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66號

  《北京市獻血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6日  


北京市獻血條例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獻血服務與激勵

  第三章 獻血宣傳與動員

  第四章 採供血與用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推動獻血工作,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獻血、採供血、臨床用血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本市獻血工作堅持個人自願原則,強化單位動員組織作用,構建政府統一領導、社會協同推進、公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本市鼓勵自願無償獻血行為,倡導全社會尊重、關愛獻血者,樹立獻血光榮、傳遞愛心、互助互愛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五條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個人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多次獻血的健康個人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獻血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鼓勵健康適齡的個人多次、定期獻血,鼓勵捐獻單採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勵稀有血型的個人根據臨床用血需要積極獻血。

  第六條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全社會做表率。

  第七條 獻血者的個人意願應當得到尊重,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獻血者有權了解獻血流程、注意事項等資訊,獲得安全、衛生的獻血環境。

  獻血者應當如實提供與獻血相關的個人資訊以及健康狀況。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獻血工作納入衛生健康發展規劃,組織制定獻血工作年度計劃,保障獻血工作經費;建立健全獻血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獻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等單位做好獻血動員組織以及臨床用血管理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獻血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第九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獻血、採供血、用血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技、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市、區獻血工作機構在同級衛生健康部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具體工作。血站作為公益性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血液的採集與製備、臨床用血供應等工作。

  第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京部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動員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健康適齡個人自願參加獻血。

  第十一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獻血宣傳、教育、組織、表彰等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根據章程,引導、組織有關群體積極參與獻血工作。

  第十二條 本市將獻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通過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等方式推動獻血工作開展。

  第十三條 本市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獻血工作合作,推動實現有關資訊互通共用,加強在宣傳招募、科研培訓、血液品質管理等方面共用經驗、統一標準、深化合作。

  第十四條 對參加獻血的個人以及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和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獻血服務與激勵

  第十五條 個人可以到血站或者血站設置的採血點獻血,也可以參加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團體獻血活動。

  第十六條 捐獻全血的,每次獻血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過四百毫升,獻血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捐獻單採血小板的,每次獻血量一至二個治療單位,獻血間隔期不少於二周;捐獻其他成分血、交替捐獻全血與成分血的,每次獻血量及獻血間隔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獻血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血站和採血點的地址、服務時間和聯繫方式等資訊,提供獻血預約、資訊查詢、服務諮詢、臨床用血費用減免等服務,為公眾參與獻血及獻血志願服務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血站應當向獻血者頒發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為獻血者購買保險;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獻血者誤餐、交通等適當補貼,向獻血者發放獻血紀念品。

  第十九條 本市對獻血者和團體獻血單位予以褒揚。獻血工作機構在徵得獻血者和團體獻血單位同意後,向社會公佈獻血光榮榜,公示獻血資訊。

  對在本市多次獻血和積極參與獻血志願服務的個人,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授予無償獻血榮譽徽章,並可以舉薦參加先進人物的評選。

  第二十條 個人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在本市獻血的個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享受下列用血優惠:

  (一)獻血者本人終身免交前款規定的臨床用血費用;

  (二)獻血者的配偶、直系親屬免交前款規定的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捐獻單採血小板的,獻血量按照一個治療單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計算;捐獻其他成分血的,獻血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折算。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證急危重症患者臨床用血的前提下,對在本市獻血的個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醫療機構按照市衛生健康部門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臨床用血。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公園、景區等的經營管理單位對在本市獻血的個人給予優待。優待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為獻血者參加獻血提供便利條件,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個人和組織開展獻血宣傳、獻血者關愛以及協助招募獻血者等志願服務活動。

  獻血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在獻血工作機構、血站的指導下,對志願者開展培訓和專業指導。

第三章 獻血宣傳與動員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媒體等開展獻血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獻血的認知度和參加獻血的自覺性、主動性,營造關心、支援獻血的良好社會氛圍。公園、廣場、景區、交通樞紐等公共場所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為獻血宣傳活動提供便利。

