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84號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23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3日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服務提供

  第四章 融合發展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繁榮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促進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及其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産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條 本市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首善標準,突出北京特色。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保障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投入;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建設完備、便捷、高效、優質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協調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工作,研究制定、督促落實重大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政策,協調解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與相關領域融合發展。

  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承擔綜合協調的具體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務有關規劃和要求,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豐富公共文化産品供給,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指導和支援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本村、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

  第七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推進本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公共文化服務政策、規劃,統籌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文物等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履行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和管理職責。

  教育、體育、科技、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特點,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制定、公佈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並動態調整;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公佈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優化完善公共文化設施,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條 本市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加強與中央在京單位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共文化服務合作交流,搭建展覽展示平臺,促進各地優秀文化成果在本市集中展示、交流互動。

  本市推進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利用公共文化産品、服務資源和賽會節展等平臺,推動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開展國際交流合作,促進中華優秀文化傳播;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以科技賦能公共文化服務。

  本市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加強區域公共文化服務合作和資源聯通共用,完善京津冀文化協同發展工作機制,培育活動品牌。

  第十一條 國有文化企業事業單位發揮專業優勢,積極參與並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和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對作出突出貢獻的,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

  (一)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及設施、非物質文化遺産館;

  (二)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殘疾人溫馨家園;

  (三)鄉鎮和街道綜合文化中心、村和社區綜合文化室(含益民書屋)、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

  (四)公共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電影公益放映設施設備;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佈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資訊。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均衡配置、嚴格預留、規模適當、功能優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水準、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種類、數量、規模和佈局,統籌規劃、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形成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設施網路。

  市、區圖書館、文化館應當達到國家主管部門評估定級一級標準;鄉鎮、街道應當建設綜合文化中心,村、社區應當建設綜合文化室。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調整後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符合有關規劃和標準。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作,不得將其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建築面積和設施配置標準不得降低等原則,進行重建、改建。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整體進行統一規劃、建設的,應當按照有關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定和標準,規劃、建設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設施。配套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舊小區更新改造,利用現有房屋和公共空間補充配套設施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市積極拓展公共文化服務空間,在城市更新過程中,根據有關規劃補充公共文化設施;鼓勵合理利用文化廣場、公共服務大廳、商業綜合體、産業園區、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遺址公園等場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八條 各區建立以區圖書館、文化館為總館,鄉鎮和街道綜合文化中心為分館,村和社區綜合文化室為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制服務體系,推動文化資源下移、互聯互通、共建共用。總館應當科學統籌本館、分館、基層服務點各類文化資源,加強公共文化資源調配,開展業務指導和培訓、日常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市圖書館、文化館應當加強對各區總分館制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管理和支援,建立健全總分館設施運作管理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加強績效考核、技能培訓、業務指導和服務。

  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圖書館(室)、職工書屋、文化室加入總分館制服務體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九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合理安排基本功能的空間佈局,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服務規範,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第二十條 本市推動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

第三章 服務提供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産品的提供和傳播,組織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活動;完善群眾文化活動機制,實施文化惠民工程,培育扶持優秀群眾原創作品、群眾文藝團隊和市民系列文化品牌活動,為群眾文化活動提供展示交流的平臺。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創作、生産優質多元的公共文化産品,完善服務項目、豐富服務內容,創造條件向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文藝演出、文藝輔導培訓、陳列展覽、非遺展示、演出排練、閱讀服務、數字文化服務、廣播電視節目收聽收看、電影放映、法治宣傳、體育健身、科普、旅遊諮詢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援公益性文化單位在中華傳統節日、重要節假日、文化紀念日開展主題文化活動,在每年八月以文化館為主體集中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

  第二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在滿足公共文化服務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開展與公共文化服務相關聯的收費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服務等收取費用的,由發展改革、財政、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准。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以及服務對象的需求,合理確定開放時間。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最低時限。鼓勵延時開放、錯時開放、夜間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服務資訊公示制度,通過其服務場所、網站、公眾號等途徑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規範、開放時間、免費服務項目、收費服務項目及標準等資訊。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援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加強數字化建設,豐富公共數字文化資源供給;鼓勵和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發數字文化産品,搭建數字化文化體驗線下場景。

