統計、發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務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市建立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制度。年度用能超過標準約束值的,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加強節能運作管理;年度用能超過標準約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同時開展能源審計;連續兩年用能超過標準約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實施節能綠色化改造。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具有能效示範作用的公共建築及其所有權人、運作管理單位。

  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市實行綠色建築標識制度。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築應當申請綠色建築標識,鼓勵其他新建建築申請綠色建築標識。綠色建築標識應當挂置在建築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九條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序推動既有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提升建築綜合性能。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既有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的統籌協調,組織開展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改造計劃,適時調整改造範圍與標準。

  市教育、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國有資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本系統節能綠色化改造工作方案。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十條 實施城市更新項目應當開展既有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

  既有公共建築進行改建、擴建和外部裝飾裝修時,應當同步實施相應節能綠色化改造。

  鼓勵節能綠色化改造與無障礙環境建設和適老化、適兒化改造,以及公共區域環境整治提升等同步實施。

  在尊重建築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對既有居住建築鼓勵與建築內水、電、氣、熱等專業管線改造同步實施節能綠色化改造。

  第三十一條 實施既有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的,鼓勵按照綠色建築或者超低能耗建築等標準實施,鼓勵增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

  鼓勵以合同能源管理等專業運作、維護管理方式,組織實施既有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和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

  第三十二條 本市推進建築綠色化拆除。建築拆除時,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拆除單位應當制定建築垃圾治理方案,明確處置方式和清運措施等,督促施工單位採取揚塵控制等綠色施工措施。

第四章 科技與産業支撐

  第三十三條 本市支援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構建符合綠色導向、適應市場需求的建築技術創新體系,打造建築綠色發展新技術應用場景。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築綠色發展領域關鍵技術攻關;充分發揮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科技創新人員等作用;支援跨行業、跨領域、跨地域的産學研用合作和國際交流;支援建築産業鏈上下游相關企業組成技術研發共同體,打造協同創新平臺。

  本市建立建築綠色發展專家委員會制度,為建築綠色發展相關活動提供論證、諮詢意見。

  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動智慧建造與新型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形成涵蓋科研、設計、生産加工、施工裝配、運營等全産業鏈的智慧化建築産業體系。

  本市鼓勵道路、橋梁、軌道交通、綜合管廊等市政基礎設施採用綠色建材和裝配式建造方式,應用建築資訊模型技術。

  第三十六條 本市推動裝配式建築的科技水準和工程品質提升,提高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産、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智慧化應用水準。

  本市鼓勵引導研發和應用與裝配式建築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提高預製構件和部品部件品質,提升建築性能。

  本市推進裝配式建築相關生産企業在京津冀地區合理佈局,逐步建立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生産體系。

  第三十七條 本市推動建材綠色供應鏈建設,培育建材整合供應企業,鼓勵通過綠色生産、綠色包裝、綠色運輸、廢棄産品回收利用等方式,實現建材供應全鏈條綠色環保。

  本市建立健全建材供應鏈可追溯監督管理體系,推行建材數據分類標準以及編碼,對建材産品進行標識。

  第三十八條 本市推進綠色建材認證與結果採信,定期發佈産品資訊與應用情況,逐步提高綠色建材應用比例。

  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建築工程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綠色建材,鼓勵其他建築工程優先選用綠色建材。

  第三十九條 本市促進建築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推行建築拆除和建築垃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以及再生産品使用一體化實施。處置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建築工程概預算。

  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建築垃圾再生産品應用工程部位相關要求選用再生産品,鼓勵其他建築工程優先選用再生産品。

  第四十條 本市加強建築綠色發展信息化建設。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託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設共性基礎平臺,完善建築工程監管和房屋管理平臺,探索建築號牌制度,整合建築全壽命期資訊,推動實現數據匯集和資訊互聯互通。

  第四十一條 本市加強政策引導,推進房屋建築項目工程總承包、建築師負責制等新型建設組織模式在建築綠色發展中的應用。

  第四十二條 本市逐步提升綠色電力供應和消納能力,推廣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餘熱供熱,推動建築用能電氣化、智慧化,優化建築用能結構。

  第四十三條 本市推動城市副中心等國家綠色發展示範區建設,開展綠色社區創建,構建綠色低碳綜合能源系統,推進近零碳排放示範。

  第四十四條 本市與天津市、河北省完善建築綠色發展工作協同機制,推動技術標準協同,認證結果互認,監督執法聯動,信用資訊共用,促進相關産業協同發展。

第五章 引導與激勵

  第四十五條 本市採取下列措施支援建築綠色發展:

  (一)在各類建築工程獎項評審中,優先考慮主動提升綠色建築等級標準、自願實施裝配式建築或者提高裝配式建築等級、主動實施超低能耗建築的項目;

  (二)個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或者超低能耗建築的,可以給予適當政策支援,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制定;

  (三)對建築綠色發展相關活動中的優秀園區、優秀項目、先進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六條 本市完善建築綠色發展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四十七條 本市加強綠色建築評價,逐步推行裝配式建築評價、健康建築評價等制度,推進超低能耗建築、低碳建築等項目示範,推動相關結果在建築物價值評估等方面的應用。

  本市鼓勵在道路、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探索建立綠色評價標準,明確等級要求。

  第四十八條 本市鼓勵在重點功能區、産業園區以及成片實施城市更新的區域開展成片示範建設,提升建築綠色發展的規模效益和集聚效益。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資金統籌,可以在建築綠色發展技術研發與示範推廣、既有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綠色生態示範區建設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援。

  第五十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圍繞建築綠色發展産業鏈提供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等服務,加強綠色金融産品供給。

  第五十一條 本市完善建築領域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推動差別化能源價格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市支援行業協會、學會、第三方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建築綠色發展相關技術推廣、資訊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運作維護評估等方面的服務。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引導會員單位以及從業人員依法開展建築綠色發展相關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建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使用禁止使用目錄中的建築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設計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設計、施工或者監理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綠色專篇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查驗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房屋建築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或者房地産開發企業未在銷售現場、房屋銷售合同和驗房指南中明示相關內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築所有權人或者受託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損壞與建築綠色性能相關設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供電、供氣、供熱、供水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結算數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和水務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連續兩年用能超過標準約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大型公共建築,未按照規定實施節能綠色化改造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基礎設施的綠色發展參照本條例管理。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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