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産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規定》旨在防範産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提升産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準,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規定》共18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産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原則。規定産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促進全球産業鏈供應鏈穩定暢通。明確國家引導産業鏈供應鏈合理有序佈局,加強産業鏈供應鏈領域國際合作,支援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促進産業鏈供應鏈高品質發展。
二是建立健全産業鏈供應鏈安全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産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機制。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産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有關職責。加強關鍵領域産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建立健全資訊共用、風險監測預警、風險防範、應急管理制度,維護關鍵領域的原材料、技術、設備、産品等的生産與流通穩定、持續運作。
三是規定反制措施和域外適用。針對外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以及外國組織、個人損害我國産業鏈供應鏈安全的,建立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據此開展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採取反制措施。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應當執行有關反制措施。任何組織、個人違法開展與産業鏈供應鏈有關的資訊收集活動的,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