  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推動建立標準統一、互聯互通、便捷實用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提供網上預約、數字閱讀、線上培訓、線上觀展和收聽收看、數字應用場景等智慧化公共文化服務,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傳播能力。

  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文物、體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及時向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與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對接。

  第二十八條 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文物、體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的調查研究,制定符合行業發展規律、貼近群眾文化需求的政策措施,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群眾文化需求有效對接。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群眾文化需求徵集和反饋機制,通過網路徵集、電話諮詢、現場建議、問卷調查、書信來函等多種方式徵集群眾文化需求,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二十九條 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優質文化産品創作的體制機制,發揮評獎、基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支援創作、生産和傳播體現當代中國價值觀念、中華文化精神、中華民族審美追求,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有機統一的優秀公共文化産品;支援具有北京特色的公共文化産品創作、生産和傳播。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援開發、推廣適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參與的公共文化産品、文化活動和其他相關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配置適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使用的設施、設備,提供適合其需要的公共文化産品和服務。鼓勵和支援養老服務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等設置公共文化區域,為老年人、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資源,支援綜合文化中心、綜合文化室因地制宜、貼近群眾,為各年齡段人群提供健康向上、豐富多彩的公共文化産品、文化活動和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十二條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支援村史館、文化廣場等設施建設,豐富鄉村特色圖書、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産品供給,培養農民文藝團隊、鄉土文化人才、文化能人,支援開展農民藝術節、農村文藝演出星火工程等鄉村群眾文化體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益性文化單位及其他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單位應當提高知識産權保護意識,健全知識産權管理制度,依法保護公共文化服務創新成果。

  知識産權、版權、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對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知識産權創造、保護和運用工作給予支援和指導;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查處知識産權侵權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行為規範,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物品。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産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傷害民族感情、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活動。

第四章 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市傳承古都文化,通過公共文化服務展現和闡釋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河湖水系、城址遺存等歷史文化遺産所承載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

  第三十六條 本市弘揚紅色文化,挖掘重大紀念日、革命歷史事件蘊含的紅色文化價值,加強紅色文化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培育紅色文化重點品牌;依託北大紅樓、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香山革命紀念地等革命活動舊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組織開展公共文化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市展示京味文化,注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體現和保護衚同、四合院、京劇、京韻大鼓和具有北京特色的方言、技藝、中醫藥、飲食、地名等京味文化的內涵和獨特價值;加強京味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和推廣,推進文化典籍、民俗、口述史、民間傳説等整理出版和視聽化呈現。

  第三十八條 本市繁榮創新文化,宣傳創新創業先進典型,講好創新故事,營造創新氛圍,推廣創新成果,弘揚勇於創造、銳意進取的創新精神;建立健全有利於激發公共文化服務創新創意的體制機制,鼓勵和支援公共文化産品創新、服務創新、品牌創新、運作模式創新。

  第三十九條 本市弘揚北京冬奧精神,發揮“雙奧之城”獨特優勢,將北京奧運文化資源融入公共文化服務,利用奧運體育場館等設施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升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和品質。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援法治文化産品創作和展示,推進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培育法治文化傳播品牌,建設法治宣傳教育基地並免費向公眾開放;結合重要法律法規宣傳,採取以案釋法、送法到府等多種形式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宣傳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市推動公共文化設施與旅遊服務設施共建共用,實施公共文化場所宜遊化改造升級;鼓勵公益性文化單位、專業文藝院團與景區、景點等旅遊場所合作,推出精品演齣劇目。

  第四十二條 鼓勵科技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科技園區、産業園區等發揮科技創新優勢,參與提供科技創新成果宣傳、展示等公共文化服務,促進科學技術普及推廣;推進科技創新成果以及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高新技術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創新應用,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便利化、智慧化。