  每年十二月為本市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二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學行業組織等應當發揮專業優勢,普及獻血及用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教育,宣傳獻血法律法規和本市獻血政策。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將宣傳獻血意義、普及獻血科學知識納入相關教育教學活動,將培養學生獻血公益意識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專欄、公益廣告、科普節目等方式開展獻血公益宣傳,宣傳獻血意義、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無償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市、區所屬媒體應當在本市無償獻血宣傳月、世界獻血者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集中開展獻血公益宣傳。

  第二十九條 市、區獻血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獻血工作年度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獻血動員組織等工作的時間進度安排和支援措施。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明確負責獻血動員組織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獻血動員組織活動。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採取多種方式鼓勵學生獻血,每年定期動員組織學生參加團體獻血活動,支援學生參與獻血志願服務。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為血站到府提供採血服務或者設置採血點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對拒不履行獻血動員組織義務的單位,市衛生健康部門可以進行約談,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採供血與用血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結合人口及醫療資源分佈、臨床用血需求等實際情況,編制血站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血站設置規劃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財政、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獻血便利原則,綜合考慮人流、交通、環境衛生等實際情況以及城市管理要求,編制採血點設置指導意見。

  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重點站區管委會等應當按照採血點設置指導意見選定符合條件的採血點設置地點,由血站依法設置採血點;採血點設置後,不得隨意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因城鄉建設等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先建設後拆除、確保本區域獻血量基本穩定的原則,重新選定採血點設置地點。

  第三十五條 血站及其設置的採血點的建設應當符合統一的標準和規範。具體標準和規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六條 血站設置的採血點可以在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情況下,設置必要的宣傳設施,開展獻血宣傳招募活動。採血點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會單位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予以支援。

  第三十七條 血站採集血液,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告知獻血者自願獻血的原則,以及採血的種類、數量、採血流程、注意事項等;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為獻血者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對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獻血者,向其説明情況,不得採血;

  (三)採血應當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並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

  (四)對獻血者個人資訊予以保密;

  (五)國家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對獻血人數較多的團體獻血單位,血站應當提供到府採血服務。

  第三十八條 血站應當加強血液標本的保存和管理;對採集的血液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依法向社會公開採供血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的規劃設置應當與區域內血液保障能力相匹配。醫療機構開展用血量大的醫療服務項目應當徵求為其供血的血站意見,並同步制定用血保障計劃。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用血管理,按照規定設立臨床用血管理機構或者安排管理人員,科學制定臨床用血計劃,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加強臨床用血調控和考核評價。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推行患者血液管理等節約用血醫療措施,採用成分輸血、自體輸血等技術手段,提高血液利用效率,降低異體血液依賴。

  第四十一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醫療機構用血品質控制管理,建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進行評價;將臨床用血情況作為對醫療機構考核、評審、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二條 本市建立血液供應風險預測和保障機制。市獻血工作機構根據全市血液庫存情況,結合採血量和臨床用血需求等,預測血液庫存供應風險,並及時向市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血液庫存供應存在風險的,市衛生健康部門可以進行血液調劑,並要求有關單位開展下列工作:

  (一)獻血工作機構聯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動員組織團體獻血活動;

  (二)血站加大獻血宣傳招募力度,調整採血點服務時間;

  (三)醫療機構結合自身血液庫存情況和臨床需要,合理調控臨床用血。

  第四十三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用血的,依法啟動應急用血保障預案,並按照預案的規定組織應急獻血者預備隊獻血。

  應急用血保障預案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制定,並與本市有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應急獻血者預備隊由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健康適齡個人可以自行報名參加,也可以在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組織下報名參加。獻血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應急獻血者預備隊人員名錄,並加強服務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科技、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大對獻血和臨床用血相關科學研究的支援力度。

  鼓勵醫療機構、血站、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在提高血液利用效率、保障血液安全、優化獻血服務等方面開展科研攻關與合作。

  第四十五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血液管理資訊系統,推進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資訊技術的應用,對血液的採集、製備、檢測、儲存、供應、使用等環節實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推動實現血液管理精細化、智慧化。

  血站、醫療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血液管理資訊系統的數據安全。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採供血、臨床用血人才隊伍建設。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採供血、臨床用血人才培養、引進和職業發展規劃,加大培訓和考核力度,提高採供血、臨床用血人員專業技術水準和服務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衛生健康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四十八條 血站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的,由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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