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調整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的徵收範圍為每輛零售價格9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各種動力類型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與之前相比價格有所下調。
2016年,兩部門發佈通知,為了引導合理消費,促進節能減排,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徵消費稅。具體來看,就是在“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徵收範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産(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徵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徵消費稅,稅率為10%。
此次公告將超豪華小汽車徵收範圍調整為每輛零售價格9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各種動力類型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規定的超豪華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徵收範圍相應調整。
根據公告,對純電動、燃料電池等沒有氣缸容量(排氣量)的超豪華小汽車僅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對納稅人銷售二手超豪華小汽車,不徵收消費稅。(陳雪檸)