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4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22年1月1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    

2022年1月10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月10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計劃和預算的審查

  第五章 選舉、補選、罷免和辭職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品質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提出需要臨時設立的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草案;

  (四)聽取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六)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

  (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八)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集中開展視察、同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座談、對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詢問。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般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的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佈。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計劃執行情況、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將初步審查意見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初步審查意見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參加計劃和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第八、九、十、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需要臨時設立的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和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北京衛戍區召集本代表團全體代表推選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討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需要臨時設立的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討論準備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報告徵求意見稿和地方性法規草案,討論選舉準備工作,討論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授權的範圍內,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需要臨時設立的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

  (三)決定議案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議草案、決定草案提交會議表決;

  (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七)確定由會議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的正式候選人名單;

  (八)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九)組織憲法宣誓儀式;

  (十)發佈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的方式由會議主持人決定。

  第十七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副秘書長的人選;

  (三)大會發言人;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根據主席團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書面請假,經代表團團長同意後報大會秘書長批准。

  大會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情況和缺席原因。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院長、北京金融法院院長、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和各分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本市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沒有表決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列席人員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向大會秘書長書面請假。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佈會、記者會。新聞記者經大會秘書處安排,可以對會議進行採訪報道。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由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當選人員名單,由主席團發佈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佈。

  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批准的報告,應當及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網站上刊載。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信息化手段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中的應用,提高會議的信息化水準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的便利化水準。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一個代表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或者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在主席團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第二十八條 代表聯名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的法規案應當附法規草案文本和説明。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説明。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説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但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中對該法規案已經提出審議意見的,在代表大會會議上可以不再提出審議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説明,由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四條 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主席團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的,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關於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並予以公開。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交辦機關同意,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並予以公開。

第四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計劃和預算的審查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提出工作報告的機關,應當提供有關材料。

  市人民政府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計劃草案的報告、本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於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預算草案的報告、本年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審查,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關於上一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計劃草案的報告、本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於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預算草案的報告、本年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三十八條 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意見,起草關於有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程式,參照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補選、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提名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説明。

  第四十三條 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或者經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後進行選舉。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應當制定選舉辦法。選舉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獲得贊成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並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佈。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個別任命、補選。

  第四十七條 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産生後,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罷免案提請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市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須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罷免本市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二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和有關報告作補充説明。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佈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並準備書面材料,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代表報名後未能發言的,由大會秘書處將發言材料印發會議。

  在代表團會議上發言的,由大會秘書處將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經大會秘書長同意,由大會秘書處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第六十二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

  會議表決採取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遇到表決器無法使用的情況,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體表決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六十四條 預備會議的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的方式由會議主持人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