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85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案》修正 根據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案》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報告的聽取和審議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公佈和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品質和效率,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健康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按規定請假。

  遇有特殊情況,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路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開會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主任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同時將準備審議的主要文件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負責人,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負責人,列席會議。

  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

  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範圍。

  列席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組織本市公民旁聽,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並可以召開分組會議、聯組會議。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主任會議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圍繞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聯組會議可以由各組聯合召開,也可以分別由兩個以上的組聯合召開。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公開舉行,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應當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佈會、記者會。

  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報道,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人員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常務委員會設新聞發言人。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經主任會議批准可以設新聞發言人。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品質和效率。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運用現代化資訊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提高會議的信息化水準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的便利化水準。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議案人説明。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本條第四款規定。

  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市級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六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七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起草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説明。

  第十八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同時提出議案文本和説明。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機關、提議案人、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提議案機關或者提議案人關於議案的説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併説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聽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關於議案審議情況的報告。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説明後,可以由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提議案機關或者提議案人可以對議案作補充説明。

  第二十條 法規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罷免案,撤銷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案的時候,提議案機關或者提議案人應當作出説明,並提供有關的資料,回答詢問。

  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被提出撤銷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機關負責人,可以到會申訴或者提出書面申訴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或者交有關機關、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主任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議案的機關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對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提出修正案。

  修正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議案交付表決至少一日前提出,並附有修正案草案。

  第二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機關或者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報告的聽取和審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於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六)專門委員會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部門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八)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關於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九)專題調研報告;

  (十)其他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報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後,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報告的時候,應當由報告機關的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後,可以由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報告作出決議。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本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發言、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建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調研報告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其辦事機構將研究處理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一年內由其辦事機構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者報告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結合聽取和審議議案或者報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詢問。

  專題詢問一般採取聯組會議形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提出詢問和意見。

  第三十五條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有關機關負責人現場不能答復或者多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滿意的,應當説明情況並在專題詢問後七日內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送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各分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八條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在主任會議確定的時限內,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九條 受質詢機關不能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的,應當説明情況,並在主任會議確定的時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四十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的要求。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決議,由受質詢機關執行。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列席會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要求發言的,由會議主持人安排,並按順序發言;在分組會議上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言。

  列席人員的發言,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對於超過時間或者與議題無關的發言,會議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書面發言,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印發會議。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記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後,編發會議簡報並存檔。會議簡報可以採用電子版形式分發。

  第四十四條 會議主持人宣佈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再對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受此限。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四十六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 任免案、撤職案一般應當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果遇到表決器系統無法使用的情況,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路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錶決。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産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七章 公佈和備案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法規性決定、法規解釋,由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予以公佈。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報告及審議意見、有關機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事項,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予以公佈。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免職或者撤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年度工作要點和立法計劃、監督計劃、代表工作計劃,由主任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發佈的公告,通過的決議、決定,聽取的報告及審議意見、有關機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通過的任職、免職或者撤職名單,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常務委員會網站、主要市屬媒體上刊載。

  第五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法規性決定、法規解釋,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其他屬於備案範圍的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