  第四十三條 教育、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推動優質公共文化服務進校園;鼓勵學校利用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德智體美勞教育教學活動;鼓勵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方志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為青少年就近參加文化活動提供場地、設備、師資等方面的便利。

  鼓勵創作、生産和傳播有利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圖書、廣播電視節目、電子出版物、網路資訊等公共文化産品。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開設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理論研究,為公共文化服務提供專業指導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 衛生健康、體育、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充分利用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共文化設施空間,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健康諮詢、健康科普等服務活動,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統籌文化體育項目資源,開展群眾體育健身活動,傳播全民健身理念;鼓勵和支援廣播電視等各級各類媒體加大健康科學知識宣傳力度,建設和規範健康欄目,創作和播出衛生健康題材視聽精品。

  第四十五條 本市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與文化産業融合發展,發揮文化産業聚集優勢,促進文化創意産品開發,打造文化創意、戲曲、電影、音樂、體育、衛生健康、旅遊、設計等領域的活動品牌,培育北京特色文化精品,促進文化消費。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支援駐京部隊基層文化建設,鼓勵創作、演出反映愛國主義教育和軍旅生活的文藝精品,為軍人享受公共文化服務創造條件和提供便利,豐富軍營文化體育活動。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依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興辦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場館、書店、公共閱讀空間等實體,以及通過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産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獎勵等方式給予支援。

  第四十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生産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公共文化産品,創新貼近群眾的公共文化傳播方式,豐富優質公共文化産品供給。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制定和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確承接主體條件、購買內容、績效管理等要求。

  區人民政府根據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並向社會公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區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目錄和相關要求組織實施。

  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類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和績效評價實施辦法;加強對社會化運營主體的監督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綜合評審機制,組織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對購買項目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予以公佈,並作為編制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參考依據。

  第五十一條 鼓勵和支援國家機關、學校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工作、教學、生産秩序的前提下,將其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並向社會公佈服務內容、開放時間、開放區域、諮詢電話。

  第五十二條 公共文化服務相關行業協會依照章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行業培訓,制定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團體標準,提高相關行業公共文化服務水準。

  第五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完善群眾文藝扶持機制,加強群眾文藝團隊建設,推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的群眾文藝出精品、出品牌、出人才;鼓勵社區、村鎮、企業、學校等開展積極健康、豐富多彩的群眾文化藝術活動,引導群眾廣泛參與。

  第五十四條 鼓勵和支援專業文藝院團發揮專業優勢,創作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公共文化産品;開展公益演出走訪基層、低票價等公益活動,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幫助和指導群眾文藝團隊提高專業水準,激發基層創作活力;鼓勵專業文化藝術工作者開展文化藝術普及推廣等活動。

  第五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志願服務體系,完善公共文化志願服務的組織、保障、培訓、激勵等機制。

  鼓勵和支援文化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發揮自身優勢,提供文藝演出、輔導培訓、展覽展示、閱讀推廣、科普和旅遊諮詢等志願服務,參與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和群眾文化活動的組織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預算,根據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力狀況,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加大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範區建設的投入,重點支援公共文化服務相對薄弱地區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公共文化産品和服務供給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優化人口集聚區和設施薄弱地區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重點支援生態涵養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公共文化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捐贈財産用於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服務提供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為綜合文化中心、綜合文化室配備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人員,並給予必要的經費等支援。

  第五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文化事業發展需要,合理配置公益性文化單位的專業技術崗位。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職稱評定、學習培訓、項目申報、表彰獎勵等方面,對公益性文化單位和其他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同等對待。

  第六十條 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體育、科技、文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培訓,提高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要求,制定工作人員培訓計劃,開展分級分類培訓。

  第六十一條 本市設立公共文化服務專家諮詢委員會,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供政策建議、諮詢評議、決策參考、理論指導和實踐研究。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考核評價工作應當吸納公眾參與,將評價結果作為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改進工作、提高服務品質、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規劃、建設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設施的,按照《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破壞公共文化設施、設備,擾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秩序和違反文明規範的行為,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對在開展公共文化服務中提供含有違法內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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