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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以下5件地方性法規中的1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一、《北京市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

  1.第22條第1款(三)項有關“出版物零售業務單位管理人員上崗資格”的規定;

  2.第23條第2款、第3款、第35條有關“外地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本市從事發行業務審批及年檢”的規定;

  3.第31條有關“開辦出版物批發、零售市場批准”的規定;

  4.第32條有關“舉辦出版物展覽、展銷、訂貨會等活動的批准”的規定;

  5.第33條、第40條有關“發行境外出版物審核批准”的規定;

  二、《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6.第12條(一)項、第13條(一)項、第28條(一)項、第32條、第33條(三)項、第33條(四)項有關“音像製品發行許可”的規定;

  7.第14條第1款、第32條有關“從事音像製品進口業務或者從事進口音像製品出版業務批准”的規定;

  8.第14條第2款有關“進口音像製品或者與境外合作製作音像製品內容審查”的規定;

  9.第17條、第32條有關“音像製品批發業務審批”的規定;

  10.第20條第1款、第32條有關“錄影製品零售、出租業務審批”的規定;

  11.第20條第2款、第32條有關“錄音製品零售、出租業務審批”的規定;

  12.第 27條第1款有關“舉辦國內音像製品批發訂貨會、展覽、展銷活動審批”的規定;

  13.第27條第2款有關“舉辦國際性音像製品展覽、展銷活動審批”的規定;

  三、《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14.第14條、第21條(一)項有關“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的人員上崗許可”的規定;

  四、《北京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15.第18條(三)項有關“從事職業介紹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的規定;

  五、《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

  16.第18條有關“國家秘密載體準印許可”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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